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真的相信」假新聞而轉傳,還會構成犯罪嗎?

如果我「真的相信」假新聞而轉傳,還會構成犯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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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刑事法以處罰「故意」為原則、「過失」為例外,如果主觀上欠缺故意或過失就,理論上不會構成犯罪,不過也有判決指出人應具備相當查證義務,認為「輕率將與事實不符之資訊發布於臉書」屬於過失的一種。

近來網上瘋傳「排隊買口罩被輾斃」、「強制休假」、「封城」、「謊報確診案例」、「口罩出口巴拉圭」、「鼓動囤物資」等訊息,為了追查是否屬實,往往使查緝人員疲於奔命,有關單位也一再透過記者會、新聞稿等方式澄清,並呼籲若有類似情形將重罰,但為何仍有人執意散布呢?

散布疫情假訊息,最重恐判三年

民眾逕自散播未經查證的訊息,可能將觸犯以下規定:

  •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3款:「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依法可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
  • 《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規定:「散播有關傳染病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紆困振興特別條例》(下稱特別條例)第14條規定:「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若有同時觸犯上開規定情形,由於刑罰之懲罰作用較《社會秩序維護法》為強,故應移由檢察官依刑事法律規定辦理;而《特別條例》又為《傳染病防治法》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之。

散播消息的人「真的相信」,還會構成犯罪嗎?

我國刑事法係以處罰「故意」為原則,「過失」為例外,如行為人主觀上欠缺故意或過失,並不會構成犯罪。不過,有判決曾指出,行為人應具備「相當查證義務」,並認為「被移送人未為相當查證,輕率將與事實不符之資訊發布於臉書,違背一般人標準之注意義務,足認有過失」(三重簡易庭108年重秩字第31號)。

因此,若轉傳訊息時未善盡相當之查證,應至少有過失存在。

當然,也有判決認為「各方資訊紛紜之現代社會,一般讀者非必有足夠之資訊判斷及查證能力,自容易偏信其所信賴者發佈之新聞資訊,難以對閱聽大眾苛予過高之查證義務。被移送人雖曾轉貼前揭貼文,然依卷內資料,尚無從證明被移送人於行為時,係明知為不實事實而故意將前揭貼文散發、傳佈於公眾」(旗山簡易庭109年旗秩字第2號),認為散布假訊息,須達到行為人「明知」為不實的程度,才會構成。

筆者日前曾撰文「打擊謊言從你我做起」,文中說明「行政院對於假訊息的定義,著重於刻意製造的不實訊息而造成危害,即『惡、假、害』3大要件作為法律問責前提,並不包含出於過失或錯誤所生的訊息」,因此,雖各該判決對於違背查證義務是否構成犯罪,有略為不同之認定,但可以確認的,查證義務的落實,在防制錯假訊息的制度中顯得格外重要。

衛生紙熱賣(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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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達到「擾亂社會秩序」或「造成動盪的程度」,也可能成罪

上開《傳染病防治法》與《特別條例》均有「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要件,所謂「足生損害」,係指他人有可受法律保護之利益,因此遭受損害或有受損害之虞而言,並不以實際發生損害為其要件。故若散布不實訊息,縱然可能未必使人相信,但只要有令一般人誤認的危險(可能),即可成立。

最重要的是,事實查核可不只是政府部門的事。

在疫情險峻的現在,各式訊息自四面八方而來,傳遞速度快且廣泛,一面仰賴有關機關查緝,早已緩不濟急,甚至有人覺得上述的法律刑度並沒辦法嚇阻假訊息傳播。但最重要的,我們還是應該培養自身基礎識別、查證的能力,並學習批判、思考,讓自己成為防範錯假訊息亂竄的守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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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丁肇九
核稿編輯:翁世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