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性別認同的代名詞」運動比妳/你想像的更重要?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我相信這場「性別認同的代名詞」運動,涵蓋的議題是更廣的,如同上面連帶的刻板印象、其餘性別層面的影響,會一起被討論,進而進步,所以才要從最基礎的文字開始做起。
文:LT(英國劍橋大學讀博士,臉書與Instagram可由此入)
加拿大The Post Millennial在今年4月中的報導,提到了該國的軍方人員將不再使用he、she這樣依照性別分類的代名詞,轉而使用they或their;美國高盛集團在去年11月刊登的文章中,也呼籲了英文代名詞(pronoun)的使用,應尊重且鼓勵職員們可以以符合自己性別認同的代名詞稱呼;從女性She/Her/Hers、男性He/Him/His、到中性They/Them/Their、以及牛津英語詞典最新增修後的「去性別」代名詞Ze/Zir (Zem)/Zirs (Zes),即使這波行動引來許多人質疑其必要性,仍可以看出性別在職場上的討論,已趨成熟且更實踐於生活中。
先前在性別力的專欄討論過性別代名詞的出現與定義,以及如英國歌手Sam Smith在媒體間對於稱呼的爭議。為什麼性別的意識抬頭會吹起這股代名詞改革?又為何性別中的代名詞比妳/你想像的更重要?!
代名詞(pronoun)是在語言上,稱呼其他對象或自己的一種語義對應關係,在閱讀理解中十分重要。怎麼說?很多早期歐美語言學的研究[1]都顯示,對於代名詞的解讀推論能力,在兒童的閱讀理解表現有一定的相關性,而從教育角度來看,英國的教育部在2000頒布的課程讀寫策略(The National Literacy Strategy)就表明了人稱代名詞為教學重點,而我們台灣的教育部是從2012年開始將指示代名詞列入一年級的教學大綱中,那年也是改推動課文本位閱讀理解策略教學的起始。這代表什麼?我們總說「改變,從教育開始」,若想要讓新的觀念與時俱進,並落實在生活中,不就應該從教育著手嗎?如同性別平等教育的課本內容,之所以會討論得沸沸揚揚,不就是因為雙方雖抱持著不同的立場,但其實都同意了教育的重要性以及其能影響孩子的力量。
至於怎麼會有「性別認同的代名詞」這樣的觀念呢?最簡單先從語言上來看,不同的語言有不同的性別區分,舉例來說,「恐怖」(terror)這個詞在法文裡是陰性,而在德文裡是陽性,還有像俄語[2]中的「鼻子」(nos)是陰性,「耳朵」(ukho)則是中性,這種分類叫做「語言性範疇」,源自於世界各地的祖先對於事物上的觀察,產生的概念性分類;如果在語言上都能有陰陽及中性的區分,身為更複雜的人類我們,又怎能只以「男、女」這種二分法來代稱彼此呢?根據英國雪菲爾大學Emma Moore語言學教授,人類從18世紀開始以男性的「他」(male pronouns)指稱不清楚性別的對象,而在中文中也有相似的情況,當我們用文字在描述我們不知道性別的人物時,常常也是用「他」。
而在英國衛報中提到的一則研究顯示,若除去he跟she這種帶有性別暗示的代名詞,轉而使用they,是有助於整個性別意識的進步。這樣解釋可能有些牽強與艱澀,畢竟英語和中文不一樣,讓我們回到我們的語言,即使在代名詞中我們有「他」、「她」、「它」、「牠」、「祂」之分,但發音全部都一樣,所以在這場「性別認同的代名詞」運動中,感受不太到必要性,在討論其重要性之前,先來看看兩則老掉牙但依然有趣的問題:
一名小孩匆匆跑來對警察局長說:「你爸爸和我爸爸吵起來了!」旁人問局長:「這孩子是你的誰?」警察局長說:「是我兒子。」
請問:這兩個吵架的人分別跟警察局長是什麼關係?
有一對母子發生車禍,母親死亡,兒子被送往醫院急救,值班護理師看到男孩,急忙說:「這不是我兒子嗎?」
請問:她是男孩的誰?
公佈答案:兩個吵架的人是局長的爸爸與丈夫,因為警察局長是女性,而值班護理師為男孩的爸爸。發現了嗎?我使用了錯誤的代名詞,也許誤導了妳/你,又也許是性別刻板印象讓妳/你有了先入為主的想法。以上的例子也許無足輕重,但試想若是在專業或重要場合犯了這種性別錯稱(misgender),會造成什麼尷尬的情況,這也是為什麼「性別認同的代名詞」是重要的,我自己在寫文章時也會特別注意,當我要指稱他人時,我固定會以「妳/你」、「她/他」書寫來避免讓任何人覺得受冒犯,也許有些人會覺得多此一舉,但我相信這場「性別認同的代名詞」運動,涵蓋的議題是更廣的,如同上面連帶的刻板印象、其餘性別層面的影響,會一起被討論,進而進步,所以才要從最基礎的文字開始做起。
儘管中文相較於英文,對於性別的代名詞解釋稍嫌困難,我認為最適合代入此觀念、最能說明且實踐的切入點,是英語教學相關領域;不管是學校、私人補習,或家教,只要是英語教學的專業,且有在關注性別議題,也同意支持這場代名詞運動,我相信將這個觀念以額外知識的形式,在原本英語教學的教室中傳達給學生,並不是一件難事,甚至是有意義的事。當然,可能有些疑慮會認為單純的課堂不應該介入其他非課本知識的訊息,但這場「性別認同的代名詞」運動是真實發生的,不管立場為何,它是已經開始且持續進行中的,學生有權利知道此資訊。
這也是我一直相信的,若一件事——不只侷限於性別議題,也不論其爭議性多大、涉及到的領域有多廣——只要它與妳/你所教的科目有所關聯,身為教育工作者的妳/你都該有能力在此話題上與學生討論與交流,也許不用過於主動提起,也不需要清楚地表達立場,但無論如何,妳/你都不該排斥或拒絕它出現在課堂上。
台灣過時法規又一例?遺產捐贈公益社團法人要課稅!超過7成民眾認為不合理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愛心公益是否該被差別待遇?過時的法令讓社團法人受贈的善款縮水,不僅影響了遺贈者的心願,更截斷了社福團體的募款來源。針對遺產捐贈需課稅的問題,法規該如何調整才能完善遺贈者的善意呢?
