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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肺炎「公平交易」法規:口罩和耳溫槍漲價了,有法可管嗎?

武漢肺炎「公平交易」法規:口罩和耳溫槍漲價了,有法可管嗎?
Photo Credit: 中央社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雖然「最合理價格」應透過市場競爭來決定,但疫情期間惡意漲價可能「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依據公平會先前的處分書及委員會決議,於口罩市場超過30%以上、耳溫槍市場超過70%以上,即認為已超過商品之合理利潤。

文:李宗霖律師(有澤法律事務所)

A公司為販售口罩及耳溫槍之業者,於今年新冠肺炎(武漢肺炎,COVID-19)流行疫病爆發後,以原物料成本調漲為由,提高其所販售口罩及耳溫槍之價格,使其銷售口罩及耳溫槍之獲利佔其成本之比例分別超過30%及70%。B公司為衛生紙販售業者,其透過於社群媒體釋放「衛生紙因原料與口罩相同而將產生缺貨情形」不實消息之方式,導致消費者搶購而提升銷售額。

A公司及B公司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如有違反,公平交易委員會得對A公司及B公司處以多少金額之罰鍰?

商品或服務之最合理價格應透過充分的市場競爭來決定,但對於因流行疫病(例如2003年SARS及今年武漢肺炎)所造成市場供需失調而引起的價格波動,則無法於短期內透過市場競爭達到最合理之價格。

所以,基於《公平交易法》「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與「促進經濟之安定與繁榮」之立法目的,主管機關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自得介入並管制相關價格之訂定。主要涉及之法律為《公平交易法》第25條:「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公平會認為市場機能失靈供需失衡時,事業提供替代性低之民生必需品,以悖於商業倫理或公序良俗之方式,從事交易之行為;或資訊未透明化所造成事業藉機哄抬價格,且調漲幅度達相當顯著程度而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均受《公平交易法》第25條之規範。

公平會於2003年SARS疫情時,主要是以商品漲價後所獲得之利潤是否屬於「合理利潤」,來判斷事業之漲價行為是否構成《公平交易法》第25條(即當時第24條)所規定「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至於如何認定「合理利潤」,依據公平會曾作成之處分書及委員會決議,大致上是以事業銷貨所得利潤超過其進貨成本之加成為基準,於口罩市場超過30%以上、耳溫槍市場超過70%以上,即認為已超過商品之合理利潤

舉例而言,公平會曾認定業者於自日本進口之口罩成本為每個51元,卻於SARS疫情爆發期間銷售給下游零售商每個102元,成本加成達100%,獲利程度已超過合理利潤;耳溫槍、額溫槍則透過對照廠商進貨成本等資訊之方式,認定耳溫槍、額溫槍銷售價格達新台幣數千元之獲利程度已超過商品之合理利潤。當時公平會更進一步闡述,相關業者顯然是利用國內SARS疫情,在耳溫槍、額溫槍等測溫器市場供需失衡之際,除了未致力於穩定物價之社會責任,更利用買受人資訊不對等或其他交易上相對弱勢地位,從事不公平交易之行為。

回到本件案例,A公司之獲利程度已超過公平會先前公布「口罩市場超過30%以上、耳溫槍市場超過70%以上」之合理利潤範圍,恐會構成「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公平會得衡酌其違法程度、對社會之不良示範作用及危害公共利益等因素,向A公司裁處新台幣5萬元至2500萬元罰鍰。

不織布大廠24小時不停機 提供口罩核心原料
Photo Credit: 中央社

本文案例是以最直接的防疫物資即口罩及耳溫槍進行舉例,惟《公平交易法》規制之對象並不僅限於販賣防疫物資之業者,倘相關防疫物資之「上游廠商」或「原料廠商」有提高售價而獲取超過合理利潤之行為,亦會構成前述「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故相關業者均應提高注意並避免觸法。

再者,《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所稱「欺罔」行為是指事業對於交易相對人,以欺瞞、誤導或隱匿重要交易資訊致引人錯誤之方式而從事交易之行為,包括未涉及廣告之不實促銷手段。

回顧公平會於2017年「衛生紙之亂」裁罰量販業者「以尚未確定之衛生紙漲價訊息作為促銷手段」之案例,B公司於社群媒體釋放「衛生紙因原料與口罩相同而將產生缺貨情形」之不實消息,造成社會恐慌而進一步瘋狂搶購之情形,可能會引發衛生紙商品突發性之供需失調,應有被公平會認定屬於不實促銷手段、刻意誤導消費者並影響衛生紙市場交易秩序之高度可能性,而構成「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公平會依法亦得裁處B公司新台幣5萬元至2500萬元罰鍰。

(本事務所文章主要係以法院裁判、主管機關案例改編而來,但由於各案例事實狀況與細節均不同,且本事務所文章係解說一般性法律原則,因此不能將結論直接推導於任何個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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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丁肇九
核稿編輯:翁世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