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肺炎「租賃契約」法規:生意不好繳不出房租,可以終止契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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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餐廳因為武漢肺炎疫情導致經營不善時,可不可以主張是一種「不可抗力」而減輕或免除契約責任?這裡必須先討論《民法》所規定給付不能的觀念,釐清什麼情況才算是「無可歸責之事由」。
文:莊凱閔律師(有澤法律事務所)
A公司向B公司承租一店面經營餐廳之用,租約約定租金按月給付,且租賃10年期間應逐年調漲租金,但在租賃期間內,A公司得支付6個月租金後提前終止租約。
A公司與B公司簽約後,原本始A公司餐廳生意良好,但經過兩年後,發生了新冠肺炎(武漢肺炎,COVID-19)疫情,導致A公司餐廳的生意一落千丈,甚至積欠B公司租金。
A公司不堪虧損,因此主張因為發生不可抗力事由,應可免除積欠的租金,也毋庸支付6個月租金就可提前終止租約。但遭到B公司拒絕。
在日常一般生活中,租賃是相當常見的法律關係,舉凡消費者的租屋、租車,各行各業承租店面或百貨公司櫃位,基本上都屬於租賃關係的一種。租賃關係的特徵是契約會繼續存在一段期間,期間內當事人持續性地履行才能達成契約目的,只是期間長短有差異而已,屬於繼續性契約的一種。由於繼續性契約的特性,在契約完全履行完畢之前受到重大情事變化的影響會更加地顯著,因此不可抗力事由與情事變更原則適用的機率就會相形地提高。
回到前述案例,若因為武漢肺炎疫情導致A公司餐廳經營不善時,A公司可不可以主張是一種不可抗力事由而減輕或免除契約責任?這裡必須先討論《民法》所規定給付不能的觀念。
什麼情況,才算是「無可歸責之事由」?
給付不能是《民法》規定契約責任的一種態樣,指的是契約內容無法履行。但是責任的成立必須以有無可歸責之事由為前提,如果是因為故意或過失這樣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導致契約內容無法履行,債務人自然應負違約責任。但相反地,像不可抗力這樣不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發生債務人給付不能時,就可免除給付義務,毋庸負違約責任(《民法》第225條)。此時相對應地,另一方契約當事人也可以主張免為對待給付(《民法》第266條)。
但法律不能望文生義,也不是純粹說文解字。
上述給付不能之情形,法律概念上是指換成任何人都無法給付該契約標的,並不包括債務人自己陷於無資力之情形,以金錢為標的之債務也不屬於給付不能之範疇。因此,B公司出租的店面,並沒有因為新型肺炎的流行而導致喪失房屋原有功能或不能利用,A公司就不能主張免付租金。A公司所負的給付租金債務又屬於金錢債務,因此A公司不能以武漢肺炎流行導致經營不善為理由拒付租金。
可以用「影響生意」當理由來調整租金嗎?
其次,A公司可否主張情事變更原則來調整租金?關於這個問題,涉及到《民法》第442條但書的特別規定。
《民法》第442條規定租賃物為不動產時,因為價值的昇降,契約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增減租金,可是但書規定「定有期限之租約」不能請求增減租金。由於第442條為《民法》第227條之2情事變更原則之特別規定,因此發生了一個法律解釋的疑義:定有期限之不動產租約可否依據《民法》第227條之2規定請求增減租金?關於這個問題,法院見解的傾向大致上是認為定有期限之不動產租約,如果是基於價值昇降以外之因素時,仍然可以主張依據情事變更原則調整租金。

此外,A、B二公司租約約定租金應逐年調漲,應是雙方考慮過並同意分擔物價漲幅風險的商業條件,但是簽訂租約後卻發生了武漢肺炎流行這樣影響經濟發展的重大變故,法院裁判曾經認為台灣於2003年間因為SARS疫情之擴散導致影響營業之情形,符合《民法》第227條之2所稱之情事變更,因此A公司亦可以援引情事變更原則,請求法院減少租金調漲幅度。
什麼狀況下可以不用繳「違約金」?