「台灣最美的風景,是人!」這句話是許多國外觀光客來台灣旅遊時所給予的盛讚,但你知道嗎?台灣人的良善,卻因過時的法規要求,導致許多社福團體被阻擋在愛心捐款的門外!
原因為何?關鍵在於當前《遺產及贈與稅法》明文要求,捐贈給財團法人得以「免」課遺產稅1 ;但是,同屬公益性質的社團法人卻被排除在外,例如台灣失智症協會、台灣荒野保護協會等組織,若收到一筆遺產捐贈,是「無法」享有免課稅的福利。等於社團法人受贈遺產時,硬是比財團法人多被扒了一層皮,這無疑是政府用國家力量引導資源的走向。
你覺得,這項法規在現今公民運動已屬成熟的社會當下,合理嗎?
民眾的遺愛被打折,一億元遺產損失6,283萬社會投資報酬價值
社團法人中華社會福利聯合勸募協會(以下稱聯合勸募協會)分享一個案例,一名長期熱心公益的捐款人在身故後,遺囑指定捐贈市值達新台幣1億多元的遺產,由於聯合勸募協會屬社團法人組織,設算後須先扣除遺產稅金高達1,366萬元,若以聯合勸募所導入的SROI值計算,每投入1元,可產生4.6元社會價值,等同流失創造6,283萬元社會價值的機會。
只因為聯合勸募屬社團法人,遺贈人必須繳納這筆遺產稅金,讓原本可以造福更多其他社會弱勢的善心,流失真正有意義的價值。
另一方面,由於少子化與單身人口逐年增高的趨勢,越來越多人打算將遺產捐贈給公益團體遺愛人間。從聯合勸募協會委託的「遺產捐市場調查」 2結果發現,便有26.4%受訪者願意捐出繼承遺產作公益,願捐出個人遺產者則有30.9%,但約1/4民眾會因得知要課稅而改變心意不願捐贈。
超過7成認同!公益社團法人排除免課遺產稅「不合理」
從「遺產捐市場調查」可以觀察到,有74.1%的受訪者認為現有法條將社團法人排除免課徵遺產稅的群體之外,相當「不合理」,進一步探究原因,「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對社團法人公益團體不夠友善」皆超過5成比例的支持度。
如果交叉比對受訪族群,發現年齡越高者,越認同「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年收入較高的族群,則更贊同不合理「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至於表達有捐贈遺產意願的受訪者也抱持「較高」比率認為此項課稅規定不合理,將對公益捐贈帶來限制及困難。

在願意捐贈者中,交叉分析收入分布,年收100萬元到250萬元者意願顯著高於群體,達4到5成。至於捐贈原因,捐贈繼承遺產者有81.4%盼幫助弱勢族群,33%是受信仰或民間功德觀念影響;捐贈個人遺產者,有78%盼愛心化為實際祝福遺留人間,46%盼支持特定團體。
接著調查進一步詢問,如果遺產捐贈給社團法人能夠免課遺產稅,是否會提高受訪者的捐贈意願?有34.4%本無意願捐贈者表示會考慮捐贈。至於捐贈意願提高的動機,「可以藉此節稅」(72.4%)為主因;另外抱持「讓受贈的公益團體獲得更多」想法也有43.1%比例。

另外,原有意捐贈遺產者,因須課遺產稅而改變意願不捐贈者有24.9%,進一步分析,發現以年收60萬元以上者改變意願的比率略高於群體,這對於平日仰賴小額捐款的社團法人來說,可能因此流失了四分之一的遺贈人的善款。
從上述調查結果可推論出,節稅優惠是捐助公益的重要動力,而本身有考慮捐贈遺產者,可能有自己既有想支持的社團法人慈善團體,也期待款項能全數贈與給相關組織。顯然,若是遺產稅的稅法規範對於社團法人更為合理,確實能帶動部分民眾捐贈遺產的意願。
回顧〈遺產及贈與稅法〉從民國62年制定,雖經歷幾次修法,捐贈予「公益社團法人」的財產至今仍未納入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群體,當年的立法背景與現今的社會工作與公民社會已大相逕庭,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在公益事務上的貢獻不相上下;再者,台灣的公益捐款一直有過度集中的現象,一般民眾與企業都傾向將資源投注於大型財團法人,此過時法令的規定,無疑加劇此一失衡狀況。
一個國家的偉大,不在於國土面積、人口多寡、國防強弱,更重視是社會的文明程度。其中,對均衡弱勢的關懷,以及法律規範能否跟上時代進步,即是重要的觀察指標。遺產法規該如何實現遺贈人的慈善意願,讓真正需要的人獲得幫助,是時候該被好好檢討了!
[1] 備註1:有關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相關租稅減免優惠,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3款,遺產捐贈給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
[2] 備註2:遺產捐市場調查的總樣本數共回收有效樣本數1,000份,在95%信心水準下,抽樣誤差為±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