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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港區國安法」:規範了哪些事、如何定罪、又會影響哪些人?

解析「港區國安法」:規範了哪些事、如何定罪、又會影響哪些人?
Photo Credit: Reuters / 達志影像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港區國安法」固然強化了對台灣民眾尤其台獨主張者的震撼效果,但也會加劇台灣人的危機感,從而激起獨派促使蔡英文採取更多刺激或反制行動,一邊讓香港民眾產生「寒蟬效應」,同時迫使台灣走向強硬反制兩岸的路線。

近日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以162票正式表決,通過《港區國安法》條文,適逢七一建黨節及香港回歸中國23年,通過此法似有強調「黨的領導」、「以黨領政」、「中央全面管制香港特區」之意涵。對此,台灣當局批判中共當局打破給予香港「高度自治」之承諾,「傷害香港自由、人權、法治」、「印證一國兩制不可行」。中共當局則批判台灣當局曾以維護「國家安全」為名,推行一系列所謂「國安五法」、《反滲透法》,嚴格限制兩岸交流及合作。

無庸置疑,頒佈實施《港區國安法》固然體現中國政府全面管制香港之決心,然而這不僅妨礙其國際人權形象、遏制香港政治異議運動,限縮言論自由尺度,此法實施對象更擴及「任何人」與適用境外區域,影響香港司法終審權實踐,悖離對「一國兩制」承諾。這雖會對香港居民產生寒蟬效應,也會激起台灣民眾警惕作用,實具雙面刃作用。

《港區國安法》衝擊泛民組織及政治社會抗爭運動

自6月30日深夜公佈生效,香港至少有五個被視為「港獨」或本土主義的政治組織解散。故民主派人士形容,此法是「一國兩制」的「死亡證」。

曾主張「民主自決」的香港眾志宣佈解散,其核心成員黃之鋒、羅冠聰和周庭已先行宣佈退出眾志;主張「港獨」的香港民族陣線、學生動源宣佈解散香港本部及成員;香港大專學界國際事務代表團宣佈解散;2019年6月「反送中」運動爆發後,11個大專學生會組成大專代表團,動員各界支持美國國會通過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以保障香港自治權也宣佈解散。

這些從事政治社會運動組織解散前,前政務司司長陳方安生和「港獨」理論先鋒陳雲根,亦先後宣佈退出政治和社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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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oto Credit: Reuters / 達志影像

《港區國安法》限縮公民社會言論自由權及集會結社權

此法列入「香港基本法」的附件三,正式生效,主要包含四大罪行,包括「分裂國家罪」、「顛覆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及「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等。其中分裂國家、顛覆政權罪,最高可被判終身監禁。

該法也載明,法案內容若與香港法律相牴觸,將以「國安法」為準,且在「特殊情況」下,中國政府可對案件行使管轄權,將某些特定案件引渡至中國司法機構受審。顯然,香港所謂「高度自治」並非是無限上綱,此或將壓縮香港社會之創作、言論、表達和生存空間,衝擊香港言論自由、思想自由及學術自主性。

《港區國安法》適用對象為「任何人」,無限上綱恐擴展至非香港永久居民

第二十條規定:「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之一的,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屬犯罪。」第二十一條規定:「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實施本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犯罪的,即屬犯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上述兩項條文所提及「任何人」,係指香港永久性居民及非香港永久性居民,這可能包括香港反對派及本土激進分離勢力、國際反中勢力及台獨勢力,試圖推動香港走向獨立或半獨立政治實體。

《港區國安法》適用地域從香港擴展至境外

若台灣政府領導人或政治精英,動輒公開發表或以實際行動支持「反逃犯條例」修正風波之言論與行為,並提供援助,此將可能觸犯第二十一條「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實施本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犯罪的,即屬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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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oto Credit: AP / 達志影像

第三十四條規定:「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第三十六條:「任何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內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適用本法。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的,就認為是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犯罪。」

除適用對象是對香港永久居民外,也涵蓋非香港永久居民,例如第三十八條:「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針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適用本法。」

《港區國安法》展現中國政府全面管制香港之政治意志

第五十五條規定中央政府對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行使管轄權,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負有憲制責任,應當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並明確其定位。

同時,第十二條規定「要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監督和問責」;第四十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對本法規定的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但第五十五條規定關於駐港國家安全公署在特定情形下對本法規定的案件行使管轄權規定列出三種:

  1. 案件涉及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確有困難的
  2. 出現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無法有效執行本法的嚴重情況
  3. 出現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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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oto Credit: AP / 達志影像

《港區國安法》啟動程序,規定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提出或者駐港國家安全公署提出,皆要中央人民政府批准。

前述三種情形始能啟動,或者行使中央對有關案件的管轄權,其立案偵查由駐港國家安全公署負責,起訴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有關檢察機關負責。案件的審判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有關法院負責。有關偵查、起訴、審判等訴訟活動及刑罰的執行,執法訴訟活動適用「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這顯示中國政府藉由「港區國安法」連結適用中國「刑事訴訟法」,援引應用於香港,踰越香港司法機構原先所擁有司法終審權。

中國政府基於遏制類似「反逃犯條例修正風波」再度爆發,試圖制止香港境內異議活動,而通過此法。此法直指針對「任何人」,這不僅指涉香港民眾,同時也劍指那些試圖透過香港民主運動挑戰中國政權權威的非香港居民。

無疑地,這固然會強化對台灣民眾尤其台獨主張者的震撼效果、嚇阻效應;但也可能會加劇台灣人的危機感,從而激起獨派促使蔡英文採取更多刺激或反制行動。換言之,「港區國安法」既可對香港民眾產生「寒蟬效應」,也會對迫使台灣當局走向強硬反制兩岸路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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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丁肇九
核稿編輯:翁世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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