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莎士比亞倒是認為,一個不被母親所愛、受到同儕取笑和被逼著把自己視為怪物的小孩,一定會發展出某些心理補償策略,而這些策略的其中一些兼具摧毀性和自毀性。
理查看著哥哥愛德華把一個有吸引力的女人把到手。這明顯是他以前目睹過(愛德華出了名的有女人緣),也讓他忿忿不平。他沉思說:
還在娘胎的時候,愛神就已經把我拋棄。為了使我不能在風流陣中一顯身手,她買通造化(Nature),把我一條手臂皺縮得像根枯枝,在我的背上堆起一座可厭的山峰,畸形醜態在那裡高踞著,取笑我的身體。我的兩條腿一長一短,身上每個部分都不勻稱。(《亨利六世》下篇 3.2.153-60)
他相信,他能夠取得愛情的成功乃是不可想像:沒有一個女人會愛他的畸形身體。不管他人生中能夠奪得什麼樣的歡樂,都不可能讓他「在一個女士的大腿間享受天堂。」(3.2.148)不過有一個方法可以補償他這種痛苦的損失:霸凌擁有他所缺乏的那些自然天賦的人。
作為約克公爵最小的兒子和當朝國王愛德華四世的弟弟,理查身處社會階層的近頂端。他知道別人都在他聽不見的時候取笑他,稱他為「蟾蜍」和「豬公」。但是他也知道,高貴的出身讓他對身分比自己低下的人擁有近乎無限的權威。當他下命令的時候,他希望別人馬上遵從。有一次,遇到被殺國王的出殯隊伍時,理查下令抬棺的紳士和他們的武裝侍從馬上停下腳步,把棺木放在地上。見他們拒絕,他怒不可遏,痛罵他們是「壞蛋」、「無禮的狗東西」和「奴才」,威脅要殺死他們。(《理查三世》1.3.36-42)他崇高的社會地位和充滿自信的態度讓出殯隊伍為之顫抖,最終服從他的命令。
任意擺佈他人有助於支撐理查受傷的自我形象,抵擋被拒絕的傷痛,讓他可以抬頭挺胸。在他看來,他的身體除了受到別人取笑,還老是受到自我取笑。他把自己的身體比作「一團混亂」。(《亨利六世》下篇 3.2.161)運用權力——特別是運用會讓別人方寸大亂的權力——可以減少他的混亂感。至少他是這樣希望。重點不在於逼別人就範(雖然這也很快意):特別有樂趣的是別人誠惶誠恐的樣子。
就像莎士比亞所刻畫的,理查清楚知道他的身體畸形、心理畸形和終極政治野心的關係:
我在世界上既然找不到歡樂,而我又想凌駕容貌勝於我的人之上,就不能不把幸福寄託在我所夢想的王冠上面。(3.2.165-68)
以讓人厭惡的方式,他對自己的理解異常清晰。他知道自己是什麼感覺、缺乏什麼和需要得到什麼才能夠感受歡樂。絕對權力——擺佈所有人的權力——是這種快樂的極端形式。事實上,也只有這種天堂般的滋味能夠滿足他的需要。他宣布:「在這我一生中,直到我把燦爛的王冠戴到我這醜陋軀體上端的頭顱上以前,我把這個世界看得如同地獄一般。」(3.2.169-71)
相關書摘 ▶《暴君:莎士比亞論政治》:被心理和情緒不穩定牽引,李爾王也邁向暴君行為
書籍介紹
本文摘錄自《暴君:莎士比亞論政治》,立緒文化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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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史蒂芬・葛林布萊(Stephen Greenblatt)
譯者:梁永安
莎士比亞撿到槍!?
一場歷史故事與當代時事的高明對話
世界知名的莎士比亞學者葛林布萊
探討劇作家如何用劇本來譴責獨裁者的權力濫用
借鏡莎翁名劇《馬克白》《李爾王》《理查三世》巧妙評論自己的時代
莎士比亞作為藝術家,從不忽視被迫在暴政下保持沉默的人民,畢竟如同《科利奧蘭納斯》中的經典台詞:「沒有了人民,何來城市?」
終其一生,莎士比亞都在思考社會是以哪些方式解體。他認為,一個被政黨政治激烈分化的社會,特別容易被冒牌民粹主義傷害。
莎士比亞身處英國伊麗莎白一世統治時期,君權神聖不可侵犯,沒有我們所熟悉的言論自由——此時公開稱呼君主為暴君(tyrant)被視作犯罪。才華洋溢的劇作家莎士比亞只能把他對政治的探討投射到他劇中的人物,如理查三世、馬克白、李爾王、科利奧蘭納斯等,藉此探討暴政的社會原因、心理根源和扭曲的後果。
莎士比亞對暴君的著迷源自於一個問題:人民通常都知道這些野心家滿口謊言、衝動、善於煽動情緒,但為什麼人民還是甘於讓他們爬上高位成為暴君?作為善於採取斜角進路的大師,莎士比亞審慎地將想像力投射到遙遠的歷史角落,其作品總是反覆描寫暴君一旦成功奪權後所帶來的混亂。他相信,唯有透過虛構或採取歷史距離,最能夠不加扭曲地佔有真理。

