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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的條件》:紐倫堡大審將國家領袖送上國際法庭,這種事從未發生過

《人權的條件》:紐倫堡大審將國家領袖送上國際法庭,這種事從未發生過
紐倫堡審判中(從左向右)的戈林、赫斯、里賓特洛甫、凱特爾,後排:鄧尼茨、雷德爾、席拉赫、紹克爾| Photo Credit: Work of the United States Government @Wikimedia Commons Public Domain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我在二○一○年秋天到利維夫演講。當時我還不曉得一件有趣且不尋常的事實:那分別把危害人類罪和種族滅絕罪引入紐倫堡大審的兩個人——勞特派特和萊姆金,在維特林寫作的當時都是利維夫的居民。兩人都曾經在大學就讀,體驗過那個年代的苦味。

我在二○一○年秋天到利維夫演講。當時我還不曉得一件有趣且不尋常的事實:那分別把危害人類罪和種族滅絕罪引入紐倫堡大審的兩個人——勞特派特和萊姆金,在維特林寫作的當時都是利維夫的居民。兩人都曾經在大學就讀,體驗過那個年代的苦味。

這並非我發現的許多巧合中的最後一個,卻總是讓我感受最深的一個。極不尋常的是,在為前往利維夫談國際法的起源做準備時,我得知了這座城市和國際法的起源息息相關。那兩個對打造現代國際司法系統比誰都貢獻匪淺的人會是源出同一個城市,看來並不只是巧合。同樣讓人驚訝的是,當我第一次造訪利維夫時,我在大學裡或城裡各處碰到的人之中沒有一個意識到利維夫在打造現代國際司法系統的重要角色。

在演講之後的發問時間,聽眾問的問題通常跟這兩個人的生平有關。他們住在哪條街?他們在大學修了哪些課?他們的老師是誰?他們有碰過面或彼此認識嗎?他們在離開利維夫之後有什麼經歷?為什麼今日法學系沒有人談他們?為什麼他們一個重視保護個人,另一個重視保護群體?他們怎樣會和紐倫堡大審發生關係?他們的父母和兄弟姊妹後來怎樣了?

這些問題我都答不出來。

然後有人問了一個我能夠回答的問題。

「危害人類罪和種族滅絕罪有什麼不同?」

「試想像謀殺十萬個剛好是屬於同一群體的人,」我解釋道,「例如利維夫的猶太人或波蘭人。在勞特派特看來,殺死個人——如果是一個系統性計畫的一部分——會構成危害人類罪。對萊姆金來說,焦點是種族滅絕,其目的是殺死很多屬於同一群體的人。對今日一個檢察官而言,兩者的差別主要是動機的問題:想要證明被告犯了種族滅絕罪,你就必須證明他有摧毀群體的動機。但危害人類罪的成立不需要這種動機。」我解釋說,想要證明人有動機想要摧毀一個群體的整體或部分是出了名的困難,因為從事殺戮工作的人通常不會留下可以讓你追查到這種動機的文件檔案。

另一個聽眾問我:這種差異重要嗎?法律是因為你是一個個人還是群體的一員而保護你重要嗎?這個問題漂浮在演講廳裡,自此以後讓我一直惦記著。

當晚稍後,一個學生走近我。「我們可以離開人群私下談談嗎?」她低聲說,「是私人問題。」我們走到一個角落。她說這個城市沒有人知道或在乎勞特派特和萊姆金,因為他們是猶太人。他們因為他們的民族身分而受到汙染。

因為不知道她想要說些什麼,我不置可否。

她說:「我想讓你知道,你的演講對我非常重要,對我來說有切身重要性。」

我知道她是想向我暗示她的血緣。不管一個人是波蘭人還是猶太人,都是一件不應該公開談論的事情。在利維夫,個人身分和群體身分的問題非常敏感。

「我知道你對勞特派特和萊姆金感興趣,」她繼續說,「但你外祖父的遭遇難道不是你更應該追查的嗎?難道他不是你最在意的嗎?」

相關書摘 ▶《人權的條件》:盟國四強因受傷而刺痛,但它們仍然願意停住復仇之手

書籍介紹

本文摘錄自《人權的條件:定義「危害人類罪」與「種族滅絕罪」的關鍵人物》,貓頭鷹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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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沙茲(Philippe Sands)
譯者:梁永安

人權不是生而有之
二戰前,國家可以對國民做任何事情,包括歧視、折磨或殺害……

我們都知道納粹的紐倫堡大審,
卻不知道這場審判啟動了人權觀念的改變,更是現代國際司法系統的起始……

人民犯罪,國家有權執法,如果犯罪的是國家,該由誰來懲罰?

在國際法庭指控利比亞強人格達費的「危害人類罪」
控訴諾貝爾和平獎得主翁山蘇姬犯下的「種族滅絕罪」
兩種罪名的誕生其實都不到100年

一位人權律師追出的人權起源故事
本書作者沙茲是一位國際律師,曾經手盧安達大屠殺、南海仲裁案等國際案件。他在2010年受邀到烏克蘭利維夫演講,意外發現「危害人類罪」和「種族滅絕」等人權保護詞彙,最早的提出者都曾居住於此。一位是冷靜自制的法律教授勞特派特,另一位是性格強悍的檢察官萊姆金,他們上同一間大學、師從同一群老師、也都從20世紀初的亞美尼亞大屠殺得到啟示,卻分別以個人與群體的角度思索納粹罪行。

沒有法律可以去約束一個國家,如今它終於成為被告
1945年紐倫堡大審,是納粹罪行的世紀大審判,也是歷史上首次對破壞世界和平罪提起訴訟,更開啟將國家領導人送入國際法庭受審的可能性。當時,英法等戰勝國以「文明不可對暴行置之不理」,以及「歷史不可重演」為前提,羅列納粹的四大罪狀。其中兩項引入當時無人聽聞的新詞彙:「危害人類罪」和「種族滅絕」。「危害人類罪」指基於政治、種族或宗教理由對任何平民的謀殺、滅絕、奴役等迫害。「種族滅絕」則是攻擊民族、宗教和族群群體的行為。它們分別從個人和群體的視角思索,但不約而同地,形塑出一個超越國家主權的國際法。

不許政治人物躲在國家背後,逍遙法外
以往認為法律是為國家服務的。二戰之前,主權高於一切,國際法不得干涉他國內政,政府可任意處置自己的人民,領導人無需為自己發起戰爭或屠殺人民負責。直到紐倫堡大審前後,才將人放在法律中心,並將「危害人類」與「種族滅絕」納入世界人權宣言、國際法、《防止及懲治種族滅絕罪公約》等等。從此,法律成為約束當權者的武器,國際刑事法庭有了執法依據,可審判那些因為大權在握而任意將國家投入戰爭或濫殺人民的當權者。

人權從來都不是憑空而來
其實勞特派特與萊姆金的努力,可說是直到1998年,才在國際刑事法院審判盧安達屠殺一案中真正落實。當沙茲開始著手調查兩人的故事時,美國與英國的總統和首相,正在對干涉敘利亞內政一事尋求法理上的支持,主權與人權的拉扯直到今日仍在繼續。因而,當我們面對羅興亞等人道危機,思索香港等「內政」與國際干涉問題時,都該意識到基本人權從來不是理所當然,憑空而來的,本書即是透過這些法律人的故事,帶領我們重回70年前人權意識被建立的重要時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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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oto Credit: 貓頭鷹出版

責任編輯:潘柏翰
核稿編輯:翁世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