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亂世之下必用重典?——談威嚇理論

亂世之下必用重典?——談威嚇理論
Photo Credit: Vincent Yu/AP IMAGES/達志影像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威嚇理論」透過預先宣告嚴峻的刑罰,從而威嚇公民,使其不敢做出越矩或犯罪行為。若有人已經犯下行為,則透過嚴懲來「殺雞儆猴」,以達到威嚇他人的作用。

上一篇文章寫到有關於限制言論自由的「寒蟬效應」,文章客觀的從定義、起源和後果三個方面來詳細解釋該效應,結果卻引來不少人士對號入座。這篇文章將會解釋和限制言論自由的「寒蟬效應」有關的「威嚇理論」(deterrence), 是屬於犯罪心理學中有關於預防犯罪,削減犯罪動機的一種理論觀點。

上一篇文中曾提及「威嚇理論」是透過預先宣告嚴峻的刑罰,從而威嚇公民,使其不敢做出越矩或犯罪行為。若有人已經犯下行為,則透過嚴懲來「殺雞儆猴」,以達到威嚇他人的作用。

一般性「威嚇/嚇阻」理論(general deterrence)起源於德國刑法學家費爾巴哈(P. J. A. Feuerbach)於18世紀提出的「心理強制論」(德文:Psychologischer Zwang),「心理強制論」屬於「理性行為理論」(rational choice theory)的派系,主張人們的行為都是經過權衡利弊之後才產生的,即人類行動的本質皆為理性做出的決定。「心理強制論」強調人類既然可以在實施犯罪行為前,遇見犯罪帶來的生理和心理「快感」,那麼也可以遇見實施犯罪行為失敗後受到嚴刑峻罰的痛苦。

「威嚇理論」,又稱「嚇阻理論」,在中華歷史中的應用就是「治亂世用重典」,「威嚇」的策略通常分為一般性(中華民國法學界的對應概念為:消極一般預防理論)及針對性(中華民國法學界的對應概念為:消極特別預防理論)。

一般性「威嚇/嚇阻」是透過高調的打擊犯罪行動以向「並非參與此次犯罪的其他人民」展示犯罪的代價,從而減少他們的犯罪意欲。另一方面,針對性「威嚇/嚇阻」是透過高調的打擊犯罪行動以警示「參與此次犯罪的人」減少再次犯罪的企圖。

值得一提的是,「威嚇理論」中刑罰的種類,諸如罰金,刑期等,以及刑罰輕重程度的重要性不如刑罰具備以下兩個特點有效:

  1. 迅速性(recency,事發後立即追訴)
  2. 確定性(certainty,確認更多的犯罪行為被懲罰,諸如進行逮捕、處刑等)

實證研究指出,若提高刑罰的確定性,例如提高街頭巡邏警力的部署(以此來對更多的犯罪行為進行懲罰),能更有效率的降低街頭的財產犯罪率(諸如盜竊,搶奪等),其中原因有二:一、犯人在進行財產犯罪前多數會進行成本與效益的計算,所以當看到街頭警力增加時,也會對自己的犯罪成本進行重新估算;二、提高警力之後,犯罪時遇到巡警的幾率會增加,導致抓捕成功率大大增加。[注]

綜上所述,「威嚇理論」證明了重點能有效運預防犯罪,降低犯罪率,然而也有另一些犯罪心理學及社會心理學的研究表明,若只運用「威嚇理論」的原理加重刑罰力度,即便刑罰嚴峻如死刑,也只會起到提高社會暴力以及殺人犯罪率的反效果。由於篇幅有限,以後會再詳細解釋。

注:可參考文章 Wright, V., 'Deterrence in Criminal Justice Evaluating Certainty vs. Severity of Punishment', The Sentencing Project, 2010

本文獲Lo's Psychology授權轉載,題目由編輯所擬,原文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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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黎家樂
核稿編輯:tnl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