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掏空遠航逾35億:張綱維等10人遭起訴,一銀、土銀董事長列共犯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檢察官認為,張綱維將遠航公司資產充作私人金庫,作為樺福集團資金操作之用,最後竟將手中爛尾樓等不良資產全部拋給遠航公司抵償掏空款項,更將債務藉由官股銀行全盤轉嫁給社會大眾承擔。
(中央社)台北地檢署認定遠航董事長張綱維涉侵占遠航公司13億餘元,並藉由合庫遠航貸款案將樺福集團旗下公司逾22億元本息移轉給遠航,今(30)日依違反《證交法》等罪起訴張綱維,並求處重刑。
另外,前合作金庫董事長廖燦昌被控配合張綱維需求,以董事長之姿召集各級主管,置專業倫理於不顧,涉施壓合作金庫銀行基層作業人員違法放貸遠航公司,北檢依違反《證券交易法》、《銀行法》等罪起訴廖燦昌,並請法院從重量刑。
張綱維涉嫌多項罪名,掏空侵占公司資產
檢方起訴指出,遠航公司因前董事長崔湧等人不法行為,財務出現重大危機,向法院聲請重整獲准。張綱維隱匿自身並無足夠財力籌措或引進即時有效資金執行重整事務的事實,佯裝樺福集團自有資金充裕將注資遠航公司,詐得重整人資格,並取得遠航公司業務經營及財產管理處分權。
檢方表示,張綱維隨後陳報不實重整計畫及隱匿高利貸資金來源,完成增資而獲取復航許可,虛增營收美化財報,並侵占遠航公司資金。檢方查出,張綱維涉嫌在2015年至2016年間以「轉調樺壹款」名義,侵占遠航公司總計新台幣13億多元。
檢方指出,張綱維明知遠航於2015年10月13日帳上已還清所有關係人代墊款,竟為將樺福集團關係人負債轉嫁拋給遠航公司承擔,於2016年間由遠航公司向合作金庫銀行台北分行貸款22億多元,並將核貸款用以代償樺福公司等關係人於安泰銀行現欠20億多元。
檢方也稱,遠航於2015年底重整完成,隔年立即暴增嚴重財務赤字,張綱維等人為避免遠航公司遭民航局裁罰影響航權,明知「小坪頂房地」市場成交量低迷,竟於2017年12月29日將「小坪頂房地」過戶給遠航,讓遠航承受大批爛尾樓與難以整合開發的不動產,遭受重大財產損害。
檢方認定,張綱維涉嫌《證券交易法》財報不實罪、特別背信罪、《公司法》、《刑法》偽造文書、詐欺、業務侵占、《稅捐稽徵法》、《商業會計法》、《民用航空法》等罪。
檢察官認為,張綱維將遠航公司資產充作私人金庫,作為樺福集團資金操作之用,最後竟將手中爛尾樓等不良資產全部拋給遠航公司抵償掏空款項,更將債務藉由官股銀行全盤轉嫁給社會大眾承擔,嚴重違背公司治理原則。
起訴書指出,張綱維置飛航安全於不顧,既無自有資金足以入資,根本無力添購新飛機、新發動機或更新飛航軟體,導致遠航公司僅能沿用老舊飛機,嚴重影響飛航安全,置廣大消費者旅運安全不顧,影響民用航空業正常發展,所犯情節至為重大,請法官從重量刑。
遠東航空公司去年12月間宣布因資金籌措困難,遠航停飛,為釐清張綱維有無涉嫌違反《民航法》第48條第3項,而觸犯同法第110條之3擅自違法停業規定,北檢首度傳喚張綱維說明,訊後諭知限制出境、出海、住居。

北檢查出張綱維涉及掏空及其他不法情事後,今年3月間再度指揮調查局約談張綱維說明,檢察官訊後認定張綱維涉嫌違反證交法等罪,犯罪嫌疑重大,向台北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
