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生殖詐欺:理應嚴謹的醫療行為,為何會「拿錯」精液?

人工生殖詐欺:理應嚴謹的醫療行為,為何會「拿錯」精液?
Photo Credit: 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從近年來接連爆出的人工生殖詐欺案件的數量來看,「這反倒較像是人工生殖醫師普遍的欺瞞作為,而不是壞了整鍋粥的老鼠屎」,生物倫理學家Dov Fox表示「因為過去檢測技術不發達,且不孕症高度被污名化,才導致這些案件能夠被隱瞞至今。」

文:連翊

近兩三年爆發幾件震驚國際的「人工生殖詐欺」案件,包括有醫師進行人工受精時「拿錯」捐贈者的精液;或是使用自己的精液,而成為數十位孩子血緣上的父親。辣台妹整理了一些國外稱之為Fertility Fraud的「人工生殖詐欺」案件,藉這篇文帶讀者一同認識。

眾多人工生殖詐欺的案例

2017至2018年期間,住在美國德州的Eve Wiley透過基因檢測,發現自己的生父其實是當初為她母親進行人工生殖手術的Kim McMorries醫師。當時她已經32歲,多年來一直認為另一名男士——65歲的Steve Scholl——是她的生父,且兩人已經發展出良好的父女關係。

同一年,華盛頓州的Kelli Rowlette也對Gerald Mortimer醫師提起訴訟,因為她發現這名曾為她父母進行人工生殖手術的醫師竟然是她的生父。

更早先在2016年,加拿大渥太華省的Rebecca Dixon也指控Norman Barwin醫師為她的生父。Rebecca透過基因檢測確認Barwin為她的生父,這也解釋了為何她患有一種她父母皆沒有的遺傳性疾病——乳糜瀉

這些人工生殖詐欺的受害者——包括孩子與懷胎的母親——多數都表示「覺得噁心/骯髒/受到汙染」、「像是自己被侵犯了」等等,而這些透過基因檢測發掘自己身世的孩子,則表示自己好不容易建立的身份認同與親屬關係「一夕之間遭到破壞」。

看到這邊,我們不禁要問,為何理應嚴謹的醫療行為會發生「拿錯精液」,甚至「使用醫師自己的精液(而非捐贈的精液或丈夫的精液)來進行人工生殖」呢?

權力與知識交相賊:Doctor knows best?

研究生殖技術與倫理的法學教授Jody Madeira認為,在三、四十年前,冷凍精液的技術尚未成熟,許多治療師在不孕症患者登門求助時,根本就沒有管道取得捐贈的精液。在基因檢測技術也尚未成熟發展的當時,也沒有方法能夠確定進行人工生殖的過程中使用的生殖細胞來自何人。

這個患者尋求協助、醫師掌握醫療知識與技術的不對等情境,造就了以下兩種可能的結果。

其一是人工生殖醫師抱著「協助病人」的心態,使用受孕機會較高的新鮮精液或混合精液來進行人工生殖手術,而他們最容易取得的新鮮精液便是自己的精液。

其他的情況則是醫師在這種不對等的權力結構之中,發展出不健康的心態,包含心理健康因素、自戀情結(narcissism),或真的心懷不軌要去侵犯這些尋求協助的婦女——反正當時也沒有基因檢測技術可以拆穿他們。

過去尋求協助的不孕夫妻幾乎不會去質疑生殖醫師,然而,從近年來接連爆出的人工生殖詐欺案件的數量來看,「這反倒較像是人工生殖醫師普遍的欺瞞作為,而不是壞了整鍋粥的老鼠屎」,生物倫理學家Dov Fox表示「因為過去檢測技術不發達,且不孕症高度被污名化,才導致這些案件能夠被隱瞞至今。」

法律介入?如何介入?

直到近年人工生殖詐欺的案件大量爆發,司法機關才發現並沒有明確的法律來規範這樣的行為。值得一提的是,德州在今年將人工生殖醫師誤用、使用自己精液進行人工生殖的做法,定調為「性侵害(sexual assault)」。

德州州議員Staphanie Klick為法案的起草人,她認為醫師刻意隱瞞的行為確實構成性侵害,因為這兩者皆沒有獲得當事人的同意。而那些因誤用精液而懷孕的婦女同樣表示她們感受到被侵犯、被感染、噁心。

印地安那州同樣在今年通過法條,其中規定誤用生殖細胞為重罪,而受害者能夠依據此法向醫師提告;追訴期也訂在「發現受害」當下——而非「行為發生」——的五年內,讓這些泰半已成年的受害者有尋求法律協助的機會。

前車之鑑:如何轉化他國經驗?

台灣的《人工生殖法》目前仍沒有針對「人工生殖詐欺」有相關的規定,這也反映出台灣目前還未傳出相關案件的狀況。

在我國的《人工生殖法》之中,僅有第 10 條規定「同一捐贈人之生殖細胞,不得同時提供兩對以上的受術夫妻使用」,並未直接對醫師之欺瞞、誤用等不當行為有所規範。同時,這條法律也沒有關照到受害者之心理狀態,包括受術伴侶、經人工生殖所生之子女等人,其在上述外國案例中明確表達出自我質疑與受到欺騙與侵犯的感受。

暫且不論將此不當行為定調成「性侵害」是否過當,可以確定的是,在這些案例中,不僅可見知識與權力有所傾斜,更蘊含性別不平等於其中。過往的社會學研究已經指出女方在不孕症的檢查之中遭受更多侵入式檢查,也承受更大的壓力。(吳嘉苓,2002)

由於人工生殖技術的特殊性,(男性)醫師可以藉由不透明的專業知識,與不對等的權力關係,達成對患者(女性)之侵犯。除此之外,男性,包括不孕夫妻中的丈夫,或被錯認的生父——如第二段提到的Steve Scholl——也因為醫師的不當行為而受到傷害。

我們如何轉化他國經驗,在台灣發現同樣案例之前做好因應的準備,有待更進一步的研究與分析。

參考資料

  • 吳嘉苓(2002)。台灣的新生殖科技與性別政治,1950 - 2000。台灣社會研究季刊,45,1-67。
  • Jacqueline Mroz (2019.08.26). Their Mothers Chose Donor Sperm. The Doctors Used Their Own. The New York Times.

本文經辣台妹聊性別授權轉載,原文發表於此

責任編輯:潘柏翰
核稿編輯:翁世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