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眼中盯】振興三倍券唯一做到的,就是蘇貞昌口中不斷說的「雨露均霑」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從「政策目的」來思考,三倍券領取的人不見得是「災民」,花用的對象不見得是「災區」,並不算是振興券,執行過後受創的產業仍然需要挹注,而最令人擔心的,就是政府以為這個政策是為了「救災」,而且發過三倍券,就已經救完災了。
行政院推出「三倍券」的政策後,民間立刻出現「政策好複雜」的批評,也有人討論可不可以去Costco買完後退貨換現金,消基會甚至跳出來表示三倍券類似「禮券」依法不該訂使用期限,討論不完。
我覺得台灣常有個問題,就是討論公共政策時總會陷入枝微末節的糾結,卻看不到最關鍵的核心部分:「這個政策,原本是要解決什麼問題?」而這也是為什麼蘇貞昌以振興為名的政策,會被修到今天這種四不像、誰都不討好的樣貌。
原本用來「救災」的酷碰券,為何會演化成三倍券?
大家還記得「酷碰券」這三個字嗎?
這是行政院最早設計來「振興」的政策,講白了其實就是類似折價券的概念,針對受到疫情傷害最深的特定產業(例如藝文、旅遊、餐飲等等,當初說要討論但後來沒下文),在民眾消費由政府補助優惠。
從政策目的來看,酷碰券的設計其實非常合理——因為疫情使得許多產業變成「重災區」,運用政策讓民眾把錢投進重災區。在這樣的架構下,其實可以確保政府民眾投入的每一分力,都能進入疫情下最需要幫助的人的口袋。
當然這種政策也有問題,一方面,哪些產業屬於「重災區」需要很細膩的劃分,而且很難不得罪人;再來,當時的疫情時空背景之下,許多人擔心就算有折扣補助,民眾擔心疫情還是不敢出門消費,讓這樣的折價券有如白發。這些問題,其實都可以用時間心力凝聚共識然後解決,增加這個政策的功效。

然而這個政策最後還是死掉了。為什麼?因為行政院「聽見了」在野黨和基層民眾的聲音:「我們要現金,為什麼那麼多行業可以領現金,我們不行?」
「發錢給每個人」很好呀,到底有什麼不應該的?
「發錢給每個人」從個體的口中說出乍聽合理,但若回到「政策目的」的出發點來看,就知道為什麼不該這樣做:今天政府想要達到的目標,是讓民眾投錢到「重災區」,只發錢而不訂規則,完全達不到這個功效,解決不了這個問題。
想像集集地震的時候,如果政府發錢給全台灣人叫大家多消費,說這樣可以讓集集受災戶免於經濟困境,你會覺得多麼荒謬。
原本這種鄉民式的吶喊只該被放在輿情報告的一個角落,可惜執政者以傾聽民意為名,不知道是希望可以增加整體支持度還是為了政治人物個人聲望,竟然也無視了「政策目標」這個重要事情,把「酷碰券」變成了「振興券」。

名字裡面有振興,表示原意還是要「救災」,說要排除電商、買股票等使用,某方面而言也是「聚焦受災戶產業」的作法。
然而對比美國因為疫情造成全國性的失業和經濟危機,需要全民發放大筆「救命錢」,在疫情傷害相對小的台灣,讓民眾自由運用那三千元(或兩千元,或經濟部長說的4687元),政府投入的心力和資源,根本無法和原本設定的「救災」目的成正比。
到最後,三倍券唯一符合的價值,就是行政院長蘇貞昌口中不斷說的「雨露均霑」,大家都多少拿了一點錢,好開心。但這個領取的人不見得是「災民」,花用的對象不見得是「災區」的券,不管怎麼樣都不能算是振興券,政策執行過後,受創的產業仍然需要挹注。
如果政府是用「活絡後疫情時代的整體經濟」思維來發券倒也就罷,但最令人擔心的,就是政府想的好像還是「救災」,而且覺得發過三倍券,就已經救完災了。
能夠看透這一層,才會知道這一系列以「回應民意」而修改扭曲政策的行為,究竟是錯在哪裡。對比起來,為什麼政府為什麼不直接發兩千塊、有錢人會不會忘記花,真的都是枝微末節,甚至不足以放上檯面討論的事。

