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法理情」的順序擺對,「承擔國籍選擇」雖不兼愛但符合人道與人權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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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社會對中國的情感可以理解,但少數群體為了於法不合的事宜,忽視多數家庭面臨的威脅和擔憂,不僅試圖踐踏這些境內多數人的人權,更剝奪境外特定對象依其國籍所享有的優秀醫療權利。
然而,現實中不會有從天而降的銀幣,那麼女主角的人權該由誰來看照呢?又有多少好心人像她那樣,關照著其他人的人權?
明顯地,人權是不能夠無限制的關照,而忽略自身的能力與基本權利,甚至導致自我消滅;實際上,在故事的設定中,女主角自身也是家徒四壁。因此根本的問題是在於應當有一個公共權力機構對於其境內的人權進行保障,這才是人權的有效限度與方法(筆者在此更不提墨家的「兼愛思想」如何被儒法兩家的批判與修正),而共同體應該先考慮的,頂多只能是其所有國民以及正處於其境內的友善他者,因為這些人們才是在特定時間點上組成共同體當下狀態者。
道私者亂,道法者治
陳時中那句「自己選擇的國籍自己承擔」,是完全合乎邏輯,且合法合憲合理正當,並且符合各方最大效益以及各自立場。
一些論者說,未成年人何辜,試圖推託其法定監護人的法律責任。
確實,今天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台灣兩方政府都沒有限制這些有國籍者的法定監護人之進出境,這些作為法定代理人為子女選擇了國籍的父母,不但沒有善盡父母的責任,反而遊走於兩岸法律之間,若將子女棄置於他省自行逃亡他處避難,使其子女喪失其應有的人道權利,真要論法,有沒有違犯《中華民國刑法》第294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1條的「遺棄罪」?
而現在這些人,反而要求台灣方面,乃至於其境內蒙受疫情威脅的大多數人們與公民,要無視並超越一切法律、制度與程序去背負與後者無關,前者自己在自由意志下選擇的責任,要求政府將境外無國籍者置於統治境內的人類之上?而該些論者更錯誤地將認知學習上發展出的客觀差異,和法律制度上的權責差異混為一談,這種不當類比的謬誤一錯再錯極為荒謬。

而若干論者更陷入「小銘」李啟銘的「我爸是李剛」的謬誤,錯誤地認為日常生活中的人們要——且會——特別去在意其他所有人的家族系譜。今天並沒有人在乎他媽的是誰,他曾經拿過甚麼東西;今天的問題是在於防疫的情況下,國家當為其國民確保基本的權利,這是國家的責任,因此對於不在境內而其不負有責任的非國民進行風險選擇的限制,以避免境外傳染病進入危害境內人類。
有些論者主張,「家庭是社會基本單元」,所以不應拆散家庭。
但這個論點卻忽略了家庭雖作為社會基本單元,實然命題卻非應然命題,該命題並不能說社會對家庭具有責任。實際上,家庭是由當事主體所共有,家庭的完整是由當事主體對其負有責任,共同體只是提供法律的依據對家庭參與者之相互關係進行界定與保護,整篇《民法》親屬篇都是在約束、管理行為者們與其間的相互關係。而這是建立在婚姻自由權之上,共同體不得限制、強制個別主體結婚或離婚的人權保障。
因此,所謂「拆散家庭」的說法是過於牽強而實不存在。
家人固然分隔兩地,但並沒有因此在法律上消滅其親屬關係,且這種分隔亦非遠久的封閉性答案。難道從出差外派乃至於刑事監禁,致使家人見不到面,都該說是他者刻意破壞、拆散家庭?再者,並沒有強迫回台,國人返台是自由意志下進行選擇,並沒有強制要求國人必須即刻離開而不可與家人留在當地。第三,在某些台商與陸配的思維中,可能骨肉不比桃園結義一杯酒,不能同生死共患難,樹倒猢猻各自散。
在法規制度之下,當韓國撤僑時,韓國人是表現得相當清楚家庭是參與者自己的責任,而沒有怪罪中方或自己國家的規定嚴苛。當若干台商與陸配在恐慌中國疫情的時候,自己不盡家庭之責任,留在當地維繫其家庭之完整,反而自行逃散指責法規不開後門,政府要負拆散其家庭之責任是完全沒有道理的。(另外請注意,散布恐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是違法的行為)
更有一些論者主張,按照《兒童權利公約》,不應拆散家庭。
