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上做人很累,不會做人更累》:當你升職成為朋友的上司,友誼還可能繼續嗎?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就友誼而論,特別是職場交情,「高處不勝寒」的一大原因是,職場交情在平等關係中最不會影響名聲。
文:珍.葉格
與上司交朋友的利弊
有兩種上司與下屬交朋友的情況需要留心:一種是你與上司在辦公室漸漸培養友誼,另一種是你與上司在建立職場交情之前就是朋友了。
倘若你想與上司交朋友,需要考慮地位的問題。如果你平時會跟上司分享資訊,或上司向你吐露祕密,你可能會發現自己不得不在對工作的效忠與對彼此的忠誠之間做選擇。麻薩諸塞州政府機關的62歲培訓主管這麼說:
「我不相信友誼在商場占有一席之地。假如大家都好言好語,有時候反而會讓內部升遷困難重重。涉及友誼時,主管的角色很難當。涉及紀律時,辦公室的氣氛會讓人很難做事。嫉妒也會起到震懾作用,比如將同事(朋友)打入冷宮後,把工作交給另一個人做。」
如果你與地位平等的同事早就在辦公室成為朋友,情況就不一樣了,你會發現自己身處新的局面──其中一人變成彙報工作的下屬。
雖說受到上司賞識通常是職涯發展的關鍵,但是請不要把上司對你的賞識和友誼混淆在一起。對某些人來說,與上司交朋友是不可思議的事,因為上司與下屬之間衍生的衝突實在太多了。理查.萊爾默(Richard Laermer)是RLM公關企業(RLM Public Relations)的執行長,該公司在紐約、華盛頓和洛杉磯設有辦公室;他說:「你不可能跟你憎惡的人當朋友。這是友誼的首要原則。」
急著與上司交朋友,就如同急著與任何人當朋友,會讓人看不起。假如你與上司日久生情,你們可能會需要解決衍生的地位或管理問題。不過,如果你高談闊論,試圖說服上司把你當成朋友,而上司沒有這樣的意願,你會讓他感到不自在,也會讓他覺得跟你在一起工作很不愉快。
相較之下,有一名已婚的32歲簿記員回顧她與上司建立的友誼,透露她離職後依然與上司保持朋友的關係:
「我曾經有幸在認識好幾年的朋友手下工作,他在我需要地方住的時候收留我,還僱用我、讓我有地方可以慶祝節日。至今,我依然把他和他的家人當作知心朋友。」
成為同事(和朋友)的上司
頗具挑戰的常見情況包括你與同事成為朋友後,你升職了,此時你是朋友的上司。在不影響你身為上司的新角色情況下,這段友誼能繼續下去嗎?
雖然在職場上與層級相同的同事成為朋友比較容易,通常也不會令人莫測,但如果上司和下屬都能意識到地位懸殊對他們的關係與工作情況帶來的挑戰,那麼他們還是有可能結為朋友。
當你與同事之間的共事關係/友誼變成上司/下屬的從屬關係時,可以參考這些討論要點與注意事項:
- 坐下來與朋友談心。討論一下你們的地位改變後,需要考慮哪些問題。
- 列出你認為必不可少的基本原則,比如淺顯易懂的原則:身為經理,對所有下屬一視同仁是你的職責,所以不能因為你們是朋友,你的朋友就能享有特殊待遇。
- 讓朋友瞭解,如果你需要在辦公室批判或表揚他,全是根據工作表現,而非其他諸如友誼的原因。
- 樂於討論任何產生的問題,不要讓事情惡化或進而對你身為上司的新角色、你的部門生產力或你的友誼產生負面衝擊。
- 不要稱呼彼此的綽號,也不要表現出太過親密的言行舉止,因為你們的友誼太「閃」了,可能會讓其他同事憎惡你的朋友,或導致偏心之嫌。
- 討論所需的退場策略。譬如在一起工作的伴侶應當思考戀情干擾工作夥伴、好朋友的對策,尤其是其中一人變成另一方的上司時,也應納入考量。
當朋友的下屬
有時候,在朋友手下做事是一件好事,也是不錯的主意。但是有時候,你必須面臨左右兩難的選擇問題:要離職,還是冒著友誼終結的風險呢?46歲的已婚動物園管理員卡蘿(Carol)就曾遭遇過這樣的情況。那時候,她的朋友需要一位祕書,而卡蘿需要一份工作。卡蘿解釋:
