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造「肉」、花椰菜「米」、植物「奶」⋯⋯美國阿肯色州規定商品命名不得令人混淆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美國阿肯色州於7月開始執行,假如產品的肉並非來自動物,就不能使用「火雞」、「牛排」、「培根」等詞語。但這讓人造肉公司不服,決定控告。
隨著市面上越來越多的「人造肉」產品,美國許多州也都有人造肉商品該如何標示的相關法規規定,而美國阿肯色州於2019年7月24日開始施行,假如其產品的肉並非來自動物的話,就不能使用「火雞」、「牛排」、「培根」等詞語來描述。但這讓人造肉公司不服,決定向美國地方法院控告,認為阿肯色州此項法律限制商業言論且違反言論自由。
人造肉公司控訴命名規定
美國公民聯盟代表專門生產人造肉的公司Tofurky提起這一起訴訟案,他們認為消費者之所以會購買素食漢堡是因為它不含有肉的成分,而不是因為消費者被商品標示欺騙而購買到素食漢堡,且人造肉產品都有在商品標示中明確地寫出產品不包含肉,這些標示完全符合美國政府規定。
美國公民聯盟律師Brian Hauss認為,「不能稱『素漢堡(veggie burger)』為『漢堡(burger)』是一件很荒謬的事!」他說明,使用「植物性肉類」這樣的標籤並不會對消費者產生誤導,反而是一些自創出一些替代性的名稱才容易使消費者更困惑,且Brian Hauss也強調,政府應該把注意力放在真正的消費者保護問題,而不是玩文字遊戲。
命名之戰擴大到米類和乳製品
2019年8月,阿肯色州的法律也將開始規定米類跟牛奶的替代品都不能稱自己為「XX米」或是「XX奶」,例如這幾個月在社群網路、健身界受到熱烈討論的「花椰菜米」,未來不能再使用這樣的名稱。
阿肯色州眾議員David Hillman是這項法案的推動者之一。他認為,這樣的法律是為了保護消費者免於受到故意誤導標籤的產品帶來的侵害。但也有反對者認為,這些法律是為了保護稻米業和傳統畜牧業,打擊以「工廠」為主要生產地的公司。
歐盟也將表決關於人造肉的名稱
在阿肯色州制定此項法律之前,美國也有許多州曾制定相關的規定,包含路易斯安那州,密蘇里州和密西西比州等。在密蘇里州和密西西比州,同樣有人造肉公司提起訴訟。
除了美國之外,歐盟也在2019年4月提案,建議所有與肉類有關的名稱只能用於動物產品;法國歐盟議會議員Éric Andrieu聲稱,「牛排」這個名詞應該留給真正的牛排肉,並為所有新型態的肉類替代品取一個新的名字。歐盟的這項提案也將在2019年秋季表決。
未來人造肉產品名何去何從?
人造肉的興起、各項穀物和乳製品的替代品出現,是否威脅著傳統農、畜牧業,接連掀起了這場替代性食品商品標籤的爭論, 支持者和反對者各有其說詞。如此發展也讓人好奇,素漢堡、素牛排在無法這樣命名之後,將會出現什麼新名字?或是人造肉產品公司會打贏這場商品標籤之戰呢?
參考資料
- The burger battle: The lawsuits challenging restrictions on plant-based meat labels
- Tofurky takes Arkansas to court over the word ‘meat’
延伸閱讀
本文經食力(foodNEXT)授權刊登,原文發表於此
責任編輯:游家權
核稿編輯:翁世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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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過時法規又一例?遺產捐贈公益社團法人要課稅!超過7成民眾認為不合理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愛心公益是否該被差別待遇?過時的法令讓社團法人受贈的善款縮水,不僅影響了遺贈者的心願,更截斷了社福團體的募款來源。針對遺產捐贈需課稅的問題,法規該如何調整才能完善遺贈者的善意呢?
「台灣最美的風景,是人!」這句話是許多國外觀光客來台灣旅遊時所給予的盛讚,但你知道嗎?台灣人的良善,卻因過時的法規要求,導致許多社福團體被阻擋在愛心捐款的門外!
原因為何?關鍵在於當前《遺產及贈與稅法》明文要求,捐贈給財團法人得以「免」課遺產稅1 ;但是,同屬公益性質的社團法人卻被排除在外,例如台灣失智症協會、台灣荒野保護協會等組織,若收到一筆遺產捐贈,是「無法」享有免課稅的福利。等於社團法人受贈遺產時,硬是比財團法人多被扒了一層皮,這無疑是政府用國家力量引導資源的走向。
你覺得,這項法規在現今公民運動已屬成熟的社會當下,合理嗎?