但這種說法明顯地存在對公約條文的明確誤解。根據第10條第1項所要求,依照第9條第1項所規定,「簽約國得違反父母之意思,保護兒童不與其父母分離;但當局若經法院審查後循合法程序裁定兒童與其父母分離對該兒童為有利者,不在此限。」所以根據第10條第1項,今天父母拋下子女先行潛逃,為了保護無國籍的某些兒童的人權,實際上台灣方面應該即刻違反父母的意思,將父母遣送。
而兒童既然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且處於中國大陸境內,那麼實際上該兒童的人權是要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來進行確保。因此同樣地,按照第10條第1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得違反父母潛逃之意思,要求台灣方面將父母至少一方遣送回中,以保護兒童不與其父母分離。
而有一些差不多先生,主張「無戶籍國民」的概念,試圖藉此將無國籍者瞞混過關。
然而,依照《出入國及移民法》第5條第2項所規定,其入國應向移民署申請許可。而根據同法第7條第2項,「兼具外國國籍者,有前項各款或第十八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不予許可或禁止入國。」因此,按照第18條第1項第八款與第十三款,在有傳染病或危害公共安全與秩序的情況下,移民署拒絕入國是合法合理的。
質言之,無戶籍國民僅是允許其在中華民國法律實際能實行之範圍內居留並取得居留證的充分條件,但並不因此產生其可以隨意入國的條件,更不等同於擁有國籍成為實際上的國民。按照《中華民國憲法》第3條的定義,唯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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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團緊盯菸防法公告前準備工作,籲完善健康風險評估與申報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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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害防制法修正案雖三讀通過,然真正的挑戰才剛開始,民團表示將含淚監督,呼籲政府重視健康風險評估以及申報機制等配套措施,以維護國人健康。
逾十數年未修的菸害防制法,歷經5次立院朝野協商,總算在本月12日通過三讀,達成加熱菸載具嚴管、禁絕加味菸、圖文警示提升至50%、校園全面禁菸等重大變革,確立台灣朝禁止電子煙、嚴管加熱菸方向前進。為呼籲政府重視健康風險評估等各項配套措施之落實,確實維護國民健康,全國家長會長聯盟、台灣醫界菸害防制聯盟及董氏基金會等台灣拒菸聯盟團體也緊急在農曆年前召開記者會提醒政府,新法中,包括「類菸品」、「指定菸品」、「健康風險評估」等用字模糊不清,等於讓主管機關留有很大「空白授權」空間。法令正式公告前,務必審慎進行把關。
健康風險評估:一套評估安全容許濃度的健康科學
健康風險評估屬於一門攸關人體健康的系統性風險管理,目的在於決定如何管制醫藥品、食品、化粧品、農藥、生活及職場環境中存在之化學物質最大殘留濃度(Maximum Residue Level, MRL),亦即安全容許濃度,以建立危害人體健康之風險及效益分析(risk and benefit analysis)。健康風險評估的建立原因,通常是體系中出現了過去不曾經歷或不曾被發現的新有害物質,台灣過去較知名的健康風險評估建立經驗,包括塑化劑食品事件、含萊克多巴胺之美牛與美豬開放事件、日本福島食品等事件等。
訴諸科學證據,健康風險評估乃為國人把關的重要關鍵
健康風險評估之所以重要,在於講究科學證據,為爭議政策提供最核心的決策基礎。較著名的健康風險評估應用,是在2011年台灣發生的塑化劑食品安全事件,起因為部分食品上游原料供應商在常見的合法食品添加物「起雲劑」中,使用廉價的工業用塑化劑(非食用添加物)以撙節成本。最終,衛福部提出健康風險評估研究數據,由國內各領域專家於2011年6月21日達成初步共識,比照歐盟標準,依據科學證據針對5種常用塑化劑,定出每人、每日、每公斤體重容忍值〈TDI〉,例如DEHP容忍值為50微克、DBP容忍值為10微克等。
