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票日倒數 倒數
0
23
11
50

前往選舉專區

加害者無罪:為何日本性侵案難從刑事訴訟獲得正義?

加害者無罪:為何日本性侵案難從刑事訴訟獲得正義?
Photo Credit: AP/ 達志影像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近日,備受日本國內外矚目的前TBS記者山口敬之性侵伊藤詩織一案,民事訴訟認定有性侵事實,要求加害者賠償受害者。然而,早在民事訴訟前,伊藤詩織先吿山口敬之「準強姦罪」,但東京地檢署以罪證不足為由,不起訴山口敬之,這一切都和日本《刑法》關於性犯罪的定義有關。

百年來首次修改《刑法》性犯罪相關條文

2017年7月,日本在《刑法》上路後110年首次修改性犯罪相關條文,修正內容重點條列如下:

  1. 將「強姦」改稱「強制性交」,「準強姦」亦改為「準強制性交」。
  2. 修法後的「強制性交罪」從告訴乃論罪改為非告訴乃論罪,刑責從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上調到五年以上。
  3. 新增「監護者猥褻罪」(新版《刑法》第179條第1項)與「監護者性交等罪」(新版《刑法》第179條第2項)。法定監護人如果對未滿18歲的未成年子女做出猥褻或性交行為,不論過程中是否有使用暴力或恐嚇未成年子女,都適用「強制猥褻罪」或「強制性交等罪」的罰則。
  4. 過去的「強盜強姦罪」定義上必須要「在『強姦受害女性』的『同時』強取財物」。所以如果是在強姦後才強盜,就無法使用「強盜強姦罪」,「強姦罪」(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和「強盜罪」(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合併罪只須罰五年以上、30年以下有期徒刑。2017年《刑法》修法過後,無論「強姦」和「強盜」的先後順序為何,只要能在同一個機會下發生,就能成立「強盜行為與強制性交等罪」,可判處無期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5. 原本的「強姦致死傷罪・準強姦致死傷罪」改為「強制性交等致死傷罪」後,法定刑期從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上修為無期或六年以上有期徒刑。伴隨刑罰上修,廢除原本刑期比「強姦罪」和「強姦致死罪」還要重的「集團強姦罪」與「集團強姦致死傷罪」。

擴大性犯罪定義,但法律要件不變讓舉證很困難

總的來說,2017年的《刑法》修正最大的特徵,就是將「強姦」改成「強制性交」。這是因為原本《刑法》第177條將「強姦罪」定義為「姦淫女性」,受害者只限女性,而且處罰的行為只有「插入女性性器」這一種「性交」而已。所以將「強姦」改成「強制性交等罪」,除了擴大受害者範圍,不再將受害者限定於女性,處罰對象的行為也從「插入女性性器」這一種「性交」,擴大到涵蓋肛交與口交。

然而,2017年的《刑法》修正後,「強制性交罪」還是留下了「加害者使用暴力或恐嚇被害人」的法律要件。換言之,被害者必須要舉證自己受到來自加害者的暴力或恐嚇,或在當時情境下無法抵抗加害人,「強制性交罪」才有可能成立。

類似的問題也出現在「準強制性交罪」上:「準強制性交罪」指的是當受害者在「心神喪失、無法抵抗」加害者(例如:受害者當時醉到不省人事)的狀態下遇害,就可以告加害者「準強制性交罪」。然而,日本《刑法》並沒有明確定義何謂「被害人心神喪失、無法抵抗」,使用「準強制性交罪」吿加害者時,法庭上的論點會圍繞在「加害者當下是否能判斷」被害人當下是否處在「心神喪失、無法抵抗」的狀態。最著名的例子莫過於《Black Box》一書作者伊藤詩織就是以「準強制性交罪」吿前TBS記者山口敬之,但最後東京地檢署以罪證不足為由,不起訴山口敬之。

值得慶幸的是,2017年的《刑法》修正案其實留了一條路:在《刑法》修正案上路後3年(意即2020年)必須要重新檢視這次的《刑法》修法內容,是否有其他需要調整的地方。眼見2017年的《刑法》修正案預留了2020年有機會再修法這條路,再加上近年來連續出現數起「對大眾認知的常理來說已經構成性侵案的案件,法院都判無罪」的消息,讓不少民間團體發起連署呼籲應盡快再度修改《刑法》中和性侵相關的條文。

