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懂得「自我照顧」嗎?正視自己的生活,而非以金錢作為活下去的養分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當我們將金錢(以及背後付出的時間)大方投入得利的企業時,我們可以返回思考如何培養(cultivate)自己。有可能是看一本書或讀一首詩,望著天空或聽朋友的心事,回顧今日完成事項與設想如何調整自己讓明天的自己不再為今天的事煩惱。
在柏林,地鐵與軌道擦肩的聲音轟隆,坐與站著的乘客窸窣,腦中的思考與時間賽跑,為你按下暫停的是衣衫輕便或甚襤褸的賣報的街友。他手裡拿著一滴不剩的咖啡紙杯,用大於人與人間交談的十倍音量,介紹手中販賣的小報,並等待與他對到眼的乘客將錢幣投到紙杯裡。
一份3.5歐(約台幣114塊)的雙月刊報紙,《工人階級的藝術》(Arts of the Working Class) 在2019年的12月份刊、第9期中,英國作家Juliet Jacques的文章《自我照顧之箴言》(Aphorisms on Self-Care) [1]分了9大段,論述她所認識的自我照顧(self-care),並闡述「自我照顧」之發生的當代歷史、自我照顧之重要與個人操演。
Jacques在文章中數次提到美國作家Audre Lorde寫於1988[2]年對自我之照顧的定義。Lorde認為 ,照顧自己並非一種自我的縱容(self-indulgence) ,而是一種自我保留 (self-preservation),是一種具有政治性戰事的行為。Lorde將自我照顧提升至引起漣漪的那一顆池中石,提供一種(在美國)面對社會壓迫的族群,如何用自我保護積極的抵抗大環境的迫害之辦法,的確,知彼之前先好好的知己,百戰百勝。
但,何為自我照顧?也許聽到自我照顧一詞,如聽到藍色這個顏色,我們都會往最靠近自己熟悉的色調作聯想,不同顏色,但在色表上連坐。自我照顧在每個人的眼中樣子不盡相同,但要達到的,也許都是花半個小時暫時忘掉還沒回的電子信件、故意不已讀的簡訊,或非自主產生的任何心傷。
對正在全球性流行性疫情中的我們,自我照顧是一種新的常態(a new normal),無法出戶、受疫情環境影響了我們對疫情前常態的認知,在生活中新出現的空檔成為產生自我懷疑的催化劑,我們被逼迫要重新看待自己。
我們往往在自我照顧的第一步中以「爽」作為心理目標;泡澡與紅酒、炸雞與啤酒、新的衣物或放縱自己連續看二十集《六人行》。自我照顧在二十一世紀是一種像擠鮮奶油罐一樣的現象,在壓力中釋放,受損的精神服從於大眾消費主義的回饋,速戰速決。

不僅如此,自我照顧成為一種消費紀錄、生活美學、生活風格,Instagram上的self-care標記塑造了一種「因為你值得」的基礎形象,也因為你值得,新自由主義將個人主義完整吸收,創造資本主義最大值。個人消費、自我形象、自我照顧,一次到位。對此,Juliet Jacques提到資本主義在這些動盪改變中證明了它的韌性,不管在怎樣的狀況下,資本主義都可以對症下藥。而Lorde當年所說的自我照顧則被簡化至一種「在期望減縮時代中的生活風格建議。」
「需要在疫情中培養自我照顧?也許你需要的是這瓶2016年、產地為南非的希拉紅酒能幫助你解放身心、一覺好眠!」「這罐兩千元的眼霜幫助你提升良好自我感覺! 有了它,熬夜擔憂的你再也不怕黑眼圈!」「在家防疫? 三片披薩1000元送到家,放心吃、放鬆吃,再加30還送可樂!」多種防疫版本的廣告不斷放送,的確,資本主義中的消費與自我照顧似乎已經成為Google 般的解方:有什麼疑問,就問Google;想要紓壓,就消費。
在2009年開播至2015年停播的美國電視劇《公園與遊憩》(Parks and Recreation) ,劇情中,兩個主要角色Tom跟 Donna每年都會找一天「 犒賞自己」(treat yo self),接著展開三溫暖按摩以及購物中心的行程、無止境的消費片段與物質分享。消費作為照顧自己的方法遍及影劇內外、線上線下,逐漸成為普世價值。不得不說滿足物質慾望為填補心裡某種空缺最直接的方式,但自我照顧,回到哲學文本,其實不是那麼一回事,或說,不只是那麼一回事。

