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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小無猜條款」保護的是未成年人還是家長?

「兩小無猜條款」保護的是未成年人還是家長?
Photo Credit: 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會和未成年人合意性交的不一定是成年人,而且常見的狀況是「未成年情侶」間的合意性交。由於雙方同時都是保護的對象,為了處理這種情況,《刑法》設下了兩道牆,而這樣的法律規定更產生了一些問題。

根據新聞報導,有國小女童被發現懷有身孕,女童陳述「被叔叔弄了」,新竹地院判決女童叔叔有期徒刑八年兩個月。但事後經DNA比對,發現小孩的父親其實是女童14歲的哥哥,而哥哥又是在違反女童意願的情況下所為,因此新竹檢方另外依強制性交罪嫌起訴女童哥哥。

權勢性交罪和強制性交罪

由於兒童身體的發育尚未完全,《刑法》在許多地方都可以看的到保護兒童的色彩。而這之中最常被提到的,就是與兒童性交罪的問題,我們也在之前的文章中說明了。今天想要來聊聊的,是大家俗稱的「兩小無猜條款」。

但在開始之前,我們要先強調,本次的案件中的哥哥和叔叔,從新聞中的文字來看,應該是利用權勢、或以強制力所為。因此可能構成《刑法》第228條的「權勢性交罪」、或《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的「加重強制性交罪」。詳細的構成要件,請參閱文末「延伸閱讀」的文章。

「兩小無猜條款」是保護未成年人還是爸媽?

《刑法》第227條規定,與未成年人性交或對未成年人猥褻者,依對象的年齡不同,分別科以不同的刑責。從《刑法》第227條的文字來看,應該是處罰與未成年人「合意性交」的情況,因此,在強制性交的場合並不適用,而需要回到第222條或第228條處理。

但是,會和未成年人合意性交的不一定都是成年人,而且最常見的狀況是「未成年情侶」間的合意性交。由於雙方同時都是保護的對象,因此為了處理這種情況,《刑法》設下了兩道牆。首先,依據《刑法》第229條之1,未滿18歲之人為第227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第二,《刑法》第227條之1規定,未滿18歲之人為第227條之行為,減輕或免除其刑。這樣的規定,我們俗稱為「兩小無猜條款」。

然而,這樣的法律規定實質上產生了一個問題,那就是父母間「互告」。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的規定,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得獨立提起告訴。因此,就算未成年人兩情相悅,只要父母覺得不行仍然可以提告。這樣的狀況無疑是雙方家長把自己小孩當作「籌碼」在法庭上吵架,是否對未成年人有利實在讓人懷疑。也讓人困惑這樣的立法究竟是要保護未成年人呢?還是未成年人的爸媽?

未成年血親間「合意性交」在《刑法》上也不行

另外,血親間的合意性交,在《刑法》第230條規定,與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的旁系血親性交的話,可處刑罰。而同法第236條規定,一樣是告訴乃論。但這樣的規定,也存在著許多的爭議需要解決,而最大的問題就在於:這個規定是要保護什麼?

我們之前說過,一個行為要用《刑法》加以處罰,必須要該行為具有必須要保護的法律上利益,也就是「保護法益」,像是殺人罪保護每個人的生命權、強制性交罪保障人的性自主權一樣。但在血親性交罪的場合,《刑法》究竟要保護什麼?被害人又是誰?

從規範結構來看,本罪是規範在「妨害風化罪章」之下。也就是說,這條罪從結構上來看是保障社會風俗的社會法益,被害人是社會大眾。但是,和自己的兄弟姊妹在兩情相悅、沒有人知道的狀況下,關起門來在家裡做愛究竟侵害到什麼人的權益?

如果從得提起告訴的人來看,血親性交罪的告訴權人是直系血親「尊親屬」及配偶,也就是說,這邊比較像保障家庭成員的權益,被害人是家庭成員。但是,如果這樣就會與《刑法》規定在社會法益的架構產生衝突,又為什麼不規定在妨害家庭罪章?如果是妨害親屬間的法益,那為什麼「卑親屬」,也就是晚輩不能提告訴?難道他們的權益沒有被侵害?難道只有長輩才是這條罪保護的被害人?

「未成年人」的獨立性

從我國法的規定及社會現狀來看,可能是傳統家父長體制的影響,未成年人在家庭中似乎不是獨立的個體,反而比較像是家長的「財產」。雖然這可能是為了保護未成年人,但是否會因為過度保護,而忽略了未成年人身為一個獨立個體的獨立性或尊嚴?這值得我們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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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經法操司想傳媒授權刊登,原文發表於此

責任編輯:游家權
核稿編輯:翁世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