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藜與它們的產地:台灣藜的華麗轉身與地方生活的再連結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紅藜在過去廣為原住民種植。隨著原住民生活領域的遷徙,經濟活動不斷改變,紅藜逐漸成為流傳在少數部落以及高齡農人間的作物。然而,從甚麼時候開始,紅藜竟成為整個台灣社會追逐的農業原料呢?
文:廖慧雅
高經濟價值作物──紅藜
春賞紅藜季於2018年2至3月在台東市區展開,特別在台東森林公園一區種植紅藜,讓民眾了解甚麼是紅藜?2月初公園裡的紅藜長的茂盛,高度比幼童的身高還高,大部分仍然是綠色的,其中有部分的植株從莖、葉到穗都轉為不同程度的橘色、黃色或紅色,在尚未成熟的綠色紅藜中相當搶眼,紅藜竟也與景觀植物般討喜。
紅藜穀粒的色彩是來自於外殼,但因外殼含有皂素,一般食用時需脫去外殼,其穀粒脫去彩色的外殼後約是1.1mm~1.8mm,因此紅藜本身不是主食,而是添加在其他穀類中一同食用或者是製成加工食品,如麵條、餅乾、麵包、蛋糕,甚至是化妝、保養品等化工產品等,應用層面廣泛,各大企業均積極與產地訂購紅藜添加於產品中。
2016到2017年是台灣的紅藜聲勢頂峰,紅藜富含蛋白質、礦物質、膳食纖維、微量元素等具有營養價值、健康療效被當成健康食物,廣泛地在電商平台、雜誌文章、網路媒體等介紹宣傳,市場有充足的理由接受並消費紅藜,生產者也有增產的動機,根據中央社報導,2015年紅藜栽種面積為40公頃,2018年增加至200公頃。土地利用與產量的急遽變化造成紅藜生產過剩,也使紅藜產地面臨經濟危機,紅藜產地成為各方宣告拯救的對象。然而,紅藜是怎麼出現的?

紅藜與它們的產地
原住民族電視台於2017年6月發布「紅藜阿嬤」的影片,記錄阿嬤堅持種植紅藜的畫面,並於文案寫到:「曾經,大家已經慢慢遺忘紅藜的時候,我問Kayngn,都沒有人要吃了,為甚麼還要種紅藜呢?Kayngn說不出哪裡好,但每年紅藜都會塞滿她的竹蔞。Kayngn細心地篩選種子,只為了每個下一次,而這個每天出現在田裡的身影,如今已經96歲了。Kayngn從沒想過要休息,深怕過去努力耕耘留下的任何一塊地,白白擁有卻荒廢不耕作。
影片中的對話說明阿嬤藉由種植紅藜維繫著她與世代、土地的緣分,畫面中的阿嬤穿著日常服裝,但影片的細節呈現在阿嬤的頭飾上,畫面中阿嬤的頭飾是田裡的作物編成的花圈,隱約流露出原住民、土地、作物的關係。
紅藜與原住民的關係密切,最早關於紅藜的報導見於日治時期對泰雅族的食用植物資源調查,過去原住民農業活動以自給自足為主,農地上種植多樣作物以供應家庭、部落日常所需,如樹豆、芋頭、小米與紅藜,紅藜不做為主食種植,那為甚麼要種紅藜呢?
紅藜是輪作、間作的農作物之一,不僅增加糧食多樣性,也為一年的生產活動帶來相對穩定的產量。許多種植紅藜的族人講起過去種植緣由,往往都會饒富興味地表示:「小鳥不吃紅藜啊!」紅藜與小米共同種植,避免小鳥吃光小米造成嚴重損失;另外,紅藜也扮演酒麴的功能,可以與小米共同釀造出小米酒,小米酒不僅具有宗教祭儀上的重要意涵,更將紅藜與小米的關係繫在一起,紅藜存在的意義豐富而多元,並實踐在過去原住民社會的農業活動與日常生活中。
轉身之後的摩登紅藜
楊遠波的研究指出,紅藜的生長環境位於海拔1500m以下,在過去廣為原住民種植。隨著日治時期、民國政府時期以來,政治、經濟、社會的轉變,原住民歷經生活領域遷徙,經濟活動不斷改變,原先實踐於生活中農作物的意義逐漸削弱,至2008年紅藜多分布於屏東縣瑪家鄉、三地門鄉、霧台鄉及泰武鄉,台東縣則位於金峰鄉、太麻里鄉兩處,紅藜逐漸成為流傳在少數部落以及高齡農人間的作物。然而,從甚麼時候開始紅藜竟然成為整個台灣社會追逐的農業原料呢?
