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本文先假設世上的占卜術都是假的,再以思想實驗觀察純熟虛構的預言術能得出什麼看似準確的結果(p),以此證立因為無論預言術真假都能觀察到(p),所以觀察到(p)不能證明預言術是真確。
文:Peter(樹洞創辦人 | 靜觀導師)
動物傳心、占星術、塔羅牌種種拿來當玩意本來無可厚非。可是煞介有事,以「科學」、「量子力學」、「潛意識」等理論為其包裝,便是不折不扣的神棍所為了。據筆者所觀察,大部分引援科學理論支持占卜的文章,不外是戾橫折曲、胡說八道。例如竟然有傳心師以量子纏結 (quantum entanglement)解釋動物傳心,可見其科學水準之低。
可是為什麼各種「占卜」夠叫大眾着迷?筆者認為,因為︰
- 「占卜」不需要實際能預測未來——符合某種特質的「預言」本身能增加它預測的結果發生的機率。
- 即使(1)不成立,只要占卜師夠多,自然會有極其準確的占卜師——那些占卜師不但能騙到大眾,甚至可能自己都被自己的預言驚訝,從而深信不移。
本文思考進路如此:先假設世上的占卜術都是假的,再以思考純屬虛構的預言術能得出什麼看似準確的結果(稱之為p),以此證立觀察到(p)不能證明預言術的真確性。因為無論預言術真假都能觀察到(p)。
預測與占卜,有何不同?
開始討論之前,先處理一些定義及前提問題:什麼是「預測」及「占卜」?
「預測」在本文章指——對未來作出推測,例如
- (a) 我對英文考試很有信心,應該會得A等級
- (b) 我摘了三次骰子,分別為6、1、5,所以我推斷下屆特首會以615票當選。
(a) 和 (b) 在本文中都算「預測」。
「占卜」指對未來作出推測的方法,而該方法所得出的結果和其預測沒有爲大眾可按受的常理可解釋的聯繫。因此(a)在方法上不是占卜,而(b)及占星、塔羅牌等在方法上都是占卜。
而且本文只討論可被判斷真假,而且非真即假的預測。例如:恆生指數會在明年一月達30000點。
占卜的所謂「準確性」很大程度上基於其預測的模棱兩可或不可證偽的特質,這些預測並非本文討論的重點。這固然是占卜常用的伎倆,有興趣的讀者可以參看巴納姆效應 (Barnum effect)。當然,坊間的占卜師鮮有作精確預測——而本文偏要以此等預測討論,目的在於撇除模棱兩可的因素,直接探討占卜的本質。

「占卜」不需要實際能預測未來,卻能創造未來
進入正題——占卜之所以容易被誤信——是因為自我應驗預言 (self-fulfilling prophecies)的確會令任何占卜法——無論真假,所產生的一大部分預測都有影響未來的能力。在深入解釋之前,筆者先分享我在中學時期的一段逸事。當時筆者有個要好的朋友,他有個特點就是很胖,真的很胖。有天我百無聊賴,很「小學雞」的硬說他喜歡上某個女生。
事實上胖子和女生只有數面之緣,連認識也說不上,更談何對女生暗自傾情?可是,在我不厭其煩,持續騷擾胖子之下,他數個星期後果真喜歡上那個女生了。所謂自我應驗預言,就是因自己對預言的信心而改變自己的行為,以達致預言內容的結果。
預言術的道理其實同出一轍,而且效果理應比我對那胖子亂說更強,因為我猜大多尋求占卜幫助的人,都對占卜有一定信心。觀乎占卜的熱門話題,「問愛情」、「問緣份」等一定榜上有名,而恰恰這些話題,受占者的態度是很能影響結果的。比方說,有對瀕臨分手的情侶去玩塔羅牌,占卜師告訴他們:「你們是命中一對,不可能分手的。」這一句自然可能令他們分手的機率下降。假設原本該情侶會分手,而聽占卜師一言後不分手,那麼,該預言並不是預測了結果,而是製造了結果。而該預言的效果(即製造結果),和占卜的方法(塔羅牌)是了無關係的。占卜師可以用random.org進行占卜、以自己小便時水花飛濺的方向占卜、甚至不占卜,只要他說一樣的話,結果都會是一樣的。
