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如何保護兒少被害人的個資?經本人同意就可以揭露嗎?

法律如何保護兒少被害人的個資?經本人同意就可以揭露嗎?
Photo Credit: Shutterstock / 達志影像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當兒童或少年遇到一些不好遭遇時,媒體、政府機關跟其他任何人不能揭露足以識別的資訊。但如果兒童或少年同意揭露,這樣可不可以?

前陣子,桃園發生一件男子強拉放學女學生上車的事情,幸好女學生機警與冷靜,趁嫌犯如廁時脫逃。後來,父親在臉書上貼出一篇經女學生同意的文章,說明整個過程,引起網友分享。以下,我們來談談這篇臉書文章可能的法律問題。

一、兒童或少年的個資保護

從新聞中看不出女學生的年紀,假設是高中生,可能會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的適用。所謂的兒童,是指未滿12歲;少年,指12歲以上未滿18歲。

第69條規定了當兒童或少年遇到一些不好遭遇時,媒體、政府機關跟其他任何人不能揭露足以識別的資訊,這個規定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特別規定,會優先適用。

二、哪些算不好的事情呢?

包括:

  1. ​​兒童少年遭受第49條第56條第1項各款行為,這些行為像是被遺棄、虐待、利用行乞、被緊急安置等情形。
  2. ​​兒童少年施用毒品、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物質。
  3. ​​兒童少年是特定家事事件的當事人或關係人,像是否認子女之訴、收養、親權行使負擔、監護人選定酌定改定。
  4. ​​兒童少年是刑事案件或少年保護事件的當事人或被害人。

三、誰受到限制:媒體、政府跟其他人

​​第一項針對媒體:

​​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對下列兒童及少年不得報導或記載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

第二項針對政府機關:

​​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開之文書,除前項第3款或其他法律特別規定之情形外,亦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前項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

第三項針對其他任何人:

除前二項以外之任何人亦不得於媒體、資訊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有關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

在這個案子中,女學生是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依法不管是媒體、政府機關或是其他任何人,都不可以揭露足以識別兒童或少年的資訊。

四、何謂足以識別?

​​依照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本法第69條第1項至第3項所定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包括兒童及少年照片或影像、聲音、住所、親屬姓名或其關係、就讀學校或其班級等個人基本資料。」

​​不一定要講到完整的姓名,只要揭露的資訊足以識別即可。

​​五、有沒有例外?

有的,依照第四項規定:如為增進兒童及少年福利或維護公共利益,且經行政機關邀集相關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團體與報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共同審議後,認為有公開之必要,不在此限。

六、經兒童少年本人的同意可以揭露嗎?

如果是兒童或少年同意揭露,這樣可不可以?這是一個有趣的問題。

首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並沒有規定兒童少年同意後可以揭露。

​​其次,依照已經國內法化,具有國內法律效力的兒童權利公約,該公約所謂的兒童是指未滿18歲之人。

第12條第1項提到:「締約國應確保有形成其自己意見能力之兒童有權就影響其本身之所有事物自由表示其意見,其所表示之意見應依其年齡及成熟度予以權衡。」

兒童具有表意權,但為了兒童最佳利益,表意權的行使跟保護,仍然需要加以權衡,如何讓兒童充分理解揭露的後果,是十分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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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經一起讀判決授權轉載,原文刊載於此

責任編輯:游家權
核稿編輯:翁世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