2019年3月連續四起性侵案都判加害者無罪

今(2019)年3月,日本地方法院就四起性侵案件連續做出加害者無罪判決,引發社會譁然。這四起社會案件按照判決先後順序分別是:3月12日福岡地方法院久留米支部的「久留米判決」、3月19日靜岡地方法院濱松支部的「濱松判決」、3月26日名古屋地方法院岡崎支部的「岡崎判決」,與3月28日靜岡地方法院的「靜岡判決」。

以下將就這四起性侵案件的論點,分析現行日本《刑法》在審理性侵案(涵蓋「強制性交等罪」與「準強制性交罪」)時會出現的問題。

採信加害者證詞,認定加害者「不是故意的」

事發當時,被告在被害者已經醉茫、毫無抵抗力的狀態下強姦被害者,被告以「準強姦罪」(現已改為「準強制性交等罪」)遭起訴。對此,法官承認被害者在遇害當下處於「無法抵抗的狀態」,但因為被告在案發當下並不知道被害者處於無法抵抗的狀態,誤以為被害者「同意性交」(註1),所以法官裁定被告「不是故意」性侵當事人,而判被告無罪。

濱松判決和久留米判決的情況很類似:案發當時是凌晨2點,被害者外出到家裡附近的超商繳費,結果遇到被告(非日本國籍),被告和被害者搭話後便將被害者拖到便利商店西側的空地,要被害人坐在木頭平台上替自己口交,造成被害人嘴唇和口腔挫傷,最後是被告自己用自己的手朝向地面射精。最後法官承認有口交的事實,而且被害人在遇害當下「腦筋一片空白」沒有辦法拒絕被告,但是被告對被害人採取的行動是漸進式的,被吿在最後有意識到被害人想要拒絕,所以被告最後並沒有在被害人口腔內射精,而是以自己的手朝向地面打出來,「被吿缺乏對於自身行為已屬於犯罪的認知,所以不是故意的。」

久留米判決和濱松判決的共同點都是,被害者在當下並沒有明確表明「同意」,而法官通通都採信被告的證詞,認為「被告誤以為被害者的意思是同意。」特別是濱松判決的事件,被告當下2度企圖要被害者替自己口交,只是被告並沒有向被害人施加肢體暴力,所以無法說「被害者當下有可能是因為被告施暴而『消極的同意/默許』被告性侵得逞。」問題是,日本現行的《刑法》並沒有就「故意或過失導致性侵」施以刑責,在這種情況下就能判被告無罪。但早在1959年10月30日東京高等法院的判決中,就曾就一名16歲被害人在晚上被加害者性侵得逞,過程中加害者沒有施暴、被害人也沒有明確表達同意或拒絕,但法官最後考量到被害人的年齡與判斷能力,判加害者「強姦罪(當時)」有罪。

RTX6YURX
Photo Credit: Reuters / 達志影像

長期遭狼父性虐待,卻因「可以抵抗」而判狼父無罪

「岡崎判決」的被害者從國中二年級以來,就長期遭到生父性虐待。起初被害者會抵抗狼父,但抵抗的程度漸漸減弱,最後狼父在被害者年滿19歲(註2)時帶她到愛知縣內的旅館性侵得逞,以準強制性交罪起訴狼父。

然而,法院最後認定加害者雖然長期性虐待被害者,但因為被害者曾經有抵抗狼父性侵行為的時期,不承認被害者處於「無法抵抗的狀態」,而判被告「準強制性交罪」無罪。

過去就曾有和「岡崎判決」類似的案件,例如2012年7月4日廣島高等法院岡山支部判一名被告長期性虐待同居的養女,從被害者小學六年級到27歲長期施暴或強姦被害者,導致被害者從極度恐懼陷入無法抵抗的狀態,判被告有期徒刑10年。另一起案件則是2016年1月14日最高法院判鹿兒島一間高爾夫教室的老師,假藉指導高爾夫的名義,將一名當時18歲的學生帶到飯店房間性侵得逞。最高法院認定,被害者當時受限於和高爾夫恩師的信賴關係陷入「無法抗拒」狼師的狀態,但因為被告在當下「誤以為學生同意性交」,所以被告「不是故意」而判被告「準強制性交」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