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肺炎「勞工出國」法規:公司可以規定員工不准出國嗎?

武漢肺炎「勞工出國」法規:公司可以規定員工不准出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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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勞工在疫情期間出國,的確可能有影響事業秩序、損害雇主利益之危險,因此從勞工對雇主所負的「附隨義務」來看,雇主可能得以行政公告、業務命令等方式單方要求勞工不得出國。

文:劉素吟律師、李有容律師(有澤法律事務所)

鑑於新冠肺炎(武漢肺炎,COVID-19)疫情已蔓延至全球,我國確診病例亦以境外感染為大宗,為了避免員工出國而遭感染,甚而將病毒帶進企業內部,導致其他員工及企業營運受影響,A公司乃發布行政公告,要求員工在疫情期間非有必要不得出國。

A公司對員工出國所作的限制,在法律上效力為何?員工是否即負有不得出國的義務?

原則上,雖然勞動關係具有從屬性,但是勞工在業務之外的私人生活行為,則非雇主可以支配的範圍,雇主並不能任意地對勞工的私人生活行為加以限制。也就是說,在通常的情形,勞工要在工作時間外出國,是勞工的自由,雇主不能加以干涉。不過,在下列情形,勞工可能仍將負有不出國的義務:

以契約或工作規則,明定勞工不出國的義務

基於私法自治,在不違反法律強制規定、公序良俗,且未顯失公平的前提下,勞雇雙方自得以契約約定勞工的義務。因此,若雇主取得勞工實質同意,雙方以「勞動契約增補條款」或「另行簽訂協議書」等個別約定方式,對勞工在疫情期間的出國行為作限制,除非該條款內容有無效的情形,否則勞工應受拘束。

此外,實務與學理一般認為工作規則是一種「定型化契約」,即雇主訂定的工作規則,經向勞工揭示並取得勞工明示或默示的同意後,將成為勞雇雙方勞動契約內容的一部分。因此,雇主以增(修)訂工作規則方式(例如增訂「禁止出國條款」)規定勞工不得出國,若能得到勞工明示或默示的同意,亦能達到與上述個別契約約定方式相同的法律效果。

又,工作規則新增禁止出國條款,性質上屬不利益變更,基於工作規則的「合理性變更法理」,即便勞工反對雇主增(修)訂的禁止出國規定,但如果該禁止出國規定之訂定,被認為具有必要性與合理性,則仍能拘束反對的勞工。

另要注意的是,無論是以個別契約或工作規則方式,由於限制勞工出國,畢竟涉及勞工自由權的干涉,因此,即便得到勞工的同意,但具體的限制內容,仍然不得逾越必要且合理的範圍(例如:限制期間應只限於疫情期間,不能永無止盡;不應不問事由而一概禁止員工出國,若員工客觀上確實有出國必要仍應准許出國等),否則該契約約定或工作規則規定,即可能有顯失公平或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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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的出國行為將有害雇主合法利益:基於誠信原則所生的「附隨義務」

在勞動契約關係之下,勞工所負的義務不僅僅是契約或工作規則明定的義務,尚包括未明文規定、但基於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的附隨義務,此在勞動法上多稱為「忠實義務」或「忠誠義務」,其內涵主要是指勞工應忠實維護雇主合法利益、不要不當地侵害雇主利益,且這樣的要求,不只是針對勞工業務遂行過程中的行為,尚包含勞工在業務之外的私人生活行為。

關於勞工的私人生活行為是否違反附隨義務,過去的討論對象主要是勞工私人生活中的不正行為,而依照我國與日本的實務見解,若勞工私生活的不正行為有減損企業社會評價、影響事業秩序之危險,即可能構成附隨義務的違反。

若參照這樣的判斷標準,勞工在疫情期間出國,衡諸目前疫情的嚴重性,勞工於國外感染新冠肺炎的風險甚高,勞工返國並歸復職場後,一旦確診感染,除將導致共同工作的同事均須進行居家隔離(甚至可能遭受感染)外,企業的營運恐將因此受到影響甚而停擺,且企業內發生確診案例,亦可能引起其他員工或客戶的恐慌。

雖然我國政府已經宣布,自2020年3月19日起所有入境者一律居家檢疫14天,此舉能避免前述勞工返國後即歸復職場致將病毒帶進企業內部,從而影響事業秩序之危險,但儘管如此,因勞工於返國後必須接受14天的居家檢疫,居家檢疫期間勞工無法依約正常出勤工作,故仍難謂對於雇主的事業秩序不會造成影響。

承上說明,勞工在疫情期間出國,的確可能有影響事業秩序、損害雇主利益之危險,因此從勞工對雇主所負的附隨義務,似有可能導出員工應儘可能避免在疫情期間出國之義務,也就是說,雇主可能得以行政公告、業務命令等方式單方要求勞工不得出國,此公告或命令並非單方課予勞工額外的義務,而只是將勞工所負的附隨義務內容具體化、明確化。

值得注意者是,依照2020年3月17日媒體報導勞動部次長的說明,勞動部也是本於「勞工負有附隨義務」的立場,認為雇主可要求勞工不可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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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文章開頭所說的案例,A公司以行政公告方式單方禁止員工出國,員工是否即有不出國之義務呢?

本文認為,雖然附隨義務的理論,可能得作為A公司以行政公告限制員工出國的合法基礎,但A公司與員工透過契約、工作規則加以明確約定,應是較為周全之作法;如無法事先約定,雇主可先以行政公告、業務命令等方式要求勞工出國前應向雇主報備,並將如因出國導致雇主後續營運受到影響、損害,則員工須負賠償責任等資訊清楚告知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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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丁肇九
核稿編輯:翁世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