民眾的遺愛被打折,一億元遺產損失6,283萬社會投資報酬價值
社團法人中華社會福利聯合勸募協會(以下稱聯合勸募協會)分享一個案例,一名長期熱心公益的捐款人在身故後,遺囑指定捐贈市值達新台幣1億多元的遺產,由於聯合勸募協會屬社團法人組織,設算後須先扣除遺產稅金高達1,366萬元,若以聯合勸募所導入的SROI值計算,每投入1元,可產生4.6元社會價值,等同流失創造6,283萬元社會價值的機會。
只因為聯合勸募屬社團法人,遺贈人必須繳納這筆遺產稅金,讓原本可以造福更多其他社會弱勢的善心,流失真正有意義的價值。
另一方面,由於少子化與單身人口逐年增高的趨勢,越來越多人打算將遺產捐贈給公益團體遺愛人間。從聯合勸募協會委託的「遺產捐市場調查」 2結果發現,便有26.4%受訪者願意捐出繼承遺產作公益,願捐出個人遺產者則有30.9%,但約1/4民眾會因得知要課稅而改變心意不願捐贈。
超過7成認同!公益社團法人排除免課遺產稅「不合理」
從「遺產捐市場調查」可以觀察到,有74.1%的受訪者認為現有法條將社團法人排除免課徵遺產稅的群體之外,相當「不合理」,進一步探究原因,「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對社團法人公益團體不夠友善」皆超過5成比例的支持度。
如果交叉比對受訪族群,發現年齡越高者,越認同「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年收入較高的族群,則更贊同不合理「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至於表達有捐贈遺產意願的受訪者也抱持「較高」比率認為此項課稅規定不合理,將對公益捐贈帶來限制及困難。

在願意捐贈者中,交叉分析收入分布,年收100萬元到250萬元者意願顯著高於群體,達4到5成。至於捐贈原因,捐贈繼承遺產者有81.4%盼幫助弱勢族群,33%是受信仰或民間功德觀念影響;捐贈個人遺產者,有78%盼愛心化為實際祝福遺留人間,46%盼支持特定團體。
接著調查進一步詢問,如果遺產捐贈給社團法人能夠免課遺產稅,是否會提高受訪者的捐贈意願?有34.4%本無意願捐贈者表示會考慮捐贈。至於捐贈意願提高的動機,「可以藉此節稅」(72.4%)為主因;另外抱持「讓受贈的公益團體獲得更多」想法也有43.1%比例。

另外,原有意捐贈遺產者,因須課遺產稅而改變意願不捐贈者有24.9%,進一步分析,發現以年收60萬元以上者改變意願的比率略高於群體,這對於平日仰賴小額捐款的社團法人來說,可能因此流失了四分之一的遺贈人的善款。
從上述調查結果可推論出,節稅優惠是捐助公益的重要動力,而本身有考慮捐贈遺產者,可能有自己既有想支持的社團法人慈善團體,也期待款項能全數贈與給相關組織。顯然,若是遺產稅的稅法規範對於社團法人更為合理,確實能帶動部分民眾捐贈遺產的意願。
回顧〈遺產及贈與稅法〉從民國62年制定,雖經歷幾次修法,捐贈予「公益社團法人」的財產至今仍未納入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群體,當年的立法背景與現今的社會工作與公民社會已大相逕庭,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在公益事務上的貢獻不相上下;再者,台灣的公益捐款一直有過度集中的現象,一般民眾與企業都傾向將資源投注於大型財團法人,此過時法令的規定,無疑加劇此一失衡狀況。
一個國家的偉大,不在於國土面積、人口多寡、國防強弱,更重視是社會的文明程度。其中,對均衡弱勢的關懷,以及法律規範能否跟上時代進步,即是重要的觀察指標。遺產法規該如何實現遺贈人的慈善意願,讓真正需要的人獲得幫助,是時候該被好好檢討了!
[1] 備註1:有關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相關租稅減免優惠,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3款,遺產捐贈給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
[2] 備註2:遺產捐市場調查的總樣本數共回收有效樣本數1,000份,在95%信心水準下,抽樣誤差為±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