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韋伯指出,自十八世紀的啟蒙運動以來,理性帶來的不只是對既有(宗教)信念的除魅與知性化,更引來了一個未預期的結果:意義流失現象,並造就了許多「沒有精神的專家」。
文:葉啟政
以Weber命題為例:來闡述「機制」作為具理念型性質的概念道具
在此,我無意、也無法細論Weber的理念型概念可能衍生的實質歷史意涵,僅只以他討論資本主義(作為一個理念型)所以在歐洲世界發展的說法作為例子,展顯將此一概念運用來剖析「機制」在論述策略上的特質,同時呈顯「機制」的「內涵理路」所具之「闕如化」特質的深層意涵。
套用時下流行之以「變項」概念做為主調的理解方式,當Weber探問「新教倫理」(作為自變項)與「資本主義精神」(作為依變項)的因果關係時,他所要探索的基本上是,兩種發生在歐洲(而非其他地方)之具非凡例外性質的歷史─文化現象(即此處所言的「變項」)何以可能呈顯出關係。換句話說,作為特定選擇(即片面強調)之具「理想」(即烏托邦式的)特質的社會顯象,「新教倫理」與「資本主義精神」 兩者之間,事實上只具有著選擇性的親近(elective affinity)(因果)關係而已。
至於它們彼此之間如何親近,端看我們想知道些什麼(即追問的問題意識)、設定的存有預設、與歷史─文化意義為何等等這類具先置設定性質的命題而定奪。基本上,這乃被框架在特定文化質性下的特殊歷史問題,而非實證主義所強調之那種霸道地主張放諸四海、且超越時空範疇皆準的普遍社會規律。
毫無疑問的,順著這樣之方法論上的理路要求,作為中介於「新教倫理」作為自變項與「資本主義精神」作為因變項的「機制」概念(譬如,身心狀態的理性化[rationalization])自然也就同樣地必要以具有著非凡例外性的歷史─文化質性來予以思考。對我個人來說,這正是前文提到的「機制乃具區域性」所意圖衍生的最核心部分。底下,就讓我以「身心狀態的理性化」作為解釋資本主義所以發展的「機制」為例來略加引申。
在Weber的眼中,崇尚禁欲主義的理念乃是新教倫理的核心。轉個角度來說,情形即是:在新教徒的心目中,累積財富以追求個人的消費享受是一種罪行。作為教徒,人們認定的(應當)是,「根據上帝之意志的明確啟示,只有勞動,而非休閒和享受,才能添增上帝的榮耀」,因此,「首要且原則上來說,虛擲時光乃萬惡之首」。在這樣之信念的指引下,為確保可以作為上帝的選民,在世間,人們以有條理的方式努力工作乃是一種天職,也是得以有機會以預選(predestination)的方式被上帝召喚(calling)進入天堂的要件。
況且,努力工作更是成就一種共同善(common good)的基礎,也正是禁欲主義的理念予以實踐的試煉和證明(Weber, 1958: 157-158, 161)。簡約地來說,就在如此一般之強調工作作為天職的前提下,為了避免讓財富誘使信徒追求安逸並沈溺於罪惡的享樂,以理性的態度保持著基督教教義中原先肯定的勤儉節約精神,轉化成為累積並儲蓄財富從事再投資,於是乎成為一種增進共同福祉的使命,更是榮耀上帝的方式,而如此的精神最終則帶來了「促進資本主義發展」的未預期結果(Weber, 1958: 172-175)。
不管我們以怎樣的方式來定義「理性」,基本上,選擇宗教信念的「理性化」作為理解與解釋資本主義(衍生來看,即所謂的「現代化」)之所以孕生和發展,誠如Weber的論述意涵的,即意味著,「非理性」其實總是與「理性」隨影相伴著,至少是它(指「理性」)所針對之具隊友性質的對象狀態。更具體地來說,上述這樣之「身心狀態的理性化」的經營,基本上乃針對著重視累積財富以追求個人享樂之(被認定是)原始「非理性」身心狀態的一種具歷史意義的「反制」作用(並藉此以受到上帝祝福),而這體現在新興的中產階級又是特別明顯。
倘若我們以最簡扼的語言來說,情形即是:就歐洲資產階級興起的歷史演進過程來看, Weber即以中產階級的特殊職業氣質(如重視工作倫理)所帶出來的「理性化」生命觀作為根本來(「反制」地)檢視至少從封建時期以來特別表現在貴族階層(與上流資產階級)所營造的一種生命觀─崇尚奢侈的炫耀消費(conspicuous consumption),並進一步地以此作為促進資本主義孕生的基本精神(勤儉、累積財富以再投資)(Weber, 1958: 176-178)。
顯而易見的,準此歷史場景,新教倫理所展顯的歷史意義即在於,針對著過去的「非理性」經濟行為作為一種具歷史階段性的「源起」狀態予以「理性」地轉化。所以,就概念的源生而言,「身心狀態的理性化」乃以對反的姿態孕生自既有的「非理性」狀態之中,二者一直是以搓揉摩盪的方式相互涵攝地「鬥爭」著。換句話說,當論及「身心狀態的理性化」時,我們必然是同時蘊涵(也是針對)著「非理性」的必然存在與其內涵的對反意義。再者,「非理性」總是以種種可能的形式不斷反撲著。因而,「理性化」充其量只是我們予以特別強調的一種「理想」的理念型式而已,儘管它也確實在現實世界中一再被(部分的)實現著。
尤有進之的,如此之「非理性/理性」的搓揉摩盪現象,並非只發生在一種特殊歷史現象(如資本主義的產生)的源起時刻,而是一直持續地衍生著。Weber即提到,如此之「非理性/理性」的搓揉摩盪現象之一、且最典型的莫過於是,「理性」的極致發展卻常常倒反地顯露出「非理性」的「闕如化」狀態。他提到的工具理性(instrumental rationality) 的過度膨脹即是一例。譬如,科層制原是一種趨向理性的設計,但是,它卻經常發展出過度「官僚」僵化與形式化的「非理性」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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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過時法規又一例?遺產捐贈公益社團法人要課稅!超過7成民眾認為不合理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愛心公益是否該被差別待遇?過時的法令讓社團法人受贈的善款縮水,不僅影響了遺贈者的心願,更截斷了社福團體的募款來源。針對遺產捐贈需課稅的問題,法規該如何調整才能完善遺贈者的善意呢?