「就我的職位而言,他給我相當高的薪水。但兩年後,他迫於情勢開除我了。」她認為這是可取的辦法,因為「我繼續待在公司的話,我們遲早會一刀兩斷。」
另一方面,博雅公關(Burson-Marsteller)公司的公關主管哈羅德.伯森(Harold Burson)認同「高處不勝寒」的說法。伯森引述《朋友—不是生活上的奢侈品,而是必需品》中的話,表示:「我認為公司的基層員工比領導高層更容易融入社交活動。」身為公司的執行長,你需要付出的其中一個代價就是捨棄公司內部的眾多社交人脈。有一條你不能跨越的界線。
在我針對400名男性與女性進行的友誼調查中,有127人回答有沒有與上司交過朋友的問題,回答「沒有交過」(68人)比回答「交過」(53人)的人數還多,而且回答「交過」並分享更多有關上司是何種朋友的資訊的人當中,只有4個人與上司如膠似漆。其他人與上司之間的友情平分為普通朋友(22人)、好朋友(23人)。
就友誼而論,特別是職場交情,「高處不勝寒」的一大原因是,職場交情在平等關係中最不會影響名聲。曲高和寡是真理。多年來,我發現許多執行長會與不同公司、不同產業的執行長交朋友。這樣一來,他們就能與在業界交到的朋友分庭抗禮,交友範圍也不會局限在自己的公司。
同儕升上主管後,為了避免地位的改變破壞你們的友誼、工作職責,你們(以及你自己)需要坦誠正視這種改變帶來的感受。如果你現在是向朋友彙報工作的一方,你的感受是憤怒、嫉妒還是怨恨呢?還是,你為朋友感到樂不可支?也許這些情緒都是你的感受,然後你又產生其他情緒。你能自己處理情緒嗎?或者,你覺得乾脆把自己的感受通通宣洩出來,會對你的友誼和工作比較好──你們兩個人的條件不相上下,應該是你升上主管,不應該是你的朋友被提拔嗎?
對於如何處理這種情況,沒有標準答案,因為你瞭解朋友/上司對情感交流的接受度,你也明白表達你的感受能幫助或阻礙友誼、工作。有些人會對這種不公不義的事罵不絕口,但立場中立或客觀的第三方認為「塞翁失馬,焉知非福」。送一張卡片、帶你的朋友出去吃午餐,並送一籃水果慶祝朋友升遷,接受他們成為你上司的新地位吧。
假如你是升遷的一方,階級較低的朋友可能會嫉妒你的進展,你要有心理準備。18歲的瑪麗(Mary)在加拿大的速食店升上經理,她表明知心朋友妒火中燒:「因為我比她先升上經理。」
嫉妒心未必是友誼終結的原因,卻能讓你的朋友或你們兩個人都感到難受。如果你希望維持友誼,但又耿耿於懷,不妨考慮跟朋友說清楚。談一談這種改變讓你的朋友感覺如何,如果你發現有需要解決的問題,便能幫助你與朋友/下屬更有效的一起工作。如果你發現任何對友誼、升上主管的新角色有幫助的基本原則,則要讓你的朋友瞭解這些基本原則。
舉個例子,假設你們曾互相取綽號,你可以向朋友清楚表明,既然你升上主管,在其他人面前或在一起工作時稱呼你的綽號,會讓你覺得很尷尬。
書籍介紹
Tags:
台灣過時法規又一例?遺產捐贈公益社團法人要課稅!超過7成民眾認為不合理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愛心公益是否該被差別待遇?過時的法令讓社團法人受贈的善款縮水,不僅影響了遺贈者的心願,更截斷了社福團體的募款來源。針對遺產捐贈需課稅的問題,法規該如何調整才能完善遺贈者的善意呢?
「台灣最美的風景,是人!」這句話是許多國外觀光客來台灣旅遊時所給予的盛讚,但你知道嗎?台灣人的良善,卻因過時的法規要求,導致許多社福團體被阻擋在愛心捐款的門外!
原因為何?關鍵在於當前《遺產及贈與稅法》明文要求,捐贈給財團法人得以「免」課遺產稅1 ;但是,同屬公益性質的社團法人卻被排除在外,例如台灣失智症協會、台灣荒野保護協會等組織,若收到一筆遺產捐贈,是「無法」享有免課稅的福利。等於社團法人受贈遺產時,硬是比財團法人多被扒了一層皮,這無疑是政府用國家力量引導資源的走向。
你覺得,這項法規在現今公民運動已屬成熟的社會當下,合理嗎?