紅藜的稱呼是近年發展出來的。行政院農委會自民國95年起一系列與紅藜相關的科技計畫,該作物稱為台灣藜(Chenopodium formosanum),正式成為台灣特有植物。科技計畫中完整的剖析台灣藜的生物特性、種植技術、應用價值,以推動民俗植物台灣藜的永續利用,並編撰手冊向民眾推廣台灣藜種植。但是,台灣藜在近五年內才真正火紅起來。

聯合國將2013年訂為國際藜麥年(The International Year of Quinoa,IYQ),讓世人重新認識來自安第斯人民的傳統飲食智慧。藜麥在西方世界成為健康、營養且受種明星推崇的食物;在西方世界已經形成的藜麥風潮,為台灣藜帶來發展契機,台灣藜也開始因為營養、健康逐漸成為受歡迎的食物,同時中南美洲進口的較便宜藜麥也對台灣藜造成衝擊,台灣藜既要援引國外藜麥的宣傳,也必須創造自己的特色。
不知從何時何地起,台灣藜開始在名稱上增添鮮豔色彩,台灣「紅藜」、台東「紅藜」、屏東「紅藜」、「紅藜」先生⋯⋯當我們提到「紅藜」的時候,鮮紅的藜穗與穀粒的形象出現在眼前,利用顏色、品系、營養價值的差別,乃至於生產環境與原住民特色,區隔出台灣與國外藜麥的差異性;想到紅藜,似乎也映出台灣台東、屏東一帶種植傳統作物族人的奮鬥故事,紅藜逐漸形成他的台灣樣貌。
具台灣地方特色的紅藜
由於台東縣南迴的平地較為珍稀,該地的田大多為山間平地,尤其有許多是由河流沖積而成,但是因為地質與山地的坡度因素,使地表物質崩落,故形成平地上顆粒較粗的土壤,甚至多見碎石塊,經過整地並加上灌溉系統後,才能紅藜可以安穩生長。沿著南迴與產業道路進入聚落,若是在一月到二月間,可以看到年長的男性與婦女在家屋或田地旁處理紅藜的身影。從田間的採收、挑揀、曬乾、清洗、去殼、脫水等步驟,無一不需細心處理以符合企業與市場需求,年長務農者不僅需要考量紅藜的品質與衛生,紅藜的照顧與處理模式也要重新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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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過時法規又一例?遺產捐贈公益社團法人要課稅!超過7成民眾認為不合理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愛心公益是否該被差別待遇?過時的法令讓社團法人受贈的善款縮水,不僅影響了遺贈者的心願,更截斷了社福團體的募款來源。針對遺產捐贈需課稅的問題,法規該如何調整才能完善遺贈者的善意呢?
「台灣最美的風景,是人!」這句話是許多國外觀光客來台灣旅遊時所給予的盛讚,但你知道嗎?台灣人的良善,卻因過時的法規要求,導致許多社福團體被阻擋在愛心捐款的門外!
原因為何?關鍵在於當前《遺產及贈與稅法》明文要求,捐贈給財團法人得以「免」課遺產稅1 ;但是,同屬公益性質的社團法人卻被排除在外,例如台灣失智症協會、台灣荒野保護協會等組織,若收到一筆遺產捐贈,是「無法」享有免課稅的福利。等於社團法人受贈遺產時,硬是比財團法人多被扒了一層皮,這無疑是政府用國家力量引導資源的走向。
你覺得,這項法規在現今公民運動已屬成熟的社會當下,合理嗎?