另一個值得討論的議題是違約金。
為了確保契約之履行,雙方在契約中通常會約定違約金,種類又區分懲罰性違約金與損害賠償總額預定違約金,違約金實務上運用之優點在於可相當程度地減輕債權人的舉證責任。違約金之金額多寡原則上屬於契約自由範疇,但違約金約定過高時,可以請求法院酌減違約金(《民法》第252條)。
回到前述案例,A、B二公司租約約定支付6個月租金就可提前終止租約,是否屬於一種違約金?法院見解認為「租賃契約約定承租人」支付一定金額的租金後可以提前終止租約,性質上是保留終止權的代價,並非違約金,不適用違約金酌減的規定。因此A公司如果不是如前述繼續租約並依情事變更原則主張調整租金,而是要主張終止租約時,恐怕仍然必須支付6個月租金之後才能提前終止租約。
(本事務所文章主要係以法院裁判、主管機關案例改編而來,但由於各案例事實狀況與細節均不同,且本事務所文章係解說一般性法律原則,因此不能將結論直接推導於任何個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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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丁肇九
核稿編輯:翁世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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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團緊盯菸防法公告前準備工作,籲完善健康風險評估與申報機制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菸害防制法修正案雖三讀通過,然真正的挑戰才剛開始,民團表示將含淚監督,呼籲政府重視健康風險評估以及申報機制等配套措施,以維護國人健康。
逾十數年未修的菸害防制法,歷經5次立院朝野協商,總算在本月12日通過三讀,達成加熱菸載具嚴管、禁絕加味菸、圖文警示提升至50%、校園全面禁菸等重大變革,確立台灣朝禁止電子煙、嚴管加熱菸方向前進。為呼籲政府重視健康風險評估等各項配套措施之落實,確實維護國民健康,全國家長會長聯盟、台灣醫界菸害防制聯盟及董氏基金會等台灣拒菸聯盟團體也緊急在農曆年前召開記者會提醒政府,新法中,包括「類菸品」、「指定菸品」、「健康風險評估」等用字模糊不清,等於讓主管機關留有很大「空白授權」空間。法令正式公告前,務必審慎進行把關。
健康風險評估:一套評估安全容許濃度的健康科學
健康風險評估屬於一門攸關人體健康的系統性風險管理,目的在於決定如何管制醫藥品、食品、化粧品、農藥、生活及職場環境中存在之化學物質最大殘留濃度(Maximum Residue Level, MRL),亦即安全容許濃度,以建立危害人體健康之風險及效益分析(risk and benefit analysis)。健康風險評估的建立原因,通常是體系中出現了過去不曾經歷或不曾被發現的新有害物質,台灣過去較知名的健康風險評估建立經驗,包括塑化劑食品事件、含萊克多巴胺之美牛與美豬開放事件、日本福島食品等事件等。
訴諸科學證據,健康風險評估乃為國人把關的重要關鍵
健康風險評估之所以重要,在於講究科學證據,為爭議政策提供最核心的決策基礎。較著名的健康風險評估應用,是在2011年台灣發生的塑化劑食品安全事件,起因為部分食品上游原料供應商在常見的合法食品添加物「起雲劑」中,使用廉價的工業用塑化劑(非食用添加物)以撙節成本。最終,衛福部提出健康風險評估研究數據,由國內各領域專家於2011年6月21日達成初步共識,比照歐盟標準,依據科學證據針對5種常用塑化劑,定出每人、每日、每公斤體重容忍值〈TDI〉,例如DEHP容忍值為50微克、DBP容忍值為10微克等。
2020年8月28日,總統蔡英文宣布開放萊克多巴胺(瘦肉精)豬肉及30月齡以上的美國牛肉進口,即表明政策決定絕對不會以國民健康作為交換,而是以在科學證據累積充分的情況下,政府已經做好完整的國人風險評估及配套措施,確保食品安全及豬農生計不受影響的前提下所做出的決定。
