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國家情報工作法》:間諜罪列「終身追訴」,最高可處無期徒刑

立院三讀《國家情報工作法》:間諜罪列「終身追訴」,最高可處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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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國家情報工作法》修法提高刑度、罰金,且追訴權時效改為終身。為更加遏止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的情報外洩,在刑責部分,最重可處無期徒刑。

立法院院會今(13)日三讀通過修正《國家情報工作法》部分條文,從事間諜行為最重可處無期徒刑並終身追訴,這也是繼國安五法、《反滲透法》逕付二讀後,再度修法加重涉犯間諜罪刑度,最重無期徒刑,追訴期終身。

為符合國家情報工作實務需要,強化國家安全,完備國家情報法制,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審議《國家情報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三讀通過的《國家情報工作法》條文規範,修正前《國家情報工作法》規定「情報機關應就足以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資訊進行蒐集、研析、處理及運用,包括有關總體國情、國防、外交、兩岸關係、經濟、科技、社會或重大治安事務等資訊」,另將「為外國勢力或境外敵對勢力,以刺探、蒐集、竊取、洩漏、交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營業秘密」也納入範圍,賦予情報單位蒐整經濟情資之權限。

刑度、罰金都提高,最重可判無期徒刑

這次《國家情報工作法》修法,也提高刑度、罰金,且追訴權時效改為終身。為更加遏止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的情報外洩,在刑責部分,最重可處無期徒刑:

  • 若違法刺探或收集機密者,從原先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加重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若違法洩漏或交付應秘密之資訊,從原先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加重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
  • 若是從事間諜行為而洩漏或交付機密給外國勢力、境外敵對勢力或其工作人員者,從原先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次修法加重為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次修法也大幅加重現役、或退離職未滿5年情報人員涉犯間諜案的刑責。

  • 若是現職或退、離職情報人員為外國勢力、境外敵對勢力或其工作人員從事情報工作而刺探、收集、洩漏或交付非秘密之資訊者,原處1年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加重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情報人員或情報協助人員假借職務掩護措施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而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犯前項之罪,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修正案也新增追溯時效,明定違反《國家情報工作法》者的追訴權時效為終身,不受《刑法》第80條的限制。

修法也於情報機關蒐集偵防業務範圍增列「關鍵技術產業」,情報機關偵防國安資訊的範圍從原政治軍事範圍擴大到經濟範圍;至於擁有網路戰聯隊的「國防部資電作戰指揮部」則視同情報機關。

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國家情報工作法》部分條文之後,立委趙天麟發言指出,將近1年研究與溝通,完成修法,保障台灣民主自我防衛機制,讓台灣民眾在不受威脅情況下安居樂業,並向世界宣告台灣不只是民主愛好者,對間諜行為也有遏阻作法。

本身是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成員的趙天麟表示,這會期對國防與國家安全而言是高效率且長足進展的會期,期待接下來《反滲透法》草案也可以順利完成立法。

除了《國家情報工作法》,立法院今年針對防諜修法還通過了5個相關法案:

  • 共諜罪規範:修正《刑法》部分條文,在外患罪章中增訂條文,將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納入適用範圍。因此若洩密給中國等敵國,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戰時洩密最重可處死刑。(相關報導
  • 國家機密防範:修正《國家機密保護法》部分條文,規定國家機密核定人員、辦理國家機密業務人員,退離職未滿3年要出境,應經機關首長核准,但管制期間3年不得縮短,管制期間得延長一次,最長不得超過6年。
  • 嚴懲為中國發展組織:修正《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意圖危害國家安全、為中國發展組織者,從現行的5年以下有期徒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提高到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重可處1億元以下罰金。(相關報導
  • 兩岸政治協議門檻提高:增訂《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5條之3條文,明定兩岸協商簽署政治協議,應經國會「雙審議」,並舉辦全國性公民投票通過後,才能簽署、換文,由總統公布生效。(相關報導
  • 退將赴中管制:修正《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明定政務副首長或少將以上人員退休後,不得參與中國相關政治活動,而有妨害國家尊嚴行為,違者視情節剝奪5年50%到100%月退俸,最重可剝奪月退俸;領一次退者可處2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相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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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稿編輯:羊正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