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造成吸菸者和反菸者的雙輸局面——關於《菸害防制法》修法的三個盲點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距離上次修法已逾十年的《菸害防制法》,新版修法即將捲土重來。目前的修法朝向更加嚴苛管制菸品販售,並限縮菸商贊助的權利。這樣的修法方向,可能有哪些盲點與潛在隱憂?
距離上次修法已逾十年的《菸害防制法》,儘管2017年曾提出新的修法版本,並更嚴格規範菸品販售等限制。然而,因立法院屆期不連續,本屆期須重提法案,所以2017年提出的修法條文,又再度退回公眾討論階段。
而在今年5月29日,衛福部國健署公告捲土重來的新版《菸害防制法》修法,並宣告最快在下個會期送審立法院。這次的修法有哪些重點?在法案送進立法院前,或許社會大眾可以再次公開討論,及早發現盲點。
《菸害防制法》的修法盲點一: 造成菸品辨識問題
修正條文第7條:菸品警示圖文從35%擴大到85%
這項修法,顯然是期待透過更大面積的圖文警示,對消費者產生嚇阻作用。不過,這樣的做法是否真的能有效嚇阻?對於有吸菸需求的消費者而言,如果不喜歡原本「以恐怖為訴求」、充滿口腔癌、肺癌腫瘤,或肢端壞死節肢圖案的包裝菸盒,大可以另外買一個漂亮的菸盒作為替代,那麼原先預期的警示用途便蕩然無存。更重要的是,過度擴大警示面積,不僅降低了菸品識別度,影響菸品業者的市場競爭,在商店的販售現場,也將造成店員的銷售困擾,甚至延伸更多不必要的麻煩。政府若要落實降低菸品使用,根本解決的做法還是必須透過加強宣導、建立消費者正確的觀念才是。
《菸害防制法》的修法盲點二:增加私菸問題、稅損情況惡化
修正條文第8條:禁止販售香味料菸品(例如:薄荷菸及晶球菸)
限縮或直接禁止加味菸品的販賣,其實都是治標不治本的做法。儘管禁止加味菸的修法初衷,是為了防止青少年因好奇而接觸菸品,但就從商業角度來看,業者本來就可以研發不同的產品類型,追求產品多樣化;如要解決青少年吸菸的問題,建立完善的教育網絡;又或者應該是檢討如何讓零售端徹底執行不將菸品販售給青少年,才更是正本清源之道,應該會比打擊業者更有效。
此外,依照供需法則,只要消費者有薄荷菸、晶球菸等特殊菸品的需求,那麼就勢必會有供應端提出因應策略,以滿足需求、賺取商機。換言之,明文禁止販售加味菸,反而會促使消費者鋌而走險去購買私菸,除了衍生更多法律問題之外,若消費者因此買到劣菸,還可能增加健康成本和隱形的社會負擔,使管理更加嚴峻。
更弔詭的是,目前台灣的長照2.0政策有一部份財源是來自於菸稅,如果擴大禁止菸品販售,勢必會減少稅收,那麼究竟政府的立場是希望長照政策的資源增加還是減少?如此看來,這條修法是否能實現禁菸理想不得而知,不過檯面下的私菸問題、惡化稅損等可能情況,恐怕是很大的隱憂。

《菸害防制法》的修法盲點三:阻礙產業發展
修正條文第10條:增訂禁止以菸品贊助或菸商名義掛名贊助任何活動之方式為廣告。
禁止菸商廣告贊助,等於阻礙了現有受菸品業者支持團體之發展。事實上,目前許多菸商贊助的形式,僅是露出公司名稱,並提供受支持方所需的相關協助,但新版《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第十條「禁止菸品贊助或菸商名義掛名贊助任何活動」,除了使菸品業者難盡自身社會責任外,亦會造成部份民間團體缺乏善款挹注,未來的服務量能將會被迫限縮。
修正條文第13、14條:提高禁止吸菸年齡及購菸年齡至20歲,有效保護青少年健康。
在最新修法版本中,也提高了吸菸年齡的限制,從18歲上修到20歲,此一變革或許是基於「擔心影響青少年健康」或對於「成癮性」之疑慮。然而,與同樣受「菸酒管理法」規範、並同樣具備影響健康且有成癮可能的酒類產品相比,菸品所受的拘束顯然過於嚴苛。酒商不僅可以掛名贊助,更可以直接針對特定酒類產品做廣告,且18歲即符合飲酒年齡標準,也未見主管機關欲上修飲酒年齡限制,反觀《菸害防制法》的修法,目前的方向恐怕有失公允。
綜上所述,《菸害防制法》的立法初衷是防制菸害,以維護國民健康。然而,愈漸嚴格的修法,是否真能達到預期的嚇阻、減菸效果?還是只能消極應對吸菸者的需求,甚至造成更多「檯面下」的管理困境?或許政府該思考的是如何從根本的教育與社會支持做起,戒斷人們對任何事物的成癮與依賴。
*關鍵評論網提醒您,吸菸有礙健康。
本文章內容由「楊燕秋」提供,經關鍵評論網媒體集團廣編企劃編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