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為航太系畢業的原住民族青年,我對「飛鼠一號」超級火大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從知本光電案、到今天的南田火箭案,問題的癥結根本不在「廠商好不好、友不友善、或是回饋有多少」,而是整體從規劃到執行的程序,到底尊不尊重部落、符不符合原基法的精神。
文:Savungaz Valincinan
那個預計在2月13日升空的飛鼠一號,身為一個擁有成功大學航太系畢業證書的原住民族青年,我可以說句話吧?那就是我很火大,超級火大。
我沒有要談任何技術層面的事情,但我總想起,念書的時候,有些我喜歡的老師,是如何眼神散發光芒的告訴我們這些理工學生,科技將帶動人類的進步、邁向更美好的未來。
但為什麼這些年來,台灣所謂科技進步的美好未來,總是「經常的」建立在踐踏原住民族的權利與尊嚴之上?核廢料最終處置場選址如此、知本溼地光電案如此、到如今的南田火箭試射,亦是如此!
《原住民基本法》21條的知情同意與參與權,立法總說明當中明確的提到是參照《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當時尚為草案)第32條所揭示的FPIC原則,也就是「自由(Free)」、「事先(Prior)」、「知情(Informed)」的「同意(Consent)」權。然而綜觀我們「偉大」的原民會所訂出的〈諮商並取得部落同意或參與辦法〉,只有被限制性的投票同意或否決,其他的諮商機制、事先原則、知情原則,乃至最後的參與機制準則,一片空白。
我再說一次,一片空白!
這套空有形式的諮商同意辦法、搭配著排除私有土地的傳統領域畫設辦法,全面架空了原住民族或部落守護土地的最後一道防線,讓本該是落實《原基法》21條權利行使內涵的「辦法」變成跑程序用,點人頭式的同意機制違背部落形成共識的傳統機制、綁架部落、甚或成為撕裂部落的原兇。
為什麼當時說位於「私人地」就不能行使投票?
原民會主委夷將.拔路兒在12月底火箭試射爭議爆發之時,看似強硬的表示此一基地因為違反土地使用規定,「根本沒資格進入要求原民行使諮商同意權的階段」。結果兩個月後的今天又是怎麼回事?
據部落族人表示,二月原民會協同廠商到部落開說明會說要投票,然後公所居然發聲明說不能行使,因為位於私人原保地,抱歉,這完全更加曲解當前已經退一萬步的法規,請問原民會這個原住民法規的主管機關為何不糾正公所?為何不發函釋?你們領了這麼多錢、養了這麼多人、尤其是那個綜規處民族法治科曾興中科長,到底在幹嘛!?

另外,請問同樣是成大畢業的學長,科技部長陳良基,這幾年科技部做的原住民整合型計畫,都是在打水漂嗎?科技部跳出來背書支持民間產業發展很好,但請問基本的尊重為何就是做不到?還有,「民用衛星」的相關規範立法在哪裡?太空科技發展可不是恣意侵害原住民族權利的免死金牌,麻煩科技部檢討一下好嗎!?
只能在最後投「是」與「否」,才不叫做「參與」
我要再次強調,從知本光電案、到今天的南田火箭案,問題的癥結根本不在「廠商好不好、友不友善、或是回饋有多少」,而是整體從規劃到執行的程序,到底尊不尊重部落、符不符合《原基法》的精神!所以即便聽說廠商有到部落致歉、說明,但仍是先斬後奏的行為模式,完全背離《原基法》的立法精神。但廠商可以不懂,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為何可以置身事外好似你們只是和事佬?根本莫名其妙!
試射在即,我們小小原住民族群或部落也根本無力阻擋,還要被吃豆腐說會做儀式請祖靈祝福,看到我都想直接下詛咒。
對於原民會的全面失能,實在不能不說話,麻煩立即全面檢討〈諮商並取得部落同意或參與辦法〉及〈原住民族土地劃設辦法〉,不要總是踐踏部落尊嚴,讓原住民族只能低頭接受,或是一但反抗又要落得阻擋進步或發展的污名。
原住民族的文化和生活都會與時俱進,但要在尊重主體性的前提之下。真正尊重部落的程序、讓原住民族的尊嚴與所有的進步和發展共贏,而不是永遠只能犧牲成全。

2018年八月, 施正鋒老師主辦了一場「國際原住民族諮商同意權研討會」,所有的研討會文章都出版成冊、很多各國經驗可參考。另外我也特別寫了一篇分析當前諮商同意辦法架構缺失的文章,現在公開提供pdf檔全文,請原民會不要再偷懶,好好做功課,好好反省,為你們自己留下最後的尊嚴,不要再當中華民國理蕃院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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