回想馬英九2008年以689萬票當上總統,他手中被人喻為的「清一色好牌」之所以會打成相公,有一大部分就是妄想四面討好卻無法聚焦,反而造成一事無成而且四面得罪的政策思維。2020年獲得更大民意基礎連任的蔡英文政府,只想著讓民眾有些小確幸,讓網路鄉民主導自己的政策而進退失據的施政風格,也正走向類似的途徑。
蘇貞昌應該思考,雖然有錢領大家都很開心,但在疫情造成明確「災區」的現實下,雨露均霑究竟是幫到誰,到底是不是個好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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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稿編輯:翁世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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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過時法規又一例?遺產捐贈公益社團法人要課稅!超過7成民眾認為不合理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愛心公益是否該被差別待遇?過時的法令讓社團法人受贈的善款縮水,不僅影響了遺贈者的心願,更截斷了社福團體的募款來源。針對遺產捐贈需課稅的問題,法規該如何調整才能完善遺贈者的善意呢?
「台灣最美的風景,是人!」這句話是許多國外觀光客來台灣旅遊時所給予的盛讚,但你知道嗎?台灣人的良善,卻因過時的法規要求,導致許多社福團體被阻擋在愛心捐款的門外!
原因為何?關鍵在於當前《遺產及贈與稅法》明文要求,捐贈給財團法人得以「免」課遺產稅1 ;但是,同屬公益性質的社團法人卻被排除在外,例如台灣失智症協會、台灣荒野保護協會等組織,若收到一筆遺產捐贈,是「無法」享有免課稅的福利。等於社團法人受贈遺產時,硬是比財團法人多被扒了一層皮,這無疑是政府用國家力量引導資源的走向。
你覺得,這項法規在現今公民運動已屬成熟的社會當下,合理嗎?
民眾的遺愛被打折,一億元遺產損失6,283萬社會投資報酬價值
社團法人中華社會福利聯合勸募協會(以下稱聯合勸募協會)分享一個案例,一名長期熱心公益的捐款人在身故後,遺囑指定捐贈市值達新台幣1億多元的遺產,由於聯合勸募協會屬社團法人組織,設算後須先扣除遺產稅金高達1,366萬元,若以聯合勸募所導入的SROI值計算,每投入1元,可產生4.6元社會價值,等同流失創造6,283萬元社會價值的機會。
只因為聯合勸募屬社團法人,遺贈人必須繳納這筆遺產稅金,讓原本可以造福更多其他社會弱勢的善心,流失真正有意義的價值。
另一方面,由於少子化與單身人口逐年增高的趨勢,越來越多人打算將遺產捐贈給公益團體遺愛人間。從聯合勸募協會委託的「遺產捐市場調查」 2結果發現,便有26.4%受訪者願意捐出繼承遺產作公益,願捐出個人遺產者則有30.9%,但約1/4民眾會因得知要課稅而改變心意不願捐贈。
超過7成認同!公益社團法人排除免課遺產稅「不合理」
從「遺產捐市場調查」可以觀察到,有74.1%的受訪者認為現有法條將社團法人排除免課徵遺產稅的群體之外,相當「不合理」,進一步探究原因,「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對社團法人公益團體不夠友善」皆超過5成比例的支持度。
如果交叉比對受訪族群,發現年齡越高者,越認同「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年收入較高的族群,則更贊同不合理「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至於表達有捐贈遺產意願的受訪者也抱持「較高」比率認為此項課稅規定不合理,將對公益捐贈帶來限制及困難。

在願意捐贈者中,交叉分析收入分布,年收100萬元到250萬元者意願顯著高於群體,達4到5成。至於捐贈原因,捐贈繼承遺產者有81.4%盼幫助弱勢族群,33%是受信仰或民間功德觀念影響;捐贈個人遺產者,有78%盼愛心化為實際祝福遺留人間,46%盼支持特定團體。
接著調查進一步詢問,如果遺產捐贈給社團法人能夠免課遺產稅,是否會提高受訪者的捐贈意願?有34.4%本無意願捐贈者表示會考慮捐贈。至於捐贈意願提高的動機,「可以藉此節稅」(72.4%)為主因;另外抱持「讓受贈的公益團體獲得更多」想法也有43.1%比例。

另外,原有意捐贈遺產者,因須課遺產稅而改變意願不捐贈者有24.9%,進一步分析,發現以年收60萬元以上者改變意願的比率略高於群體,這對於平日仰賴小額捐款的社團法人來說,可能因此流失了四分之一的遺贈人的善款。
從上述調查結果可推論出,節稅優惠是捐助公益的重要動力,而本身有考慮捐贈遺產者,可能有自己既有想支持的社團法人慈善團體,也期待款項能全數贈與給相關組織。顯然,若是遺產稅的稅法規範對於社團法人更為合理,確實能帶動部分民眾捐贈遺產的意願。
回顧〈遺產及贈與稅法〉從民國62年制定,雖經歷幾次修法,捐贈予「公益社團法人」的財產至今仍未納入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群體,當年的立法背景與現今的社會工作與公民社會已大相逕庭,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在公益事務上的貢獻不相上下;再者,台灣的公益捐款一直有過度集中的現象,一般民眾與企業都傾向將資源投注於大型財團法人,此過時法令的規定,無疑加劇此一失衡狀況。
一個國家的偉大,不在於國土面積、人口多寡、國防強弱,更重視是社會的文明程度。其中,對均衡弱勢的關懷,以及法律規範能否跟上時代進步,即是重要的觀察指標。遺產法規該如何實現遺贈人的慈善意願,讓真正需要的人獲得幫助,是時候該被好好檢討了!
[1] 備註1:有關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相關租稅減免優惠,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3款,遺產捐贈給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
[2] 備註2:遺產捐市場調查的總樣本數共回收有效樣本數1,000份,在95%信心水準下,抽樣誤差為±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