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恩〈TAIWAN〉二創劉樂妍〈CHINA〉,符合《著作權法》的「戲謔仿作」或合理使用嗎?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博恩的MV〈TAIWAN〉二創了劉樂妍的MV 〈CHINA〉,屬於戲謔仿作。而在美國的知名案例,則是嘻哈團體「2 Live Crew」曾翻唱電影《麻雀變鳳凰》的主題曲〈Oh ,Pretty Woman〉,在歌曲大賣後被告。
幾個禮拜前,博恩所屬的薩泰爾公司推出仿作劉樂妍MV 〈CHINA〉,改作為〈TAIWAN〉。後來原作曲人發出聲明,希望停止侵權行為,無須賠償,但請求將違法獲利捐出公益組織。
戲謔仿作(parody)是一個困難的議題,有數種不同的類型,過去司法實務案例很少,並沒有發展出很清楚的標準,不太可能用一篇短文來談清楚,以下希望從《著作權法》規定來初步探討。
什麼是戲謔仿作?
戲謔仿作,是指藉由變更他人著作的方式,來達到詼諧、諷刺或喜劇性的效果。博恩的MV〈TAIWAN〉,是變更劉樂妍的MV 〈CHINA〉,不管在音樂、影響呈現都具有一定的相似性,目的應該也是為了達到詼諧跟諷刺,屬於戲謔仿作。
著作人格權及財產權
我國的著作權包含了兩種內涵,人格權跟財產權。人格權專屬著作人本身,不可以讓與或繼承;財產權可以授權他人、也可以讓與。
在博恩這個案件中,〈TAIWAN〉MV涉及的著作人格權包括:姓名標示權、禁止劣作毀損名譽的同一性保持權;涉及的著作財產權則是改作、透過網路的公開傳輸權。
故意侵害著作人格權跟財產權,都有相對應的刑事及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在《著作權法》中,刑事責任原則上屬於告訴乃論之罪,以告訴人提起告訴為前提。
著作財產權的合理使用
《著作權法》第65條第1項規定,著作的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的侵害;至於是否構成合理使用,第2項規定應審酌一切情狀,尤其應注意四個標準:
- 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 著作之性質。
- 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 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的侵害。而依照《著作權法》第66條規定,對著作人的著作人格權,並不生影響。
美國法上的案例
1994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Campbell v. Acuff-Rose Music Inc.一案中涉及的事實是,被告「2 Live Crew」(嘻哈團體)寫了一首〈Pretty Woman〉,這首歌翻唱自電影《麻雀變鳳凰》的主題曲〈Oh ,Pretty Woman〉。
樂團曾嘗試跟唱片公司取得戲謔仿作的授權,將翻唱的樂曲寄給唱片公司,表示願意支付費用,但遭到拒絕。後來,被告樂團在發行的專輯中,標示了原作歌曲的作者、發行人。
一年後,改編後的歌曲大賣,唱片公司對樂團提起侵權訴訟。案子最後來到聯邦最高法院,該案建立商業性的戲謔仿作也可以構成合理使用,是否藉由改作的著作物盈利、賺錢,只是合理使用審查過程中的一項因素。檢視合理使用,要看戲謔仿作有沒有增加原著作中沒有的元素,達到轉化性(transformative)的程度。
智財法院的相關案例:LV的戲謔仿作
2020年初宣判的智慧財產法院108年民商上字第5號民事判決,涉及到某家廠商使用很像LV的圖樣、商標,用在氣墊粉餅、帆布袋跟手拿鏡等商品上,被告抗辯是戲謔仿作。一審判決構成戲謔仿作的合理使用,認為是傳達諷刺揶揄之矛盾對比娛樂訊息,具備言論、藝術自由表達之公共利益,駁回LV起訴,但二審改判構成侵權。
二審判決指出外國法院關於「戲謔仿作」的判斷標準,雖然可以參考,但還是要回到我國的《著作權法》規範,依照前面提到的合理使用四標準來審查。
戲謔仿作和言論自由間的關係
《憲法》第11條保障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自由,戲謔仿作是否合法,涉及到言論自由以及保障著作權間的衝突與平衡,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如果爭議真的進入法院,再讓我們持續關注後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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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游家權
核稿編輯:翁世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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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過時法規又一例?遺產捐贈公益社團法人要課稅!超過7成民眾認為不合理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愛心公益是否該被差別待遇?過時的法令讓社團法人受贈的善款縮水,不僅影響了遺贈者的心願,更截斷了社福團體的募款來源。針對遺產捐贈需課稅的問題,法規該如何調整才能完善遺贈者的善意呢?
「台灣最美的風景,是人!」這句話是許多國外觀光客來台灣旅遊時所給予的盛讚,但你知道嗎?台灣人的良善,卻因過時的法規要求,導致許多社福團體被阻擋在愛心捐款的門外!
