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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權益,民事訴訟「律師強制代理制度」的必要性與可行性

為保護當事人權益,民事訴訟「律師強制代理制度」的必要性與可行性
Photo Credit: Depositephotos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從數據來看,通常訴訟程序十年來律師參與的比重不斷提昇,確實有助於減少法院的工作負擔,讓律師參與訴訟,確實有協助法院做成更加公正客觀的判決的效果。

文:黃任顯律師

長久以來,律師團體一直呼籲,為了促進民事訴訟案件的進行,讓國家有限的司法資源可以更有效的運用、並避免濫訴,我國民事案件應以律師強制代理為原則,而「106年司改國是會議」也同樣做成「強制律師代理(辯護)制度的採行,在不違反人民訴訟權保障的前提下,應妥為規劃,漸進、逐步擴大。簡易或小額案件,以不採行強制律師代理(辯護)制度為原則」的決議。

司法院於2018年5月11日曾發布新聞稿指出該院民事訴訟法研究修正委員會已完成律師強制代理制度草案初稿,且該草案並於2018年7月16日送交立法院審議。惟該草案送入立法院經同年9月25日院會一讀送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後,即再無下文。嗣因立法委員改選屆期不連續之故,該法案無疾而終。司法院迄今也未再將相關草案重新送交立法院審議。

回首司法院提出此一草案之立法說明係以「為保護當事人權益,並促進訴訟」作為提案訂定民事訴訟律師強制代理的主要理由,但司法院並未說明,為何民事訴訟由律師強制代理,就可以保護當事人權益、促進訴訟?更未提出任何支持此一修法方向的各種實證數據,因此該草案看起來就像司法院單純應付司改國是會議的結論而提出,並無推動之真意,無怪乎該草案無法獲得立法院的青睞,遑論排案審查。

要說服民意通過民事訴訟律師強制代理制度,主事者司法院理當負責任地提出完整的實證基礎資料,在兼顧司法資源的效率與民眾的訴訟權益的情況下說服多數民意共同支持律師強制代理制度。在未見司法院提出完善的理由及配套之際,以下筆者目前可以蒐集得到的各種實證數據,簡述律師強制代理制度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如下。

一、推動律師強制代理制度的合理性

1. 制度變革後的影響評估

由於律師強制代理施行將直接影響民眾向法院提起訴訟尋求救濟的權益,如果沒有合理說明,即無法得到民眾的支持,因此相關制度修正推動前,本應先進行制度改革後的影響評估,初步了解制度施行後約有多少訴訟案件受到影響、法院、律師界有無因應能力,藉由向民眾提出完整的影響評估,以爭取民意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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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於我國民事訴訟案件委任律師代理的案件比率,司法院並未於歷年的統計年報中公布,但司法院曾在2017年5月8日司改國是會議第二分組提出內部資料供司改委員參酌,相關資料顯示我國地方法院2015年至2016年間,第一審終結的民事案件分別約為14萬件及14萬4千件,而律師代理的比率則約21.8%及21.2%[1],然上開數據,並未區分通常程序、簡易程序及小額訴訟程序。

由於民事通常訴訟程序較簡易訴訟、小額訴訟完整而複雜,且適用通常訴訟程序的案件也較為繁雜,因此通常訴訟案件前者較諸後二者更有律師介入協助之必要性。司改國是會議也認為小額訴訟、簡易訴訟原則上不納入律師強制代理範圍,因此,司法院在司改國是會議提出上開統計數據,還需要更進一步的分析檢討。

依據司法院2015年及2016年的統計年報,簡易程序加小額訴訟程序終結的案件數合計則有8.3萬件(2015年度)及8.9萬件(2016年度)[2],據此計算,2015及2016年間的通常訴訟程序案件量,各約為5.5至5.6萬件。

雖然上開三種類型訴訟程序委任律師代理的情形,司法院未曾於網站公開內部統計資料,但是司法院2016年間委託許士宦教授進行的「民事訴訟事實審之律師代理研究成果報告」中,有列出三種類型訴訟程序中,當事人委託律師的細節原始數據。

從許士宦教授的研究成果報告所示的統計資料數據可知,通常訴訟程序(至少一造)有委任律師的比率,從2006年的21.5%不斷攀升,至2016年8月截止,委任律師的比率已經來到41.6%,簡易訴訟程序至今約有13%的案件有委任律師,至於小額訴訟程序,有委任律師的案件僅為鳳毛麟角(表一及表二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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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提供
表一、地方法院第一審各年度之案件終結數量及兩造未委任律師案件數量統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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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提供
表二、歷年地方法院各類型訴訟程序,當事人(至少一造)委任律師代理之比例變化

從上述數據看來,近年民眾對於委任律師進行訴訟程序以維護自己權益的意識越來越高,雖然司法院未曾對外公布2016年9月以後的數據。

但是從這樣的歷史趨勢數據推斷,民眾委任律師進行訴訟的趨勢應該不會有嚴重倒退的情況,假定現今民眾在通常訴訟程序委任律師代理的情形已日漸提昇,至少有40%的案件至少有一方會委任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則日後要推行律師強制代理制度,擇定通常訴訟程序作為第一階段的推動目標,對民眾訴訟權益的衝擊影響顯然較小。

2. 強制律師代理對於當事人權益的影響評估

民事通常訴訟程序如果採行律師強制代理制度,是否有助於當事人爭取應有權益或促進訴訟,是評估推此制度合理性的重要基準。

我國過往對於律師介入訴訟對於訴訟結果影響的研究資料極度缺乏,筆者目前僅檢索到前立法委員黃國昌於2007年在中研院服務期間所發表的「律師代理對民事訴訟結果之影響」一文有較完整的研究成果。

黃國昌的前開研究蒐集整理國內2000年至2006年的法院判決進行實證分析,經統計雖發現,原告有無委任律師,對於原告的勝率並無太大影響,但是如果被告有委任律師代理,則原告的勝率(指排除消費借貸後的其他訴訟類型),會從原本的4成以上大幅下降至21%(僅被告有委任律師,原告則無)至23%左右(雙方均有委任律師)[4],而被告全勝訴的機率同時也大幅提昇兩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