責任編輯:羅元祺
核稿編輯:翁世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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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過時法規又一例?遺產捐贈公益社團法人要課稅!超過7成民眾認為不合理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愛心公益是否該被差別待遇?過時的法令讓社團法人受贈的善款縮水,不僅影響了遺贈者的心願,更截斷了社福團體的募款來源。針對遺產捐贈需課稅的問題,法規該如何調整才能完善遺贈者的善意呢?
「台灣最美的風景,是人!」這句話是許多國外觀光客來台灣旅遊時所給予的盛讚,但你知道嗎?台灣人的良善,卻因過時的法規要求,導致許多社福團體被阻擋在愛心捐款的門外!
原因為何?關鍵在於當前《遺產及贈與稅法》明文要求,捐贈給財團法人得以「免」課遺產稅1 ;但是,同屬公益性質的社團法人卻被排除在外,例如台灣失智症協會、台灣荒野保護協會等組織,若收到一筆遺產捐贈,是「無法」享有免課稅的福利。等於社團法人受贈遺產時,硬是比財團法人多被扒了一層皮,這無疑是政府用國家力量引導資源的走向。
你覺得,這項法規在現今公民運動已屬成熟的社會當下,合理嗎?
民眾的遺愛被打折,一億元遺產損失6,283萬社會投資報酬價值
社團法人中華社會福利聯合勸募協會(以下稱聯合勸募協會)分享一個案例,一名長期熱心公益的捐款人在身故後,遺囑指定捐贈市值達新台幣1億多元的遺產,由於聯合勸募協會屬社團法人組織,設算後須先扣除遺產稅金高達1,366萬元,若以聯合勸募所導入的SROI值計算,每投入1元,可產生4.6元社會價值,等同流失創造6,283萬元社會價值的機會。
只因為聯合勸募屬社團法人,遺贈人必須繳納這筆遺產稅金,讓原本可以造福更多其他社會弱勢的善心,流失真正有意義的價值。
另一方面,由於少子化與單身人口逐年增高的趨勢,越來越多人打算將遺產捐贈給公益團體遺愛人間。從聯合勸募協會委託的「遺產捐市場調查」 2結果發現,便有26.4%受訪者願意捐出繼承遺產作公益,願捐出個人遺產者則有30.9%,但約1/4民眾會因得知要課稅而改變心意不願捐贈。
超過7成認同!公益社團法人排除免課遺產稅「不合理」
從「遺產捐市場調查」可以觀察到,有74.1%的受訪者認為現有法條將社團法人排除免課徵遺產稅的群體之外,相當「不合理」,進一步探究原因,「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對社團法人公益團體不夠友善」皆超過5成比例的支持度。
如果交叉比對受訪族群,發現年齡越高者,越認同「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年收入較高的族群,則更贊同不合理「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至於表達有捐贈遺產意願的受訪者也抱持「較高」比率認為此項課稅規定不合理,將對公益捐贈帶來限制及困難。

在願意捐贈者中,交叉分析收入分布,年收100萬元到250萬元者意願顯著高於群體,達4到5成。至於捐贈原因,捐贈繼承遺產者有81.4%盼幫助弱勢族群,33%是受信仰或民間功德觀念影響;捐贈個人遺產者,有78%盼愛心化為實際祝福遺留人間,46%盼支持特定團體。
接著調查進一步詢問,如果遺產捐贈給社團法人能夠免課遺產稅,是否會提高受訪者的捐贈意願?有34.4%本無意願捐贈者表示會考慮捐贈。至於捐贈意願提高的動機,「可以藉此節稅」(72.4%)為主因;另外抱持「讓受贈的公益團體獲得更多」想法也有43.1%比例。

另外,原有意捐贈遺產者,因須課遺產稅而改變意願不捐贈者有24.9%,進一步分析,發現以年收60萬元以上者改變意願的比率略高於群體,這對於平日仰賴小額捐款的社團法人來說,可能因此流失了四分之一的遺贈人的善款。
從上述調查結果可推論出,節稅優惠是捐助公益的重要動力,而本身有考慮捐贈遺產者,可能有自己既有想支持的社團法人慈善團體,也期待款項能全數贈與給相關組織。顯然,若是遺產稅的稅法規範對於社團法人更為合理,確實能帶動部分民眾捐贈遺產的意願。
回顧〈遺產及贈與稅法〉從民國62年制定,雖經歷幾次修法,捐贈予「公益社團法人」的財產至今仍未納入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群體,當年的立法背景與現今的社會工作與公民社會已大相逕庭,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在公益事務上的貢獻不相上下;再者,台灣的公益捐款一直有過度集中的現象,一般民眾與企業都傾向將資源投注於大型財團法人,此過時法令的規定,無疑加劇此一失衡狀況。
一個國家的偉大,不在於國土面積、人口多寡、國防強弱,更重視是社會的文明程度。其中,對均衡弱勢的關懷,以及法律規範能否跟上時代進步,即是重要的觀察指標。遺產法規該如何實現遺贈人的慈善意願,讓真正需要的人獲得幫助,是時候該被好好檢討了!
[1] 備註1:有關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相關租稅減免優惠,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3款,遺產捐贈給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
[2] 備註2:遺產捐市場調查的總樣本數共回收有效樣本數1,000份,在95%信心水準下,抽樣誤差為±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