民眾的遺愛被打折,一億元遺產損失6,283萬社會投資報酬價值
社團法人中華社會福利聯合勸募協會(以下稱聯合勸募協會)分享一個案例,一名長期熱心公益的捐款人在身故後,遺囑指定捐贈市值達新台幣1億多元的遺產,由於聯合勸募協會屬社團法人組織,設算後須先扣除遺產稅金高達1,366萬元,若以聯合勸募所導入的SROI值計算,每投入1元,可產生4.6元社會價值,等同流失創造6,283萬元社會價值的機會。
只因為聯合勸募屬社團法人,遺贈人必須繳納這筆遺產稅金,讓原本可以造福更多其他社會弱勢的善心,流失真正有意義的價值。
另一方面,由於少子化與單身人口逐年增高的趨勢,越來越多人打算將遺產捐贈給公益團體遺愛人間。從聯合勸募協會委託的「遺產捐市場調查」 2結果發現,便有26.4%受訪者願意捐出繼承遺產作公益,願捐出個人遺產者則有30.9%,但約1/4民眾會因得知要課稅而改變心意不願捐贈。
超過7成認同!公益社團法人排除免課遺產稅「不合理」
從「遺產捐市場調查」可以觀察到,有74.1%的受訪者認為現有法條將社團法人排除免課徵遺產稅的群體之外,相當「不合理」,進一步探究原因,「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對社團法人公益團體不夠友善」皆超過5成比例的支持度。
如果交叉比對受訪族群,發現年齡越高者,越認同「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年收入較高的族群,則更贊同不合理「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至於表達有捐贈遺產意願的受訪者也抱持「較高」比率認為此項課稅規定不合理,將對公益捐贈帶來限制及困難。

在願意捐贈者中,交叉分析收入分布,年收100萬元到250萬元者意願顯著高於群體,達4到5成。至於捐贈原因,捐贈繼承遺產者有81.4%盼幫助弱勢族群,33%是受信仰或民間功德觀念影響;捐贈個人遺產者,有78%盼愛心化為實際祝福遺留人間,46%盼支持特定團體。
接著調查進一步詢問,如果遺產捐贈給社團法人能夠免課遺產稅,是否會提高受訪者的捐贈意願?有34.4%本無意願捐贈者表示會考慮捐贈。至於捐贈意願提高的動機,「可以藉此節稅」(72.4%)為主因;另外抱持「讓受贈的公益團體獲得更多」想法也有43.1%比例。

另外,原有意捐贈遺產者,因須課遺產稅而改變意願不捐贈者有24.9%,進一步分析,發現以年收60萬元以上者改變意願的比率略高於群體,這對於平日仰賴小額捐款的社團法人來說,可能因此流失了四分之一的遺贈人的善款。
從上述調查結果可推論出,節稅優惠是捐助公益的重要動力,而本身有考慮捐贈遺產者,可能有自己既有想支持的社團法人慈善團體,也期待款項能全數贈與給相關組織。顯然,若是遺產稅的稅法規範對於社團法人更為合理,確實能帶動部分民眾捐贈遺產的意願。
回顧〈遺產及贈與稅法〉從民國62年制定,雖經歷幾次修法,捐贈予「公益社團法人」的財產至今仍未納入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群體,當年的立法背景與現今的社會工作與公民社會已大相逕庭,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在公益事務上的貢獻不相上下;再者,台灣的公益捐款一直有過度集中的現象,一般民眾與企業都傾向將資源投注於大型財團法人,此過時法令的規定,無疑加劇此一失衡狀況。
一個國家的偉大,不在於國土面積、人口多寡、國防強弱,更重視是社會的文明程度。其中,對均衡弱勢的關懷,以及法律規範能否跟上時代進步,即是重要的觀察指標。遺產法規該如何實現遺贈人的慈善意願,讓真正需要的人獲得幫助,是時候該被好好檢討了!
[1] 備註1:有關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相關租稅減免優惠,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3款,遺產捐贈給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
[2] 備註2:遺產捐市場調查的總樣本數共回收有效樣本數1,000份,在95%信心水準下,抽樣誤差為±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