「台灣最美的風景,是人!」這句話是許多國外觀光客來台灣旅遊時所給予的盛讚,但你知道嗎?台灣人的良善,卻因過時的法規要求,導致許多社福團體被阻擋在愛心捐款的門外!
原因為何?關鍵在於當前《遺產及贈與稅法》明文要求,捐贈給財團法人得以「免」課遺產稅1 ;但是,同屬公益性質的社團法人卻被排除在外,例如台灣失智症協會、台灣荒野保護協會等組織,若收到一筆遺產捐贈,是「無法」享有免課稅的福利。等於社團法人受贈遺產時,硬是比財團法人多被扒了一層皮,這無疑是政府用國家力量引導資源的走向。
你覺得,這項法規在現今公民運動已屬成熟的社會當下,合理嗎?
民眾的遺愛被打折,一億元遺產損失6,283萬社會投資報酬價值
社團法人中華社會福利聯合勸募協會(以下稱聯合勸募協會)分享一個案例,一名長期熱心公益的捐款人在身故後,遺囑指定捐贈市值達新台幣1億多元的遺產,由於聯合勸募協會屬社團法人組織,設算後須先扣除遺產稅金高達1,366萬元,若以聯合勸募所導入的SROI值計算,每投入1元,可產生4.6元社會價值,等同流失創造6,283萬元社會價值的機會。
只因為聯合勸募屬社團法人,遺贈人必須繳納這筆遺產稅金,讓原本可以造福更多其他社會弱勢的善心,流失真正有意義的價值。
另一方面,由於少子化與單身人口逐年增高的趨勢,越來越多人打算將遺產捐贈給公益團體遺愛人間。從聯合勸募協會委託的「遺產捐市場調查」 2結果發現,便有26.4%受訪者願意捐出繼承遺產作公益,願捐出個人遺產者則有30.9%,但約1/4民眾會因得知要課稅而改變心意不願捐贈。
超過7成認同!公益社團法人排除免課遺產稅「不合理」
從「遺產捐市場調查」可以觀察到,有74.1%的受訪者認為現有法條將社團法人排除免課徵遺產稅的群體之外,相當「不合理」,進一步探究原因,「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對社團法人公益團體不夠友善」皆超過5成比例的支持度。
如果交叉比對受訪族群,發現年齡越高者,越認同「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年收入較高的族群,則更贊同不合理「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至於表達有捐贈遺產意願的受訪者也抱持「較高」比率認為此項課稅規定不合理,將對公益捐贈帶來限制及困難。

在願意捐贈者中,交叉分析收入分布,年收100萬元到250萬元者意願顯著高於群體,達4到5成。至於捐贈原因,捐贈繼承遺產者有81.4%盼幫助弱勢族群,33%是受信仰或民間功德觀念影響;捐贈個人遺產者,有78%盼愛心化為實際祝福遺留人間,46%盼支持特定團體。
接著調查進一步詢問,如果遺產捐贈給社團法人能夠免課遺產稅,是否會提高受訪者的捐贈意願?有34.4%本無意願捐贈者表示會考慮捐贈。至於捐贈意願提高的動機,「可以藉此節稅」(72.4%)為主因;另外抱持「讓受贈的公益團體獲得更多」想法也有43.1%比例。

另外,原有意捐贈遺產者,因須課遺產稅而改變意願不捐贈者有24.9%,進一步分析,發現以年收60萬元以上者改變意願的比率略高於群體,這對於平日仰賴小額捐款的社團法人來說,可能因此流失了四分之一的遺贈人的善款。
從上述調查結果可推論出,節稅優惠是捐助公益的重要動力,而本身有考慮捐贈遺產者,可能有自己既有想支持的社團法人慈善團體,也期待款項能全數贈與給相關組織。顯然,若是遺產稅的稅法規範對於社團法人更為合理,確實能帶動部分民眾捐贈遺產的意願。
回顧〈遺產及贈與稅法〉從民國62年制定,雖經歷幾次修法,捐贈予「公益社團法人」的財產至今仍未納入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群體,當年的立法背景與現今的社會工作與公民社會已大相逕庭,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在公益事務上的貢獻不相上下;再者,台灣的公益捐款一直有過度集中的現象,一般民眾與企業都傾向將資源投注於大型財團法人,此過時法令的規定,無疑加劇此一失衡狀況。
一個國家的偉大,不在於國土面積、人口多寡、國防強弱,更重視是社會的文明程度。其中,對均衡弱勢的關懷,以及法律規範能否跟上時代進步,即是重要的觀察指標。遺產法規該如何實現遺贈人的慈善意願,讓真正需要的人獲得幫助,是時候該被好好檢討了!
[1] 備註1:有關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相關租稅減免優惠,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3款,遺產捐贈給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
[2] 備註2:遺產捐市場調查的總樣本數共回收有效樣本數1,000份,在95%信心水準下,抽樣誤差為±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