總而言之,只要:
- (I) 任何占卜方法預測X會發生,而;
- (II) 有至少一個人相信該預測,而;
- (III)該人相信預測會令X發生的機率提高。
- 則X發生的機率會高於沒有作出預測下X發生的機率。
現實上,有非常多的預言都是符合(III)的,就如愛情(個人相信足以改變結果)或股市(集體相信方能改變結果)。
傳統的占卜師間中會引援所謂「統計學」以支持自己的結果。恕筆者孤陋寡聞,正確運用統計學分析占卜術成效的文章從所未見。但就當他們實際上會正確地運用統計學好了。
假設有以下研究:
有 100 男士將出席一次極速約會,赴會之前,有一個占卜師會以塔羅牌預測並和告訴所有男士預測結果;結果只會是(一) 或(二) :
- (一)「你能在約會中找到伴侶」或
- (二) 「你不能在約會中找到伴侶」。
- 50 人被預測(一);50 人被預測(二)。
兩年之後,發現被預測(一)的人中有 40 人都在約會找到伴侶,而被預測(二)的人只有 15 個找到伴侶。這樣的結果在卡方檢查(Chi-Square Test)中是顯著(Significant)的 (p = .000001)。

即是,被預測的組別和夠否找到伴侶確實有關係。但這樣的結果是否足以證明塔羅牌占卜可靠?答案是否定的——因為你無法確認是占卜預測了結果或是引致了結果:相信能找到伴侶使這些男士信心大增、自信流露,自然對女士更爲吸引。
當然,事主相信占卜對結果而影響現實有謂程度之分。如果某個占卜師能在小心控制的實驗環境下,完全準確預測數百個癌症病人的生死,的確很大機會他果真有以占卜預知未來的能力。因為事主相信癌症能或不能痊癒,固然對病情或多或少有所影響,但影響癌症病程因素眾多,是很不可能單靠信念左右結果的。
而對於個人信念能影響的占卜題目,例如事業、愛情等,要多「準確」的結果才能有說服力地證明結果準確是因占卜的預知能力,而非受占者的個人信念,則是個非常難拿捏的題目了。以上文極速約會的例子而言,如果該占卜師能毫不失誤的預測每個人的結果,這個程度的準確性又比較不能輕視了。
我們先自退一百步:如果有占卜師聲稱自己曾準確預測數百人的感情命運,而且受占者都不知道占卜結果——他們不可能受自我應驗預言影響,那又如何?我們先假設他所言非虛吧——是否那就代表占卜真能預知未來呢?
「占卜」的大數法則:只要占卜師夠多,自然會有極其準確的占卜師
台灣過時法規又一例?遺產捐贈公益社團法人要課稅!超過7成民眾認為不合理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愛心公益是否該被差別待遇?過時的法令讓社團法人受贈的善款縮水,不僅影響了遺贈者的心願,更截斷了社福團體的募款來源。針對遺產捐贈需課稅的問題,法規該如何調整才能完善遺贈者的善意呢?
「台灣最美的風景,是人!」這句話是許多國外觀光客來台灣旅遊時所給予的盛讚,但你知道嗎?台灣人的良善,卻因過時的法規要求,導致許多社福團體被阻擋在愛心捐款的門外!
原因為何?關鍵在於當前《遺產及贈與稅法》明文要求,捐贈給財團法人得以「免」課遺產稅1 ;但是,同屬公益性質的社團法人卻被排除在外,例如台灣失智症協會、台灣荒野保護協會等組織,若收到一筆遺產捐贈,是「無法」享有免課稅的福利。等於社團法人受贈遺產時,硬是比財團法人多被扒了一層皮,這無疑是政府用國家力量引導資源的走向。
你覺得,這項法規在現今公民運動已屬成熟的社會當下,合理嗎?