2020年8月28日,總統蔡英文宣布開放萊克多巴胺(瘦肉精)豬肉及30月齡以上的美國牛肉進口,即表明政策決定絕對不會以國民健康作為交換,而是以在科學證據累積充分的情況下,政府已經做好完整的國人風險評估及配套措施,確保食品安全及豬農生計不受影響的前提下所做出的決定。
美豬健康風險評估,涵蓋不同層面之敏感族群
含萊克多巴胺之美國豬肉進口爭議長達15年,主要爭議則在於國人飲食習慣與他國不同,畢竟豬肉在華人飲食料理中是相當廣泛使用的食材。以2019年為例,美國單人每年平均吃下近24公斤豬肉;台灣則為39公斤。此外,國人比外國人嗜吃內臟,尤其坐月子中的婦女等,專家因此呼籲應該針對國人飲食習慣,以及心血管疾病患者等高風險族群,進行健康風險評估。食藥署最終委託成大醫學院環境醫學研究所/環境微量毒物研究中心完成「108食用肉品暴露萊克多巴胺之健康風險評估報告」,特別針對不同年齡層民眾、敏感族群進行分析,包括小孩、幼兒、青少年、成年人、老人以及育齡與正在坐月子的婦女,進行針對豬萊克多巴胺的殘留容許量標準,方才消除各界疑慮。
必須重視在地證據 台灣人基因易感性也必須納入評估
除客觀環境因素,跨人種的易感性基因差異也是健康風險評估的重要環節,畢竟人種基因可能導致受化學成分影響程度產生差異。近期著名例子,在於國健署所提出近五成台灣人患有酒精不耐症(Alcohol Intolerance)基因缺陷。酒精不耐症是一種先天的基因缺陷,導致人體內缺乏乙醛去氫酶(Aldehyde Dehydrogenase, ALDH2),無法正常代謝酒精轉化成的乙醛。前國健署署長王英偉在任時即指出,台灣人酒精代謝基因缺陷機率高居世界第一,飲酒將大幅提高罹患癌症的機率,重度飲酒者得到食道癌的風險甚至可高達50倍,因此呼籲台灣人飲酒習慣不應比照外國標準。
2018年政府針對新型庫賈氏症提出的「美國進口牛肉相關產品健康風險評估報告」,即考慮人種易感性基因型分佈的差異,並根據國家攝食資料庫公告之細項食物攝食量計算國人食用美國牛肉的潛在健康風險。而過去由國家衛生研究院、中研院領導之台灣肺癌遺傳流行病學研究團隊,也陸續找出數種肺癌的易感基因(predisposing gene),包括第10號染色體的 VTI1A、第6號染色體的ROS1-DCBLD1和HLA class II、第5號染色體的TERT、第3號染色體的TP63等都是易感的基因位點,都可能因為空污、菸害、職場環境提高罹癌機率。
加熱菸內含多種新化學物質,政府應召集跨領域專家協助審查
根據董氏基金會提供資料顯示,2020年沙烏地阿拉伯的學術機構研究發現,加熱菸產生的氣霧 (aerosol) 中,共含62種化學物質;其中丁二酮(diacetyl)、乙酰基丙酰基(2,3-pentanedione)、鄰苯二甲酸二辛酯(diethylhexyl phthalate )等。董氏基金會因此曾提出質疑,加熱菸還有多少化學物質未被揭露?如何擴散?需要更多證據予以驗證。
以歐盟為例,要求菸商必須於申請新興菸品產品上市前,提出詳盡的檢驗報告,方才能予以核准。訴諸科學證據需要體系的建立,畢竟連國健署署長吳昭軍都在菸防法協商現場都承認,確實國健署連其他國家怎麼進行健康風險評估都不清楚。
台灣醫界菸害防制聯盟祕書長郭斐然呼籲,因應加熱菸之特殊性質,必須建立指定菸品之健康影響評估,此外也應同步修正「菸品資料申報辦法」,增加應申報項目。郭斐然指出,依據國際的經驗及資料,加熱菸菸草柱的添加物一直成謎,尤其是添加物的相關毒性資料是否完備,政府是否已掌握這些資料並要求菸商要如實申報,同時政府是否具有查核的能力?專家也指出,新興菸品必須在研究上需要更多時間累積數據,除了參考國外研究外,台灣自己應該要對新興菸品進行健康風險評估,一旦有了風險評估,才能衡量這些菸品的危害加以把關。
林奕華呼籲:盼國健署勿忘為國民健康把關的初心
儘管國健署草案由原先電子煙、加熱菸雙禁改為後來一禁一開的版本,對雙禁陣營造成巨大打擊,但是林奕華委員依然想提醒各界:反制菸害對國民健康所造成的影響,才是這次修法的主要目標,也呼籲國健署、各黨立委,即便在修法完成後,也毋忘修法初衷,繼續為國民健康把關。她更進一步表示,無論結果如何,菸害防制還是要以教育為本,才能達到從源頭阻絕菸品對年輕世代的傷害,這也是她會持續努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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