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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別人的車上裝設GPS追蹤器,究竟會犯什麼罪?

在別人的車上裝設GPS追蹤器,究竟會犯什麼罪?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現階段司法實務對於GPS追蹤器的使用,仍認為將對於個人隱私權構成侵害,故在實施偵查或私人蒐證階段上,仍存有著違法的風險。

文:楊孝文(律小編的法巢

近來有媒體報導指出:「……高雄市長韓國瑜昨天在市政會議後受訪時自稱,我知道我講出車子被裝追蹤器,一定又是軒然大波,又是韓導自導自演等等,我的訊息是非常準確的,我不想講,我感覺國家機器動得太厲害了,沒有必要這樣,台灣追求民主自由,不是要追求這種恐怖的感覺…」。隨後新聞局長王淺秋回應「那只可疑的追蹤器是在引擎上發現的」,徵信業者對此發文指出「不管把追蹤器藏在底盤的任何位置,都不可能是在引擎上……」

GPS的用途相當的多,在我們日常生活中,也不斷有GPS出現的影子,不論是手機定位、導航,或是工程施工、地圖測繪,都有可能使用的到。而GPS追蹤器,近年來也逐漸被廣泛使用在追查、掌握行蹤之用,並作為蒐證監控、查緝犯罪的工具,此時,利用蒐證方式,到底會不會涉及犯罪呢?

對此,我們可以嘗試分類情形,來進行討論:

國家偵查犯罪時使用GPS追蹤器

國家偵查犯罪時使用GPS追蹤器,究竟裝設的偵查人員,會不會構成《刑法》第315條之1的妨害祕密罪呢?

首先,《刑法》第315條之1第1款規定,若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得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最高法院於106年度台上字第3788號刑事判決中表示:

偵查機關為偵查犯罪而非法在他人車輛下方底盤裝設GPS追蹤器,由於使用GPS追蹤器,偵查機關可以連續多日、全天候持續而精確地掌握該車輛及其使用人之位置、移動方向、速度及停留時間等活動行蹤,且追蹤範圍不受時空限制,亦不侷限於公共道路上,即使車輛進入私人場域,仍能取得車輛及其使用人之位置資訊,且經由所蒐集長期而大量之位置資訊進行分析比對,自可窺知車輛使用人之日常作息及行為模式,難謂非屬對於車輛使用者隱私權之重大侵害,且無法律上之正當理由,業已構成《刑法》第315條之1第2 款「無故」之要件而構成犯罪。

針對裝設GPS追蹤器是否屬於強制處分的一環、是否需要透過令狀方式,以及有無事後救濟措施等問題,該判決也認為「有關GPS追蹤器之使用,既是新型之強制偵查,立法機關基於強制處分法定原則,能儘速就有關GPS追蹤器使用之要件(如令狀原則)及事後之救濟措施,研議制定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及實體真實發現之法律」。

據此可見,本案最高法院認為GPS可以長期且大量的的紀錄、蒐集他人的位置、移動方向、速度及停留時間等活動行蹤,得自該資訊分析比對而窺知使用人作息與行為模式,對於使用人隱私權產生重大侵害,而該當妨害秘密罪。甚至提出我國對於GPS追蹤器的新型偵查手法,尚未有明文規定,應盡速立法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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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oto Credit:Paul Vlaarcc by 3.0

私人蒐證時使用GPS追蹤器

私人若因某種緣故欲裝設GPS追蹤器,會不會構成上述的犯罪呢?相信聰明的讀者應該可以猜想的到。

此類案件最常使用於懷疑另一半不軌時的蒐證階段,近來在華南王子與新光公主的案例中,雖然一審法院判決無罪,但臺灣高等法院在106年上訴字第3311號判決採取了相同的見解,認為透過GPS定位,得以大量蒐集、比對定位資料,使私人行蹤以「點→線→面」之方式被迫揭露其不為人知之私人生活圖像。

此一經由科技設備對他人進行長期且密集之資訊監視與紀錄,他人身體在形式上雖為獨處狀態,但心理上保有隱私之獨處狀態已遭破壞殆盡,自屬侵害他人欲保有隱私權之非公開活動,此外,該判決也指出:

裝設GPS定位追蹤器目的係因被告對與告訴人婚姻產生危機意識及不安全感,遂委託徵信業者以跟監、裝設GPS定位追蹤器等手段,掌握告訴人行蹤,以瞭解告訴人每日作息、活動及往來對象,供日後作為,縱其目的在於維護婚姻純潔,亦難認有法律上之正當理由。

據此,而將第一審無罪判決撤銷,改判處拘役20日,目前本案仍持續上訴於最高法院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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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oto Credit: Depositphotos

因此,現階段司法實務對於GPS追蹤器的使用,仍認為將對於個人隱私權構成侵害,故在實施偵查或私人蒐證階段上,仍存有著違法的風險。

縱上所述,筆者也建議高雄市長韓國瑜,若已確切掌握具體事證,不妨直接向司法單位進行告訴或告發,切勿姑息,俾由司法機關介入調查、釐清,以維護政府威信及個人信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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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丁肇九
核稿編輯:翁世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