美豬健康風險評估,涵蓋不同層面之敏感族群
含萊克多巴胺之美國豬肉進口爭議長達15年,主要爭議則在於國人飲食習慣與他國不同,畢竟豬肉在華人飲食料理中是相當廣泛使用的食材。以2019年為例,美國單人每年平均吃下近24公斤豬肉;台灣則為39公斤。此外,國人比外國人嗜吃內臟,尤其坐月子中的婦女等,專家因此呼籲應該針對國人飲食習慣,以及心血管疾病患者等高風險族群,進行健康風險評估。食藥署最終委託成大醫學院環境醫學研究所/環境微量毒物研究中心完成「108食用肉品暴露萊克多巴胺之健康風險評估報告」,特別針對不同年齡層民眾、敏感族群進行分析,包括小孩、幼兒、青少年、成年人、老人以及育齡與正在坐月子的婦女,進行針對豬萊克多巴胺的殘留容許量標準,方才消除各界疑慮。
必須重視在地證據 台灣人基因易感性也必須納入評估
除客觀環境因素,跨人種的易感性基因差異也是健康風險評估的重要環節,畢竟人種基因可能導致受化學成分影響程度產生差異。近期著名例子,在於國健署所提出近五成台灣人患有酒精不耐症(Alcohol Intolerance)基因缺陷。酒精不耐症是一種先天的基因缺陷,導致人體內缺乏乙醛去氫酶(Aldehyde Dehydrogenase, ALDH2),無法正常代謝酒精轉化成的乙醛。前國健署署長王英偉在任時即指出,台灣人酒精代謝基因缺陷機率高居世界第一,飲酒將大幅提高罹患癌症的機率,重度飲酒者得到食道癌的風險甚至可高達50倍,因此呼籲台灣人飲酒習慣不應比照外國標準。
2018年政府針對新型庫賈氏症提出的「美國進口牛肉相關產品健康風險評估報告」,即考慮人種易感性基因型分佈的差異,並根據國家攝食資料庫公告之細項食物攝食量計算國人食用美國牛肉的潛在健康風險。而過去由國家衛生研究院、中研院領導之台灣肺癌遺傳流行病學研究團隊,也陸續找出數種肺癌的易感基因(predisposing gene),包括第10號染色體的 VTI1A、第6號染色體的ROS1-DCBLD1和HLA class II、第5號染色體的TERT、第3號染色體的TP63等都是易感的基因位點,都可能因為空污、菸害、職場環境提高罹癌機率。
加熱菸內含多種新化學物質,政府應召集跨領域專家協助審查
根據董氏基金會提供資料顯示,2020年沙烏地阿拉伯的學術機構研究發現,加熱菸產生的氣霧 (aerosol) 中,共含62種化學物質;其中丁二酮(diacetyl)、乙酰基丙酰基(2,3-pentanedione)、鄰苯二甲酸二辛酯(diethylhexyl phthalate )等。董氏基金會因此曾提出質疑,加熱菸還有多少化學物質未被揭露?如何擴散?需要更多證據予以驗證。
以歐盟為例,要求菸商必須於申請新興菸品產品上市前,提出詳盡的檢驗報告,方才能予以核准。訴諸科學證據需要體系的建立,畢竟連國健署署長吳昭軍都在菸防法協商現場都承認,確實國健署連其他國家怎麼進行健康風險評估都不清楚。
台灣醫界菸害防制聯盟祕書長郭斐然呼籲,因應加熱菸之特殊性質,必須建立指定菸品之健康影響評估,此外也應同步修正「菸品資料申報辦法」,增加應申報項目。郭斐然指出,依據國際的經驗及資料,加熱菸菸草柱的添加物一直成謎,尤其是添加物的相關毒性資料是否完備,政府是否已掌握這些資料並要求菸商要如實申報,同時政府是否具有查核的能力?專家也指出,新興菸品必須在研究上需要更多時間累積數據,除了參考國外研究外,台灣自己應該要對新興菸品進行健康風險評估,一旦有了風險評估,才能衡量這些菸品的危害加以把關。
林奕華呼籲:盼國健署勿忘為國民健康把關的初心
儘管國健署草案由原先電子煙、加熱菸雙禁改為後來一禁一開的版本,對雙禁陣營造成巨大打擊,但是林奕華委員依然想提醒各界:反制菸害對國民健康所造成的影響,才是這次修法的主要目標,也呼籲國健署、各黨立委,即便在修法完成後,也毋忘修法初衷,繼續為國民健康把關。她更進一步表示,無論結果如何,菸害防制還是要以教育為本,才能達到從源頭阻絕菸品對年輕世代的傷害,這也是她會持續努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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