除了張綱維,前合庫高層也被求重刑
合作金庫銀行前董事長廖燦昌、前副總黃伯川等涉違法核貸,造成合庫損失,檢方依法起訴,請法官從重量刑。
檢方起訴指出,張綱維於2016年間由遠航公司向合作金庫銀行台北分行貸款新台幣22億多元,並將核貸款用以代償樺福公司等關係人於安泰銀行現欠20多億元。
檢方指出,張綱維原本向土地銀行及國泰世華銀行申貸,但因遠航公司重整期間債信不佳及風險過高,這2家銀行均拒絕,張綱維便於2016年4月間改向他相識10餘年的友人,即當時任職於合作金庫銀行的廖燦昌商請協助核貸。
檢方表示,廖燦昌受張綱維請託後,即透過時任合作金庫銀行總行授信管理部協理黃伯川交辦營業部進行評估,營業部人員在徵審過程中發現遠航有問題,就未再進行授信程序。張綱維看到案子無下文,安泰銀行貸款期限將至,便再次請託廖燦昌改派配合度高、作業速度快的單位承辦。
檢方指出,廖燦昌涉基於使授信案務必儘速通過的目的,未予詢問營業部不再進行的原因,便召集當時剛被提拔晉升總行副總經理的黃伯川、時任授信管理部協理陳世卿,與張綱維等人會商,決定指派時任台北分行協理林文理承作,並指示盡速核貸。
林文理依擔保品估值可授信額度約21億餘元,黃伯川涉向林文理表示:「廖燦昌董事長有來關心這個案子,希望幫遠航公司能增貸多一點」,林文理涉直接再額外增加授信額度1億4600萬元,最後確認遠航授信案總額度22億5000萬元。2016年7月間,合作金庫銀行第6屆第2次董事會決議通過准予核貸。

檢方認定,廖燦昌等人為違背職務的行為而核貸共計22億5000萬元,並幫助張綱維順利將債務轉嫁拋給遠航公司承擔,遠航公司於2019年12月12日無預警停業,無力清償逾22億貸款,導致合作金庫銀行受到損害,涉嫌違反《銀行法》、《證券交易法》等罪。
檢方指出,廖燦昌犯後全盤否認犯行,推說交辦被告黃伯川等人後即不知情授信過程,各級主管均應分層負責,毫無悔意。為促使公股銀行董事長嚴守法紀,銀行從業人員依循法規治理公司,並確保金融市場資源的合法運用,以維護股東、社會大眾權益及國家整體金融秩序,請法官從重量刑,以示警懲。
廖燦昌遭起訴請辭,財部火速核准
Tags:
台灣過時法規又一例?遺產捐贈公益社團法人要課稅!超過7成民眾認為不合理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愛心公益是否該被差別待遇?過時的法令讓社團法人受贈的善款縮水,不僅影響了遺贈者的心願,更截斷了社福團體的募款來源。針對遺產捐贈需課稅的問題,法規該如何調整才能完善遺贈者的善意呢?
「台灣最美的風景,是人!」這句話是許多國外觀光客來台灣旅遊時所給予的盛讚,但你知道嗎?台灣人的良善,卻因過時的法規要求,導致許多社福團體被阻擋在愛心捐款的門外!
原因為何?關鍵在於當前《遺產及贈與稅法》明文要求,捐贈給財團法人得以「免」課遺產稅1 ;但是,同屬公益性質的社團法人卻被排除在外,例如台灣失智症協會、台灣荒野保護協會等組織,若收到一筆遺產捐贈,是「無法」享有免課稅的福利。等於社團法人受贈遺產時,硬是比財團法人多被扒了一層皮,這無疑是政府用國家力量引導資源的走向。
你覺得,這項法規在現今公民運動已屬成熟的社會當下,合理嗎?