在傅柯(Michel Foucault)的巨作《性史》(The History of Sexuality)的第三卷《自我的關照》(The Care of the Self)[3]中使用了古希臘羅馬哲思對自我培養(heautou epimeleisthai)的思考講述自我照顧的生成根本。
傅柯在書中《自我培養》(The Cultivation of Self) 一章中舉出多種、圍繞在哲學家中的自我照顧經驗。例如蘇格拉底(Socrates)如何被眾神送進凡間以提醒世人不應擔憂財富或榮譽,而應將心思放在自我與靈魂上。又或如塞內卡(Seneca)所說: 「一個人必須致力於自身,將其他事業都排除在外。如此,他即能夠將自己空出給自己。」
傅柯對此說明,這樣的空缺並不是閒置,這個空缺由多種的形式與作為組成,這個為自己留下空缺的這個個體將不花一點時間與力氣在其他非關自我的事情上,也因此才有時間「改變自我」與「回到自我」。對自我照顧的第一點,因此,則關乎對自我培養的覺醒與時間分配。
傅柯再說,我們必須要了解到自我照顧並非一種普遍的生活態度。希臘原字Epimeleia (照顧;關懷) 所使用的主體為負擔大權的一家之主,意旨著上位者照顧下屬的任務、對病殘的關懷,或一種獻祭給上帝或亡者的榮譽。Epimeleia—也因此,是種勞務(lab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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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過時法規又一例?遺產捐贈公益社團法人要課稅!超過7成民眾認為不合理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愛心公益是否該被差別待遇?過時的法令讓社團法人受贈的善款縮水,不僅影響了遺贈者的心願,更截斷了社福團體的募款來源。針對遺產捐贈需課稅的問題,法規該如何調整才能完善遺贈者的善意呢?
「台灣最美的風景,是人!」這句話是許多國外觀光客來台灣旅遊時所給予的盛讚,但你知道嗎?台灣人的良善,卻因過時的法規要求,導致許多社福團體被阻擋在愛心捐款的門外!
原因為何?關鍵在於當前《遺產及贈與稅法》明文要求,捐贈給財團法人得以「免」課遺產稅1 ;但是,同屬公益性質的社團法人卻被排除在外,例如台灣失智症協會、台灣荒野保護協會等組織,若收到一筆遺產捐贈,是「無法」享有免課稅的福利。等於社團法人受贈遺產時,硬是比財團法人多被扒了一層皮,這無疑是政府用國家力量引導資源的走向。
你覺得,這項法規在現今公民運動已屬成熟的社會當下,合理嗎?
民眾的遺愛被打折,一億元遺產損失6,283萬社會投資報酬價值
社團法人中華社會福利聯合勸募協會(以下稱聯合勸募協會)分享一個案例,一名長期熱心公益的捐款人在身故後,遺囑指定捐贈市值達新台幣1億多元的遺產,由於聯合勸募協會屬社團法人組織,設算後須先扣除遺產稅金高達1,366萬元,若以聯合勸募所導入的SROI值計算,每投入1元,可產生4.6元社會價值,等同流失創造6,283萬元社會價值的機會。
只因為聯合勸募屬社團法人,遺贈人必須繳納這筆遺產稅金,讓原本可以造福更多其他社會弱勢的善心,流失真正有意義的價值。
另一方面,由於少子化與單身人口逐年增高的趨勢,越來越多人打算將遺產捐贈給公益團體遺愛人間。從聯合勸募協會委託的「遺產捐市場調查」 2結果發現,便有26.4%受訪者願意捐出繼承遺產作公益,願捐出個人遺產者則有30.9%,但約1/4民眾會因得知要課稅而改變心意不願捐贈。
超過7成認同!公益社團法人排除免課遺產稅「不合理」
從「遺產捐市場調查」可以觀察到,有74.1%的受訪者認為現有法條將社團法人排除免課徵遺產稅的群體之外,相當「不合理」,進一步探究原因,「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對社團法人公益團體不夠友善」皆超過5成比例的支持度。
如果交叉比對受訪族群,發現年齡越高者,越認同「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年收入較高的族群,則更贊同不合理「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至於表達有捐贈遺產意願的受訪者也抱持「較高」比率認為此項課稅規定不合理,將對公益捐贈帶來限制及困難。

在願意捐贈者中,交叉分析收入分布,年收100萬元到250萬元者意願顯著高於群體,達4到5成。至於捐贈原因,捐贈繼承遺產者有81.4%盼幫助弱勢族群,33%是受信仰或民間功德觀念影響;捐贈個人遺產者,有78%盼愛心化為實際祝福遺留人間,46%盼支持特定團體。
接著調查進一步詢問,如果遺產捐贈給社團法人能夠免課遺產稅,是否會提高受訪者的捐贈意願?有34.4%本無意願捐贈者表示會考慮捐贈。至於捐贈意願提高的動機,「可以藉此節稅」(72.4%)為主因;另外抱持「讓受贈的公益團體獲得更多」想法也有43.1%比例。

另外,原有意捐贈遺產者,因須課遺產稅而改變意願不捐贈者有24.9%,進一步分析,發現以年收60萬元以上者改變意願的比率略高於群體,這對於平日仰賴小額捐款的社團法人來說,可能因此流失了四分之一的遺贈人的善款。
從上述調查結果可推論出,節稅優惠是捐助公益的重要動力,而本身有考慮捐贈遺產者,可能有自己既有想支持的社團法人慈善團體,也期待款項能全數贈與給相關組織。顯然,若是遺產稅的稅法規範對於社團法人更為合理,確實能帶動部分民眾捐贈遺產的意願。
回顧〈遺產及贈與稅法〉從民國62年制定,雖經歷幾次修法,捐贈予「公益社團法人」的財產至今仍未納入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群體,當年的立法背景與現今的社會工作與公民社會已大相逕庭,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在公益事務上的貢獻不相上下;再者,台灣的公益捐款一直有過度集中的現象,一般民眾與企業都傾向將資源投注於大型財團法人,此過時法令的規定,無疑加劇此一失衡狀況。
一個國家的偉大,不在於國土面積、人口多寡、國防強弱,更重視是社會的文明程度。其中,對均衡弱勢的關懷,以及法律規範能否跟上時代進步,即是重要的觀察指標。遺產法規該如何實現遺贈人的慈善意願,讓真正需要的人獲得幫助,是時候該被好好檢討了!
[1] 備註1:有關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相關租稅減免優惠,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3款,遺產捐贈給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
[2] 備註2:遺產捐市場調查的總樣本數共回收有效樣本數1,000份,在95%信心水準下,抽樣誤差為±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