原因為何?關鍵在於當前《遺產及贈與稅法》明文要求,捐贈給財團法人得以「免」課遺產稅1 ;但是,同屬公益性質的社團法人卻被排除在外,例如台灣失智症協會、台灣荒野保護協會等組織,若收到一筆遺產捐贈,是「無法」享有免課稅的福利。等於社團法人受贈遺產時,硬是比財團法人多被扒了一層皮,這無疑是政府用國家力量引導資源的走向。
你覺得,這項法規在現今公民運動已屬成熟的社會當下,合理嗎?
民眾的遺愛被打折,一億元遺產損失6,283萬社會投資報酬價值
社團法人中華社會福利聯合勸募協會(以下稱聯合勸募協會)分享一個案例,一名長期熱心公益的捐款人在身故後,遺囑指定捐贈市值達新台幣1億多元的遺產,由於聯合勸募協會屬社團法人組織,設算後須先扣除遺產稅金高達1,366萬元,若以聯合勸募所導入的SROI值計算,每投入1元,可產生4.6元社會價值,等同流失創造6,283萬元社會價值的機會。
只因為聯合勸募屬社團法人,遺贈人必須繳納這筆遺產稅金,讓原本可以造福更多其他社會弱勢的善心,流失真正有意義的價值。
另一方面,由於少子化與單身人口逐年增高的趨勢,越來越多人打算將遺產捐贈給公益團體遺愛人間。從聯合勸募協會委託的「遺產捐市場調查」 2結果發現,便有26.4%受訪者願意捐出繼承遺產作公益,願捐出個人遺產者則有30.9%,但約1/4民眾會因得知要課稅而改變心意不願捐贈。
超過7成認同!公益社團法人排除免課遺產稅「不合理」
從「遺產捐市場調查」可以觀察到,有74.1%的受訪者認為現有法條將社團法人排除免課徵遺產稅的群體之外,相當「不合理」,進一步探究原因,「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對社團法人公益團體不夠友善」皆超過5成比例的支持度。
如果交叉比對受訪族群,發現年齡越高者,越認同「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年收入較高的族群,則更贊同不合理「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至於表達有捐贈遺產意願的受訪者也抱持「較高」比率認為此項課稅規定不合理,將對公益捐贈帶來限制及困難。

在願意捐贈者中,交叉分析收入分布,年收100萬元到250萬元者意願顯著高於群體,達4到5成。至於捐贈原因,捐贈繼承遺產者有81.4%盼幫助弱勢族群,33%是受信仰或民間功德觀念影響;捐贈個人遺產者,有78%盼愛心化為實際祝福遺留人間,46%盼支持特定團體。
接著調查進一步詢問,如果遺產捐贈給社團法人能夠免課遺產稅,是否會提高受訪者的捐贈意願?有34.4%本無意願捐贈者表示會考慮捐贈。至於捐贈意願提高的動機,「可以藉此節稅」(72.4%)為主因;另外抱持「讓受贈的公益團體獲得更多」想法也有43.1%比例。

另外,原有意捐贈遺產者,因須課遺產稅而改變意願不捐贈者有24.9%,進一步分析,發現以年收60萬元以上者改變意願的比率略高於群體,這對於平日仰賴小額捐款的社團法人來說,可能因此流失了四分之一的遺贈人的善款。
從上述調查結果可推論出,節稅優惠是捐助公益的重要動力,而本身有考慮捐贈遺產者,可能有自己既有想支持的社團法人慈善團體,也期待款項能全數贈與給相關組織。顯然,若是遺產稅的稅法規範對於社團法人更為合理,確實能帶動部分民眾捐贈遺產的意願。
回顧〈遺產及贈與稅法〉從民國62年制定,雖經歷幾次修法,捐贈予「公益社團法人」的財產至今仍未納入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群體,當年的立法背景與現今的社會工作與公民社會已大相逕庭,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在公益事務上的貢獻不相上下;再者,台灣的公益捐款一直有過度集中的現象,一般民眾與企業都傾向將資源投注於大型財團法人,此過時法令的規定,無疑加劇此一失衡狀況。
一個國家的偉大,不在於國土面積、人口多寡、國防強弱,更重視是社會的文明程度。其中,對均衡弱勢的關懷,以及法律規範能否跟上時代進步,即是重要的觀察指標。遺產法規該如何實現遺贈人的慈善意願,讓真正需要的人獲得幫助,是時候該被好好檢討了!
[1] 備註1:有關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相關租稅減免優惠,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3款,遺產捐贈給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
[2] 備註2:遺產捐市場調查的總樣本數共回收有效樣本數1,000份,在95%信心水準下,抽樣誤差為±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