民眾的遺愛被打折,一億元遺產損失6,283萬社會投資報酬價值
社團法人中華社會福利聯合勸募協會(以下稱聯合勸募協會)分享一個案例,一名長期熱心公益的捐款人在身故後,遺囑指定捐贈市值達新台幣1億多元的遺產,由於聯合勸募協會屬社團法人組織,設算後須先扣除遺產稅金高達1,366萬元,若以聯合勸募所導入的SROI值計算,每投入1元,可產生4.6元社會價值,等同流失創造6,283萬元社會價值的機會。
只因為聯合勸募屬社團法人,遺贈人必須繳納這筆遺產稅金,讓原本可以造福更多其他社會弱勢的善心,流失真正有意義的價值。
另一方面,由於少子化與單身人口逐年增高的趨勢,越來越多人打算將遺產捐贈給公益團體遺愛人間。從聯合勸募協會委託的「遺產捐市場調查」 2結果發現,便有26.4%受訪者願意捐出繼承遺產作公益,願捐出個人遺產者則有30.9%,但約1/4民眾會因得知要課稅而改變心意不願捐贈。
超過7成認同!公益社團法人排除免課遺產稅「不合理」
從「遺產捐市場調查」可以觀察到,有74.1%的受訪者認為現有法條將社團法人排除免課徵遺產稅的群體之外,相當「不合理」,進一步探究原因,「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對社團法人公益團體不夠友善」皆超過5成比例的支持度。
如果交叉比對受訪族群,發現年齡越高者,越認同「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年收入較高的族群,則更贊同不合理「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至於表達有捐贈遺產意願的受訪者也抱持「較高」比率認為此項課稅規定不合理,將對公益捐贈帶來限制及困難。

在願意捐贈者中,交叉分析收入分布,年收100萬元到250萬元者意願顯著高於群體,達4到5成。至於捐贈原因,捐贈繼承遺產者有81.4%盼幫助弱勢族群,33%是受信仰或民間功德觀念影響;捐贈個人遺產者,有78%盼愛心化為實際祝福遺留人間,46%盼支持特定團體。
接著調查進一步詢問,如果遺產捐贈給社團法人能夠免課遺產稅,是否會提高受訪者的捐贈意願?有34.4%本無意願捐贈者表示會考慮捐贈。至於捐贈意願提高的動機,「可以藉此節稅」(72.4%)為主因;另外抱持「讓受贈的公益團體獲得更多」想法也有43.1%比例。

另外,原有意捐贈遺產者,因須課遺產稅而改變意願不捐贈者有24.9%,進一步分析,發現以年收60萬元以上者改變意願的比率略高於群體,這對於平日仰賴小額捐款的社團法人來說,可能因此流失了四分之一的遺贈人的善款。
從上述調查結果可推論出,節稅優惠是捐助公益的重要動力,而本身有考慮捐贈遺產者,可能有自己既有想支持的社團法人慈善團體,也期待款項能全數贈與給相關組織。顯然,若是遺產稅的稅法規範對於社團法人更為合理,確實能帶動部分民眾捐贈遺產的意願。
回顧〈遺產及贈與稅法〉從民國62年制定,雖經歷幾次修法,捐贈予「公益社團法人」的財產至今仍未納入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群體,當年的立法背景與現今的社會工作與公民社會已大相逕庭,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在公益事務上的貢獻不相上下;再者,台灣的公益捐款一直有過度集中的現象,一般民眾與企業都傾向將資源投注於大型財團法人,此過時法令的規定,無疑加劇此一失衡狀況。
一個國家的偉大,不在於國土面積、人口多寡、國防強弱,更重視是社會的文明程度。其中,對均衡弱勢的關懷,以及法律規範能否跟上時代進步,即是重要的觀察指標。遺產法規該如何實現遺贈人的慈善意願,讓真正需要的人獲得幫助,是時候該被好好檢討了!
[1] 備註1:有關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相關租稅減免優惠,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3款,遺產捐贈給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
[2] 備註2:遺產捐市場調查的總樣本數共回收有效樣本數1,000份,在95%信心水準下,抽樣誤差為±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