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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口罩」變成中華民國的身分證與通行證,我被迫加入搶購的行列

當「口罩」變成中華民國的身分證與通行證,我被迫加入搶購的行列
Photo Credit: 中央社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若依此發展而未控管改變的趨勢來看,在恐懼持續升溫的將來,無口罩可配戴者將被拒絕在特定場域外,或是不得進入商場購買日常用品,甚而被公共機關拒絕服務。

文:林子畬

我想分享個人的經驗,描述自己從支持資源留給醫護人員,轉變成參與口罩搶購的過程。

2月1日的早上,我接到家住北部的大姊來電,告知因未戴口罩而被阻擋的事情。大姊為了進入公共空間的便利商店購買口罩,卻因為她未戴口罩被警衛攔阻在外。警衛指著廣場門口的標示說道,為了配合疫情防治,每個進入廣場的人皆須戴上口罩。

大姊回應正是為了買口罩,所以才要進入公共空間的便利商店購買;況且,公告上僅告知須戴上口罩,但並未公告禁止未戴口罩者進入。但警衛堅持他的職責,阻擋大姊並強制驅離。大姊為此憤怒不已,打電話向我抱怨,卻聽我回應的口吻一派平靜,甚至還勸她一起加入口罩搶購,大姊大感詫異。

其實在1月31日的晚上,我也遇到相似的事情。

平日在外地醫療體系擔任行政人員的我,週五晚上回南部老家的圖書館借還書,在入口手扶梯前被警衛攔阻。警衛告知圖書館公告,標示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6款規定,圖書館已列為高風險場域,防疫措施為強制量體溫、強制戴口罩,因此「未戴口罩者禁止進入」。

但因平日上班未能參與搶購口罩的我,為了避免有感染擴散的危機,離開醫院時已拋棄一個口罩,搭乘台鐵大眾運輸時再拋棄一個口罩,身上僅剩一個口罩規劃於回工作地搭乘大眾運輸時使用。考量借還書進出圖書館不須15分鐘的情況下,我並未戴上口罩,因此被攔阻禁止進入。

我打電話向館員確認,警衛的強制執行是否妥當,館員堅持回應未戴口罩者不得進入,建議若無口罩可至對面的便利商店購買。晚上8點多時,我沿著圖書館所在的某路四段騎到一段,跑遍沿路附近15間商店(含便利商店及藥妝店),我買不到一個口罩,只能放棄至圖書館借書。

我上網查詢相關規定,依據傳染防治法第37條第6款規範(註1),地方主管機關具有權力可以管制特定場所,並要求人員配合相關防疫措施。查詢網路上也有其他回應,故鄉有諸多博物館、展覽空間已經接二連三公告,禁止未配戴口罩者進入,網友們認為這樣的強制執行似乎有些反應過度。

因應武漢肺炎疫情的升溫,在我工作的醫療場域也已經採取諸多防疫措施。在口罩流通管道控管的情況下,工作場域每日僅能配給工作人員每日一個口罩,也無太多數額可供看病民眾購買配戴。防疫重要,但現實處境是民眾也不易買到口罩,規範的執行也得視情況彈性變通。當我被醫院安排支援於門診大廳宣導民眾戴口罩避免感染,而醫院已無口罩可供購買時,主管告知要彈性應變,不要因為未戴口罩而強制拒絕民眾進入掛號看診,唯恐耽誤嚴重疾病的診斷治療。

即便是承擔較高感染風險的醫院與運輸業,1月31日多宣導「若」疫情持續升溫,「將」限制未戴口罩者不得進入,目的在於宣導配戴口罩,而未全然禁制人員進入。對比之下,我的故鄉已有諸多公共空間強制執行未戴口罩者不得進入,其執行強度已遠高於醫療或運輸空間。

我為故鄉積極的防疫措施感到高興,但當部分公共機關場域率先執行,一般商場或私人大樓空間也將群起效尤(但不明其依據)。若依此發展而未控管改變的趨勢來看,在恐懼持續升溫的將來,無口罩可配戴者將被拒絕在特定場域外,或是不得進入商場購買日常用品,甚而被公共機關拒絕服務。如大姊的抱怨,因為購買不到口罩而無法進入日常採買或接洽事宜的場域。

我能理解大姊的憤怒不平,也能體諒她有種被歧視的感覺(因為我也有)。特別是最初我的家族還抱持著善意,並未參與口罩搶奪大戰而試圖將資源留給醫療人員時,最後卻是被限制不能進入日常生活所需的空間。當口罩不僅只是防疫上的口罩,而是轉化為進出公共場所的通行證,這也就不難理解網路上流傳著的諷刺PO文,擁有眾多口罩可以被視為一種富有(炫富)的象徵。背後意味著持有者可以維持日常的生活品質而不受限制,而沒有口罩者將寸步難行。

我透過LINE的家族群組傳遞訊息,請家管的母親也加入口罩搶購行列,而大姊也轉變心態積極參與搶購。若疫情與恐懼持續升溫,口罩將成為通行的證明,沒有口罩者或許連基本日常生活都將受影響。

在這場口罩搶奪大戰中,我們因環境制度被迫成為參與搶購的一分子。我開玩笑地說道,搞不好不久的將來,搭乘大眾運輸到部分縣市時,沒有口罩者都將被限制進入或強制驅離;屆時,口罩就不只是通行證,而是確認是否為可進入某縣市國度的「身分證」,即便是擁有中華民國身分證也不得進入。

附註

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細節如下:

地方主管機關於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視實際需要,會同有關機關(構),採行下列措施:

一、管制上課、集會、宴會或其他團體活動。
二、管制特定場所之出入及容納人數。
三、管制特定區域之交通。
四、撤離特定場所或區域之人員。
五、限制或禁止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或出入特定場所。
六、其他經各級政府機關公告之防疫措施。

各機關(構)、團體、事業及人員對於前項措施,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第一項地方主管機關應採行之措施,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應依指揮官之指示辦理。

責任編輯:朱家儀
核稿編輯:翁世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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