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索馬利蘭,台灣人需要知道的10件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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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的7月第1天,台灣宣布在「非洲之角」成立外交新據點,與「零邦交」的實質獨立國家索馬利蘭互設官方性質的代表處,結果一連串的批評不是與索馬利亞混為一談,就是凸顯對非洲戰略布局的陌生,因此簡單列出10點更認識這個台灣的國際新朋友。
文:MyDiplocat
2020年7月第一天,台灣宣布在「非洲之角」成立外交新據點,與「零邦交」的實質獨立國家索馬利蘭互設官方性質的代表處,結果一連串的批評不是與索馬利亞混為一談,就是凸顯對非洲戰略布局的陌生,因此簡單列出10點更認識這個台灣的國際新朋友。
一、索馬利蘭1991年因索馬利亞內戰而「再獨立」,1960年脫離英國時有極短獨立為「索馬利蘭國」(State of Somaliland)五天,當時獲得中國在內共35國給予外交承認,只是基於索馬利國族主義情緒,而與原被義大利殖民的索馬利亞共組國家,所以索馬利蘭本來就與索馬利亞不同國,殖民母國也不同。
二、索馬利蘭的正義發展黨(UCID)黨魁瓦拉比(Faysal Ali Warabe)先前接受台灣網媒《上報》專訪時表明「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而他曾在索馬利亞的公共工程部任職,2001年才在索馬利蘭創黨,索馬利亞與中國1960年建交至今,瓦拉比對台灣國家定位有誤解其實不用大作文章。
三、索馬利蘭總統和國會均由人民直選產生,內閣由總統提名、國會通過任命,而現任總統阿布迪(Muse Bihi Abdi)是索馬利蘭1991年再獨立以來的第5位總統;總統任期5年,可連任一次,現今經歷過一次政黨輪替;2003年舉行首次總統大選,成功自氏族權力分配模式轉型為多黨制國家。
四、外交是以國家利益為主,不是要有邦交、貿易、僑胞才能設館,索馬利蘭的重要港市柏培拉(Berbera)不僅有深水港,還位於亞丁灣通行紅海和阿拉伯海的中間點,又連結石油運輸線,極具戰略價值,而位居內陸的衣索比亞非常重視此港,2011年傳出中國有意投資建設連接該港與衣索比亞的天然氣管線。
五、阿拉伯聯合大公國的杜拜環球港務集團(DP World)與索馬利蘭簽約,要把柏培拉港打造成自貿港區,2019年更動工興建連接柏培拉、索馬利蘭首都哈爾格薩(Hargeisa)通往衣索比亞的高速公路,而阿聯原本要在柏培拉港建軍事基地,2020年3月卻宣布取消,同年1月底傳出俄羅斯要在該港設基地。
六、索馬利亞是中國「一帶一路」計畫參與國,而領土主權是中國大忌,因此與索馬利蘭的互動不會多深入,就連中國駐索馬利亞大使覃儉和使館推文嗆聲台灣設館都隻字不提索馬利蘭;海盜猖獗範圍是索馬利亞外海的阿拉伯海和印度洋,不是索馬利蘭。
七、台灣在非洲只有四個外館,2017年還發生駐奈及利亞代表處遭施壓改名遷館事件,受限於非洲國家被中國吃死難以設館,索馬利蘭會是個開拓東非的好跳板;至於前往索馬利蘭不用去香港或衣索比亞轉機,阿聯酋航空台北直飛杜拜,轉乘杜拜航空(flydubai)飛哈爾格薩,也不會花到20小時。
八、索馬利蘭被位於美國華府的非政府組織「自由之家」(Freedom House)評為「部分自由」,表現優於中國,但國會自2005年選舉後,改選一再延期,加上把伊斯蘭信仰定為國教,遵循伊斯蘭律法,因此政治參與、性別平等、LGBT人權等項目評比不佳。
九、雖然未獲任何國家給予外交承認,但衣索比亞、吉布地、土耳其在索馬利蘭設有總領事館,據稱肯亞也計畫開館,丹麥則開設國際開發計畫辦事處(Danida Programme Office in Hargeisa),英國、歐盟、聯合國均在索馬利蘭設有辦事處,而中國沒有設館。
十、索馬利蘭與索馬利亞已分別於2020年2月11日及6月14日在衣索比亞、吉布地舉行「兩索會」,這也是索馬利蘭與索馬利亞分家29年後,兩國首次進行元首會談,這讓人想起2015年在新加坡登場的「馬習會」,若「馬習會」是國家元首峰會,「兩索會」其實已證明索馬利蘭的主權獨立地位。
最後,不是聯合國體系會員、沒有任何邦交國不代表不能幫台灣發聲,也不要是「跟台灣要錢」、「利用台灣跟中國談判」這種看低自己、貶損他人的心態,因為若用瞧不起的態度看他國,又怎能指望世界看得起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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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羅元祺
核稿編輯:翁世航
台灣過時法規又一例?遺產捐贈公益社團法人要課稅!超過7成民眾認為不合理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愛心公益是否該被差別待遇?過時的法令讓社團法人受贈的善款縮水,不僅影響了遺贈者的心願,更截斷了社福團體的募款來源。針對遺產捐贈需課稅的問題,法規該如何調整才能完善遺贈者的善意呢?
