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黃國昌參戰大同獨董,談「公司治理」為何如此重要?

從黃國昌參戰大同獨董,談「公司治理」為何如此重要?
大同公司大股東王光祥(左)、欣同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宏信(右)|Photo Credit: 中央社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黃國昌參選」對於台灣民眾來說,最有價值之處在於此台灣社會重新檢視公司治理議題,進而探討上市櫃公司內部監督制衡機制的重要性。

文:楊貴智(法律白話文運動站長)

在台灣,因為上市櫃公司股票是極為熱門的投資工具,「公司治理」一詞經常登上財經版面,例如當某某公司股價下跌、發生經營權爭奪戰,或是高層因案涉訟,媒體的第一個反應就是「公司治理成效不佳」,而最近前立委黃國昌打著公司治理的旗幟,宣布競選大同公司獨立董事,再度讓公司治理議題成為媒體焦點。但是到底公司治理是什麼、公司該如何治理等等事項,卻好像很少人討論。本文就從大同公司作為切入點,一起探討公司治理的重要性。

什麼是公司治理

翻開課本,依照台大法學院王文宇教授的定義,公司治理指的是透過制度的設計與執行,提升公司策略管理效能以及監督管理者的行為,目的在於確保外在投資者的權益,並兼顧其他利害關係人的利益。因為依照公司法ABC,公司具有「經營權與所有權」分離的特性,亦即公司是由全體股東出資成立,但是經營決策之權集中掌握在大股東、董事會或經理人等少數特定群體上,因此制度上必須設計監督及管理機制,避免掌權者用大家的錢圖謀私利。

為何公司治理議題如此重要呢?一間公司剛新創起家,第一桶金通常來自創辦人自己的錢(或者爸爸媽媽的錢),在這種情況下,即使公司遭到掏空,掏的其實也是創辦人自己及其家族的錢,即使公司是一群朋友共同出資經營,受害範圍也限於這一群人以及公司員工,不會對整體社會造成太大的傷害。

但是當公司發展到一定規模後,勢必得開始引入外部資金,除了尋找大型投資人挹注資金外,也常須考量將股票公開發行上市上櫃,讓自己公司的股票於公開市場流通,這間公司跟整體社會有了更高度的利益結合,如果公司決策核心利用權勢牟取私利,成本代價將由全體社會一起承受,因此公司治理對於公開發行股票的上市櫃公司來說,相對變得非常重要。

以美國來說,公司治理獲得公眾關注的契機便是著名的安隆公司醜聞,該公司利用技巧讓會計財報呈現高度獲利,藉此提高公司股價吸引投資人買進股票,高層則藉此出售股票套利,最終紙包不住火,安隆公司的股價在短短的24天竟跌到低於1美元,引發投資人的恐慌,美國國會遂制定沙賓法案(Sarbanes-Oxley Act)以改善公司治理結構,加強監管力道。

家族掌握關鍵決策權,投資人權益難獲保障

每個國家都有自己的公司治理難題。在台灣,公司治理的難題在於許多龍頭企業多半是家族企業,因此公司多半由特定家族所掌握,「傳子不傳賢」的情況十分常見。

以最近因黃國昌受邀提名為獨董的大同公司(2371)為例,該公司由第一代林尚志於日本時期大正7年(1918)創立,第二代林挺生接班後於二戰結束後改名「大同製鋼機械公司」,並在1962年2月9日正式在台灣證券交易所上市掛牌,躋身台灣第一批上市企業。2006年第三代林蔚山接棒成為董事長。現在的董事長則是林蔚山的配偶林郭文艷。

大同公司雖然有著百年企業的輝煌歷史,但是近年來財務表現卻十分不佳。引用黃國昌的分析,過去三年來,大同公司整個集團的市值從988億5千萬元大幅萎縮到286億6千萬元,合併財務報表中的淨損達到402億6千萬元;其中,三家子公司華映、綠能、美國大同相繼宣告破產,並大量解僱5千多名員工,公司長期以來都處於虧損狀態,更導致公司18年來都沒發過股利,公司長年營運績效表現不佳,但公司高層仍能牢牢掌握經營權寶座,令股民怨聲載道。

2010年,大同轉投資的華映公司虧損嚴重,導致大同公司帳面上出現鉅額虧損,大同公司董事會因此決議以形式減資之方式打消虧損,並於同日決議以每股7元進行上限為 12億元之私募,引起市場一片譁然,關鍵在於形式減資之幅度為 57.88%,亦即每位股東手上的每張股票從1000股縮水為421股,但同步進行的私募不開放一般投資人參與,間接形成稀釋股權的效果。且因股數減少,每股淨值從減資前之7元上升到12元,後續的私募卻仍用每股7元進行,當然會引起投資市場的不滿,最後在反彈聲浪中私募停止進行。可知欠缺合理公司治理機制監督制衡公司高層,投資人權益難獲保障。

大同開股東會  股民抗議(2)
Photo Credit: 中央社
大同公司17日在大同大學召開股東會,股東要求董事長林郭文艷下台,並拉布條抗議公司「剝奪股東權」。中央社記者徐肇昌攝 108年6月17日

大同公司高層涉嫌掏空,小股東卻無制衡機制

此外,前董事長林蔚山因涉嫌掏空大同公司,於 2011年遭到起訴。該案的背景為林蔚山私人投資之通達國際公司向銀行借款累積達13億元,該些借款均由林蔚山擔任連帶保證人,結果通達公司財務狀況急遽惡化,且銀行被發現利用假財報借錢,林蔚山為避免遭到追償,竟然利用大同百分之百持有的子公司尚投公司併購通達公司並擔任通達公司的連帶保證人,等於拿大同公司的錢幫自己還債,大同公司因此遭受至少13億1,743萬5,212元之損失。全案經最高法院判決確定,林蔚山判有期徒刑八年,現已入獄服刑。

在林蔚山因掏空案遭起訴後,當時的獨立董事呂東英提議解除董事長,但因其他董事持保留態度,最後議案未獲通過。2015年,投保中心以前董事長林蔚山涉嫌掏空公司,並二審判決有罪為理由,向法院起訴請求解除林蔚山的董事長職務,然一審及二審法院以林蔚山的掏空行為發生在前,投資人保護法公布在後,以法律不溯及既往為理由駁回投保中心的請求。大同公司竟對外表示支持一二審判決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