民眾的遺愛被打折,一億元遺產損失6,283萬社會投資報酬價值
社團法人中華社會福利聯合勸募協會(以下稱聯合勸募協會)分享一個案例,一名長期熱心公益的捐款人在身故後,遺囑指定捐贈市值達新台幣1億多元的遺產,由於聯合勸募協會屬社團法人組織,設算後須先扣除遺產稅金高達1,366萬元,若以聯合勸募所導入的SROI值計算,每投入1元,可產生4.6元社會價值,等同流失創造6,283萬元社會價值的機會。
只因為聯合勸募屬社團法人,遺贈人必須繳納這筆遺產稅金,讓原本可以造福更多其他社會弱勢的善心,流失真正有意義的價值。
另一方面,由於少子化與單身人口逐年增高的趨勢,越來越多人打算將遺產捐贈給公益團體遺愛人間。從聯合勸募協會委託的「遺產捐市場調查」 2結果發現,便有26.4%受訪者願意捐出繼承遺產作公益,願捐出個人遺產者則有30.9%,但約1/4民眾會因得知要課稅而改變心意不願捐贈。
超過7成認同!公益社團法人排除免課遺產稅「不合理」
從「遺產捐市場調查」可以觀察到,有74.1%的受訪者認為現有法條將社團法人排除免課徵遺產稅的群體之外,相當「不合理」,進一步探究原因,「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對社團法人公益團體不夠友善」皆超過5成比例的支持度。
如果交叉比對受訪族群,發現年齡越高者,越認同「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年收入較高的族群,則更贊同不合理「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至於表達有捐贈遺產意願的受訪者也抱持「較高」比率認為此項課稅規定不合理,將對公益捐贈帶來限制及困難。

在願意捐贈者中,交叉分析收入分布,年收100萬元到250萬元者意願顯著高於群體,達4到5成。至於捐贈原因,捐贈繼承遺產者有81.4%盼幫助弱勢族群,33%是受信仰或民間功德觀念影響;捐贈個人遺產者,有78%盼愛心化為實際祝福遺留人間,46%盼支持特定團體。
接著調查進一步詢問,如果遺產捐贈給社團法人能夠免課遺產稅,是否會提高受訪者的捐贈意願?有34.4%本無意願捐贈者表示會考慮捐贈。至於捐贈意願提高的動機,「可以藉此節稅」(72.4%)為主因;另外抱持「讓受贈的公益團體獲得更多」想法也有43.1%比例。

另外,原有意捐贈遺產者,因須課遺產稅而改變意願不捐贈者有24.9%,進一步分析,發現以年收60萬元以上者改變意願的比率略高於群體,這對於平日仰賴小額捐款的社團法人來說,可能因此流失了四分之一的遺贈人的善款。
從上述調查結果可推論出,節稅優惠是捐助公益的重要動力,而本身有考慮捐贈遺產者,可能有自己既有想支持的社團法人慈善團體,也期待款項能全數贈與給相關組織。顯然,若是遺產稅的稅法規範對於社團法人更為合理,確實能帶動部分民眾捐贈遺產的意願。
回顧〈遺產及贈與稅法〉從民國62年制定,雖經歷幾次修法,捐贈予「公益社團法人」的財產至今仍未納入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群體,當年的立法背景與現今的社會工作與公民社會已大相逕庭,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在公益事務上的貢獻不相上下;再者,台灣的公益捐款一直有過度集中的現象,一般民眾與企業都傾向將資源投注於大型財團法人,此過時法令的規定,無疑加劇此一失衡狀況。
一個國家的偉大,不在於國土面積、人口多寡、國防強弱,更重視是社會的文明程度。其中,對均衡弱勢的關懷,以及法律規範能否跟上時代進步,即是重要的觀察指標。遺產法規該如何實現遺贈人的慈善意願,讓真正需要的人獲得幫助,是時候該被好好檢討了!
[1] 備註1:有關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相關租稅減免優惠,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3款,遺產捐贈給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
[2] 備註2:遺產捐市場調查的總樣本數共回收有效樣本數1,000份,在95%信心水準下,抽樣誤差為±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