「台灣最美的風景,是人!」這句話是許多國外觀光客來台灣旅遊時所給予的盛讚,但你知道嗎?台灣人的良善,卻因過時的法規要求,導致許多社福團體被阻擋在愛心捐款的門外!
原因為何?關鍵在於當前《遺產及贈與稅法》明文要求,捐贈給財團法人得以「免」課遺產稅1 ;但是,同屬公益性質的社團法人卻被排除在外,例如台灣失智症協會、台灣荒野保護協會等組織,若收到一筆遺產捐贈,是「無法」享有免課稅的福利。等於社團法人受贈遺產時,硬是比財團法人多被扒了一層皮,這無疑是政府用國家力量引導資源的走向。
你覺得,這項法規在現今公民運動已屬成熟的社會當下,合理嗎?
民眾的遺愛被打折,一億元遺產損失6,283萬社會投資報酬價值
社團法人中華社會福利聯合勸募協會(以下稱聯合勸募協會)分享一個案例,一名長期熱心公益的捐款人在身故後,遺囑指定捐贈市值達新台幣1億多元的遺產,由於聯合勸募協會屬社團法人組織,設算後須先扣除遺產稅金高達1,366萬元,若以聯合勸募所導入的SROI值計算,每投入1元,可產生4.6元社會價值,等同流失創造6,283萬元社會價值的機會。
只因為聯合勸募屬社團法人,遺贈人必須繳納這筆遺產稅金,讓原本可以造福更多其他社會弱勢的善心,流失真正有意義的價值。
另一方面,由於少子化與單身人口逐年增高的趨勢,越來越多人打算將遺產捐贈給公益團體遺愛人間。從聯合勸募協會委託的「遺產捐市場調查」 2結果發現,便有26.4%受訪者願意捐出繼承遺產作公益,願捐出個人遺產者則有30.9%,但約1/4民眾會因得知要課稅而改變心意不願捐贈。
超過7成認同!公益社團法人排除免課遺產稅「不合理」
從「遺產捐市場調查」可以觀察到,有74.1%的受訪者認為現有法條將社團法人排除免課徵遺產稅的群體之外,相當「不合理」,進一步探究原因,「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對社團法人公益團體不夠友善」皆超過5成比例的支持度。
如果交叉比對受訪族群,發現年齡越高者,越認同「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年收入較高的族群,則更贊同不合理「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至於表達有捐贈遺產意願的受訪者也抱持「較高」比率認為此項課稅規定不合理,將對公益捐贈帶來限制及困難。

在願意捐贈者中,交叉分析收入分布,年收100萬元到250萬元者意願顯著高於群體,達4到5成。至於捐贈原因,捐贈繼承遺產者有81.4%盼幫助弱勢族群,33%是受信仰或民間功德觀念影響;捐贈個人遺產者,有78%盼愛心化為實際祝福遺留人間,46%盼支持特定團體。
接著調查進一步詢問,如果遺產捐贈給社團法人能夠免課遺產稅,是否會提高受訪者的捐贈意願?有34.4%本無意願捐贈者表示會考慮捐贈。至於捐贈意願提高的動機,「可以藉此節稅」(72.4%)為主因;另外抱持「讓受贈的公益團體獲得更多」想法也有43.1%比例。

另外,原有意捐贈遺產者,因須課遺產稅而改變意願不捐贈者有24.9%,進一步分析,發現以年收60萬元以上者改變意願的比率略高於群體,這對於平日仰賴小額捐款的社團法人來說,可能因此流失了四分之一的遺贈人的善款。
從上述調查結果可推論出,節稅優惠是捐助公益的重要動力,而本身有考慮捐贈遺產者,可能有自己既有想支持的社團法人慈善團體,也期待款項能全數贈與給相關組織。顯然,若是遺產稅的稅法規範對於社團法人更為合理,確實能帶動部分民眾捐贈遺產的意願。
回顧〈遺產及贈與稅法〉從民國62年制定,雖經歷幾次修法,捐贈予「公益社團法人」的財產至今仍未納入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群體,當年的立法背景與現今的社會工作與公民社會已大相逕庭,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在公益事務上的貢獻不相上下;再者,台灣的公益捐款一直有過度集中的現象,一般民眾與企業都傾向將資源投注於大型財團法人,此過時法令的規定,無疑加劇此一失衡狀況。
一個國家的偉大,不在於國土面積、人口多寡、國防強弱,更重視是社會的文明程度。其中,對均衡弱勢的關懷,以及法律規範能否跟上時代進步,即是重要的觀察指標。遺產法規該如何實現遺贈人的慈善意願,讓真正需要的人獲得幫助,是時候該被好好檢討了!
[1] 備註1:有關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相關租稅減免優惠,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3款,遺產捐贈給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
[2] 備註2:遺產捐市場調查的總樣本數共回收有效樣本數1,000份,在95%信心水準下,抽樣誤差為±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