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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課堂不是談話節目,別用「言論自由」與「學術自由」蒙混爭議人事物

大學課堂不是談話節目,別用「言論自由」與「學術自由」蒙混爭議人事物
Photo Credit: 中央社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大學的目的只有兩個,教育與拓展新知,大學的所做所為必須以這兩個目的為參考來合理化、來指導大學所有的活動,不管是課內還是課外,不管是非專業的演講還是教授與學生的研究。而學術自由由此出發。

文:李中志(美國伊利諾州立大學教授)

言論自由、學術自由、大學自主、大學自治是四組不同的概念,但往往被混為一談,而且一個混淆的概念常常被利用來掩蓋對另一個概念的誤解。例如台灣大學校長管中閔的任用,這是一個用大學自主來掩蓋大學自治失能的最佳例子,多數的討論聚焦在管中閔個人的爭議,如兼職是否合法?是否有竊取學生成果等,卻輕易把判斷的權力交給明顯失能的遴選委員會,而不願正面主張民主國家監督國立大學應有的權責。

言論自由與學術自由的爭議更大,即便在美國,近年來極端的言論往往希望校園以學術自由為名,提供與國家一樣,甚至更大的空間來保障他們的言論自由。然而一旦將兩者混為一談,何謂適當的校園言論將找不到底線,這是偷渡爭議言論的技巧。正如前美國耶魯大學法學院院長博斯特(Robert Post)所言,教室不是海德堡公園,意思是說,不是每個人都可以搬個肥皂箱站上去高談闊論。

以日前中山大學陳世岳教授邀請中華統一促進黨總裁張安樂演講為例,若從言論自由的角度切入,事實上已掉入爭議的陷阱,任何人當然享有言論自由,而且只要是一個合法的政黨,它當然可以依法在任何公共場所宣傳其理念,而這正是支持者可以輕易取得、看似正當的立場。支持者如政大廖元豪教授、世新大學陳信行教授,都從這個點切入,但校園不是言論自由的場域,支持者可能也誤用了學術自由的概念。

我們先由言論自由講起。言論自由受《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保障,為《民權法案》之首,兩百多年來美國最高法院不斷豐富它的內涵與限制,也成為民主國家積極保護的基本人權。用法哲學家米克爾約翰(Alexander Meiklejohn)的說法,《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是「觀念世界的平等法案」(equality status in the field of ideas),以法律的力量保障非主流意見被陳述的權利,也讓不受歡迎的觀念免於被政府與主流言論的壓迫。

美國對言論自由的堅持更勝於戰後一些歐洲國家,凡納粹主義、否認大屠殺、共產主義、恐怖主義、種族主義,在言論的層次內均不入罪。就算要辦充滿仇恨的遊行,政府還要動用大批警力保護。簡單講,言論自由是政治上齊頭式的平等,在法律之前,不分階級、不分術業,沒有觀念是不好的,也沒有人要因此受罰。

然而這種讓各種觀念齊頭式平等的信仰,在不同的專業場域顯然不適用。例如用藥錯誤的醫師,不可能依此來為他自己辯護。教育機構更是有責任不斷區別好的觀念與壞的觀念,以更好的新技術取代舊有的技術,以民主制度取代專制政權等等。學生以不好或錯誤的方法完成的作業,我們不會猶豫,必然以較差的分數區別。

大學教授研究與講學的自由也必須以專業為界,受到專業社群的評鑑。例如,教生物學的教授,沒有用創世紀來解釋物種演化的言論自由;材料系的老師,不能用中世紀的煉金術來教化學。校方與行政單位要負起依專業監督的責任,特異獨行,不堪檢驗的研究,終將使教授失去工作。台灣的電機系的教授,要求學生做超能力實驗,對正常大學而言是不可思議的。

然而實際的情形往往沒有那麼清楚的界線,學術自由的兩大基石,研究與講學的自由,有許多灰色地帶。尤其外界對學院一直存在浪漫的想像,總認為給予絕對的自由才是推進知識的動力,不少學者也樂於對外製造這樣的假象。但學術研究並非如此,常態科學才是知識迅速累積的階段,孔恩(Thomas Kuhn)科學革命的出現必須有厚重的基礎,在常態科學內累積到飽和點後才會發生科學革命,斷然不是無中生有的靈感。以美國的大學而言,天馬行空的教授,大概兩個學期就被淘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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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oto Credit: Shutterstock / 達志影像

其實學院爭取獨立有一段漫長的歷史,比言論自由更久遠。從古希臘的派別鬥爭、中世紀受制於教廷、民族國家興起後的國家主義、二十世紀的共產主義、法西斯主義,到資本主義,學院從來沒有真正的獨立過。以美國為例,不像歐洲國家經歷過中世紀的宗教裁判、國界不斷變動、美國在立國之初並沒有感受到學術受制於政權的威脅,以至於學術自由並沒有載入憲法。事實上,美國的高等教育一直扮演著時代主流的角色。

真正的衝突要到二戰後,冷戰形成,在意識形態的競爭下,美國的學術自由才屢遭挑戰。最高法院的判決成為解釋學術自由的準則,但這些判決並不完全一致,多數判決的核心議題仍然圍繞在個別教師的言論自由上,對整體學術自由的規範幫助並不大。

例如紐約州以法律排除參加過「顛覆集團」的人成為公立學校老師,引發違憲質疑,但1952年聯邦最高法院裁定此法沒有違憲,這顯然是麥卡錫主義的產物。這個裁定鼓勵了新罕布夏州通過相同法律,並對政治學教授史維茲(Paul M. Sweezy)展開政治調查。史維茲被認為是馬克思主義者,媒體製造陰謀論而引發對他的忠誠質疑,但史維茲拒絕調查而告上法院。1957年聯邦最高法院做出判決,裁決史維茲可以不必向調查委員會交代他的政治立場。

這個判決(Sweezy v. New Hampshire,1957)相當重要,被認為是麥卡錫主義的轉捩點,也是接下來聯邦最高法院裁定學術自由爭議時的參考點。但如前述,闡述言論自由對規範學術自由的幫助並不大。以今天已普遍接受的觀念來看,教授做為一個公民,當然享有言論與結社的自由,但做為一個專業研究者與授業者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