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情感可用《刑法》規範嗎?大法官釋憲18年後,「通姦除罪化」重啟辯論

私人情感可用《刑法》規範嗎?大法官釋憲18年後,「通姦除罪化」重啟辯論
Photo Credit:中央社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這不是台灣第一次對《通姦罪》進行合憲性審查。2002年時,大法官提出的釋字554號曾闡明,「性行為自由」應受婚姻與家庭制度制約。

今(31)日上午,台灣憲法法庭就《刑法》239條(通姦罪)與《刑事訴訟法》239條(俗稱元配撤告配偶條款)是否「合憲」展開辯論,也就是通姦罪是否要走向「除罪化」的關鍵。多數聲請人主張,《通姦罪》並無法保障婚姻幸福,且實務判決上,經常無法成立反而害到原告,浪費社會及司法資源,建議回歸到民事訴訟處理。不過法務部和民間團體則持不同意見。

《端傳媒》報導,這是自大法官748號解釋(同婚合法化)後,幾乎同一批大法官再次於台灣婚家制度的憲法時刻現身,並挑戰社會爭議議題。事實上,這不是台灣第一次對通姦罪進行合憲性審查。2002年時,大法官提出的釋字554號曾闡明,「性行為自由」應受婚姻與家庭制度制約,通姦罪限制人民性行為自由,惟此為維護婚姻、家庭制度及社會生活秩序所必要。事隔18年後,通姦罪再度面臨挑戰。

辯論有誰參加?辯論點是什麼?

《中央社》報導,參與言詞辯論除聲請法官,還包括法務部、司法院刑事廳代表、學者張文貞、李念祖、王皇玉、薛智仁、蔡聖偉與黃士軒等鑑定人,及法庭之友許幸惠、紀惠容等。

大法官日前公布爭點題綱包括:《刑法》第239條的立法目的為何?為保障何種法益或基本權利而設?因此限制或侵害人民何種基本權利?審查基準為何?此外,《刑法》處罰婚外性行為手段,是否有助於目的達成?手段與目的間是否存有一定關聯性?釋字第554號解釋有無變更解釋必要?

《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聲請釋憲的法官們,有什麼主張?

這次的釋憲案由吳志強等18位法官提出,《中央社》報導,吳志強指出,通姦行為並非動搖婚姻的唯一原因,沒有國家刑罰介入的必要,現在制度的設計必然導致國家刑罰運作上不平等,也會變相要求無意維持婚姻者,被迫維持假面夫妻關係。

法官張淵森指出,通姦罪存在目的可能在於維護家庭及善良風俗,以及避免配偶痛苦。法律可以讓人民自主結婚、離婚,不能以《刑法》恫嚇婚姻必須忠誠。婚姻中有許多痛苦存在,包括婆媳問題、子女教育、經濟問題等,性關係只是其中一種,一個人在婚姻中痛苦不表示另一個人必須受到處罰,痛苦不應成為《刑法》處罰的理由。

法官何効鋼則表示,通姦罪嚴重侵害個人隱私權,而通姦行為在法院實務上,與民事賠償有高度可替代性,民事賠償對通姦行為的嚇阻效果高於刑事懲罰。

《中央社》報導,也有不少檢察官認為通姦罪難以維繫婚姻,處罰缺乏實際效益不如廢了;北部1名男性主任檢察官受訪時就說,從維繫家庭制度角度出發,通姦罪看起來必要,但實務運作結果顯示通姦罪無助降低離婚率,卻耗費司法資源,又得讓夫妻對簿公堂。他解釋,通姦案採證門檻高,除非抓姦在床,否則多半因無法證明性器接合交媾而判無罪,過程中反而是提告的一方為了蒐證,吃上妨害自由、妨害秘密官司。

1名女性主任檢察官也認為,通姦罪的處罰沒意義,因通姦案走上偵查庭的夫妻大多感情都已破裂,即使出軌者被判有罪,破鏡也難重圓,更何況實務上通姦罪的處罰幾乎都可易科罰金,感情變異又豈是數萬元罰金可以教化。

她認為通姦罪1天不廢,檢察官仍得依法偵辦,包括將「可疑衛生紙團」送交鑑定DNA,都是在花費國家資源。但耗費心力偵辦的結果無法達成立法的目的,讓人有「白忙一場」的感覺,不如循民事訴訟,讓被害人取得實質賠償更有實益。

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林達認為,通姦案畢竟與公共利益無關,是否該由「為公益服務」的檢察官介入,值得商榷,若民意仍反對通姦除罪化,不妨參考外國法制,規定通姦罪只能由告訴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訴,而非經由檢察官偵查提起公訴,或許可為折衷方案。

此外,最高法院法官徐昌錦曾出版《通姦除罪化-案例研究與實證分析》一書,他認為通姦罪有除罪化必要,但許多婦女擔心除罪化將助長男性外遇,而女性手中再無任何籌碼保障自身權益,因此若要通姦除罪化,必須先解除疑慮,提出「提高通姦及離婚損害賠償金額」等配套措施,保障弱勢配偶權益。

法務部怎麼說?

《中央社》報導,法務部代表、政務次長蔡碧仲說,通姦罪立法目的在於夫妻間忠誠義務、維護婚姻及家庭,雖個人自由越趨開放,但仍須限縮,本罪並沒有違憲。

蔡碧仲主張,依2002年的釋字554號揭示,婚姻與家庭為社會形成與發展的基礎,受憲法制度性保障;婚姻制度植基於人格自由,具有維護人倫秩序、男女平等、養育子女等社會性功能,國家為確保婚姻制度的存續與圓滿,自得制定相關規範,約束夫妻雙方互負忠誠義務。多數國家並未宣告通姦罪違憲,而是直接廢除法條。

蔡碧仲說,個人自由隨時代演進越趨開放,這不可否認,但在婚姻制度裡,因「不能分享」而必須限縮,結婚者有義務去維護婚姻及家庭制度,也涉及到社會生活秩序,所以才有《刑法》239條的規定,對人民的性自由權跟隱私權有適度限縮。上一次釋憲後至今18年,我國婚姻跟家庭制度並沒有崩解,應沒有變更解釋必要。

蔡碧仲指出,大家都知道婚姻不一定會幸福,但婚姻的存在卻是社會安定的基石,即便幾十年的婚姻彼此間愛意已退,希望大法官能把這樣的難題交給立法機關處理,不要枉顧七、八成的民意反對廢除通姦罪,做出違憲解釋。

反對通姦除罪化的還有誰?他們主張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