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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現場的心理名片:能滿足罪犯心理需求的「簽名特徵」

犯罪現場的心理名片:能滿足罪犯心理需求的「簽名特徵」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犯罪現場中常見的證物,多屬於實體證物,但對於涉嫌者內心世界,實難以在有限跡證下全盤了解。因此需要有更多的統計、剖繪和分析等去推敲犯罪者的內心世界、篩選嫌犯,並作為各種偵訊策略擬定的參考。

文:曾春僑(台灣警察專科學校科技偵查科副教授)

性變態、連續殺人與無差別殺人事件等名詞,除了手段特殊吸引大眾目光外,亦常成為影視媒體關注焦點,如1888年倫敦東區一帶著名的開膛手傑克(Jack the Ripper,圖一),其誇張的開膛、割喉等行為,加上未能偵破,始終讓該案蒙上一層神秘面紗。除了手段兇殘外,該案件背景發生在報業快速發展時期,因此也被認為是第一件經由「媒體」大量宣傳後「形塑」的連續案件。

然而,撇開媒體行銷的考量,各種刑事案件所形成的社會氛圍、犯罪者人格特質、動機、做案手法與犯罪現場所表現的態樣,彼此間關聯性如何,對於犯罪偵查又有什麼效益,一直是近30年來犯罪學上一門新興的研究重點。由於僅具初步雛型,技術也尚難以達到完全實用的地步,且經由此策略破案的案例仍嫌不足,故有些學者認為其真實性尚待確認。

然而,實務上卻陸續有藉此協助偵查成功的案例出現,且在各項犯罪學研討會中,亦將行為科學(behavior science)列為一重要主題,顯見有關行為與人格的研究漸漸在現場勘查中發展出重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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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由 未知(credited to Jack the Ripper) - Original in the Records of Metropolitan Police Service, National Archives, MEPO 3/142; this facsimile from http://www.casebook.org/ripper_letters/, 公有領域, 連結
圖一:據信由開膛手傑克寫給當時「白教堂警戒委員會」的信件,隨信附上一顆被害者腎臟,故認為該信最有可能由加害者所寄發。

刑案現場證據

犯罪現場中常見的證物,多屬於實體證物(physical evidence),也就是看得到、摸得到、可用感官感受及儀器檢驗的證據,這些證據在法庭審判時佔相當重要的地位;而實際上,除了這些實體證據外,勘查人員在現場中要注意到的跡證包括以下5種,如表一,每種在犯罪偵查角色都有重要意義與功用。

由上述的證據,大致上可以拼湊出犯罪者在現場的犯罪手法與作案目的或動機,但對於涉嫌者內心世界,實難以在有限跡證下全盤了解,因此,需要有更多的統計、剖繪和分析等去推敲犯罪者的內心世界、篩選嫌犯,並作為各種偵訊策略擬定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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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作者提供
表一:現場勘查人員現場採證重點。

犯罪手法、簽名特徵與犯罪剖繪

在犯罪學領域的過往統計與實務經驗中發現,少部分的人犯下多數的違法行為,以美國賓州大學研究團隊針對「同年齡少年偏差行為之研究」所得結果,發現有少部分的人(6%)犯下相當大比例的犯罪行為(51.9%)。這結果同時也表示,犯罪行為會一再重覆,犯罪傾向與特質若在少年早期或兒童晚期形成後,終其一生難以改變。因此,若能了解其心理狀況、犯罪手法和簽名特徵等特性,將能對連續犯罪者做更有效掌控,增加破案效率。以下說明相關名詞:

1. 犯罪手法
(modus operandi, MO):

指犯罪者犯案所使用的方法和完成犯罪所必要的手段,且可能會隨著犯罪者的經驗、學習或知識等而有所變化。所以,作案手法可說是動態並具有可塑性,且犯罪手法的變動通常是在歷經重大轉折後出現,如因指紋跡證被抓,讓犯罪者開始固定戴手套作案,或因入獄後同舍房受刑人教導更快速的侵入工具後而變動。

2. 簽名特徵(signature):

指的是完成犯罪過程中,多餘且非必要的行為或活動,卻可以滿足犯罪者在情緒或心理上的需求。這些動作具特殊性,且在犯罪者內心具有強制性,在犯罪現場會不由自主做出的動作。因為具有個人特殊性,因此有如留在犯罪現場的心理名片(psychological calling card),可塑性低且不會變動。因此若能在犯罪現場發現一些特殊或怪異的行為,將可藉此來區別案件罪犯特性或將看似不相關案件相連結。

但必須說明的是,簽名特徵的外顯特性會隨著時間變動(evolve),但中心主題(theme)不會變動,如本來只是破壞屍體,後來隨時間推移,支解屍體的狀況可能會越來越殘忍與嚴重。

​​​3. 犯罪剖繪(criminal profiling):

又稱為犯罪者剖繪(offender profling),是透過蒐集犯罪現場、犯罪型態及被害人特性等三方面的各種有形與無形跡證,加以詮釋、整理、比較分析、歸納、統計、資料庫比對和演繹等方式,推論出嫌犯人格特質與類型。並與各種標準化類型相比對,以推測可能犯罪者的偵查技術。這類技術多運用在連續性案件上,如縱火、性侵害和連續殺人等(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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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作者提供
表二:犯罪剖繪的目的與對偵查的功能協助。

簽名特徵犯罪手法

以筆者之前偵辦過的案件中常見的幾種場景來說明,性侵害案件中,侵入住宅的方式,可能會隨著現場狀況而有所變動,因為要進入現場,必定要突破門鎖等障礙。竊盜案件,確定當事人不在家與侵入住宅等均為必要手段,故皆屬於犯罪手法。

而性侵害案件中,如要求當事人唱歌、發出特定聲音滿足想像;住宅竊盜案件中,穿當事人內衣或在床上打滾等,均非達成性侵害或竊盜案件的必要作為,亦即多出來的手法。但嫌犯不能抑制內心衝動,作案過程中若沒有做類似動作,則會渾身不自在,即是所謂的簽名特徵。

本文經科學月刊授權刊登,原文刊載於此

責任編輯:朱家儀
核稿編輯:翁世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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