民眾的遺愛被打折,一億元遺產損失6,283萬社會投資報酬價值
社團法人中華社會福利聯合勸募協會(以下稱聯合勸募協會)分享一個案例,一名長期熱心公益的捐款人在身故後,遺囑指定捐贈市值達新台幣1億多元的遺產,由於聯合勸募協會屬社團法人組織,設算後須先扣除遺產稅金高達1,366萬元,若以聯合勸募所導入的SROI值計算,每投入1元,可產生4.6元社會價值,等同流失創造6,283萬元社會價值的機會。
只因為聯合勸募屬社團法人,遺贈人必須繳納這筆遺產稅金,讓原本可以造福更多其他社會弱勢的善心,流失真正有意義的價值。
另一方面,由於少子化與單身人口逐年增高的趨勢,越來越多人打算將遺產捐贈給公益團體遺愛人間。從聯合勸募協會委託的「遺產捐市場調查」 2結果發現,便有26.4%受訪者願意捐出繼承遺產作公益,願捐出個人遺產者則有30.9%,但約1/4民眾會因得知要課稅而改變心意不願捐贈。
超過7成認同!公益社團法人排除免課遺產稅「不合理」
從「遺產捐市場調查」可以觀察到,有74.1%的受訪者認為現有法條將社團法人排除免課徵遺產稅的群體之外,相當「不合理」,進一步探究原因,「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對社團法人公益團體不夠友善」皆超過5成比例的支持度。
如果交叉比對受訪族群,發現年齡越高者,越認同「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年收入較高的族群,則更贊同不合理「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至於表達有捐贈遺產意願的受訪者也抱持「較高」比率認為此項課稅規定不合理,將對公益捐贈帶來限制及困難。

在願意捐贈者中,交叉分析收入分布,年收100萬元到250萬元者意願顯著高於群體,達4到5成。至於捐贈原因,捐贈繼承遺產者有81.4%盼幫助弱勢族群,33%是受信仰或民間功德觀念影響;捐贈個人遺產者,有78%盼愛心化為實際祝福遺留人間,46%盼支持特定團體。
接著調查進一步詢問,如果遺產捐贈給社團法人能夠免課遺產稅,是否會提高受訪者的捐贈意願?有34.4%本無意願捐贈者表示會考慮捐贈。至於捐贈意願提高的動機,「可以藉此節稅」(72.4%)為主因;另外抱持「讓受贈的公益團體獲得更多」想法也有43.1%比例。

另外,原有意捐贈遺產者,因須課遺產稅而改變意願不捐贈者有24.9%,進一步分析,發現以年收60萬元以上者改變意願的比率略高於群體,這對於平日仰賴小額捐款的社團法人來說,可能因此流失了四分之一的遺贈人的善款。
從上述調查結果可推論出,節稅優惠是捐助公益的重要動力,而本身有考慮捐贈遺產者,可能有自己既有想支持的社團法人慈善團體,也期待款項能全數贈與給相關組織。顯然,若是遺產稅的稅法規範對於社團法人更為合理,確實能帶動部分民眾捐贈遺產的意願。
回顧〈遺產及贈與稅法〉從民國62年制定,雖經歷幾次修法,捐贈予「公益社團法人」的財產至今仍未納入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群體,當年的立法背景與現今的社會工作與公民社會已大相逕庭,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在公益事務上的貢獻不相上下;再者,台灣的公益捐款一直有過度集中的現象,一般民眾與企業都傾向將資源投注於大型財團法人,此過時法令的規定,無疑加劇此一失衡狀況。
一個國家的偉大,不在於國土面積、人口多寡、國防強弱,更重視是社會的文明程度。其中,對均衡弱勢的關懷,以及法律規範能否跟上時代進步,即是重要的觀察指標。遺產法規該如何實現遺贈人的慈善意願,讓真正需要的人獲得幫助,是時候該被好好檢討了!
[1] 備註1:有關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相關租稅減免優惠,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3款,遺產捐贈給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
[2] 備註2:遺產捐市場調查的總樣本數共回收有效樣本數1,000份,在95%信心水準下,抽樣誤差為±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