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30元的宣傳贈品就算賄選」這想法已根深蒂固,但其實並不是這樣!

「超過30元的宣傳贈品就算賄選」這想法已根深蒂固,但其實並不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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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法院的判斷標準向來也都不是以30元上下為單一、唯一的判斷標準,重點在於有沒有對價關係、能不能夠「動搖投票意向」或是「改變投票意願」、實際有沒有行賄和收賄的主觀意思。

前陣子罷韓團體贈送價值130元的乾洗手事件,因為價值超過30元遭質疑有賄選的疑慮。

我們發現「超過30元就算賄選」這個想法已經根深蒂固,民眾深信不疑,但法務部這幾年來卻也多次跳出來澄清說30元並不是絕對的標準,顯然不是為了顏色而一次性的轉換主張。

那到底賄選的標準是什麼?30元這個說法又是哪裡來的呢?

30元的這個標準,來自偵查機關的查賄標準

法務部90年法90檢字第036885號函所列「賄選犯行表列」事項中的「賄選犯行例舉」第2項:

候選人分送之競選文宣,除現金或現金之替代品,如:電話卡、儲值卡、提單等外,以介紹候選人為內容之「單純文宣品,或以文宣附著於價值新台幣三十元以下之單純宣傳物品」,如:原子筆、鑰匙圈、打火機、小型面紙包、家用農民歷、便帽等,依當今社會大眾觀念,「尚不足以動搖或影響有投票權人之投票意向」,僅係候選人主觀上作為加深選民對其印象之用,尚難認涉有賄選罪嫌。

也就是說,30元以下OK;但30元以上並不是絕對不行。

如果是單純的文宣品、或是文宣附在30元以下的宣傳物品,因為實際上幾乎不會因此就動搖投票意願(大家不會因為拿到選舉面紙就投給他吧!沒有這麼好收買吧!),因此不會被認定是賄選。

這個標準卻一直被過度簡化成:超過30元的宣傳物品,就算賄選

其實並不是這樣!

實際上法院的判斷標準向來也都不是以30元上下為單一、唯一的判斷標準。判斷的重點在於,有沒有對價關係。也就是說,贈送該樣物品到底是不是能夠「動搖投票意向」或是「改變投票意願」?實際有沒有行賄、收賄的主觀意思?這些才是判斷的重點。

舉例而言,假設一頂印有候選人吉律名字、參選編號的帽子,但成本價是50元(超過30元),收到這樣的物品有足以動搖到投票的意願嗎?我想大部分的人可能會塵封在家中吧。

最近也恰好有個例子:有位當選人因為贈送738元的蘋果禮盒,結果法院認為這樣的送禮價值已經超過一般的社會經驗,屬於行賄,而被判決當選無效。

如果套用到本案,重點是130元的乾洗手,到底能不能動搖大眾的投票意願?你覺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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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經LawPartner律師談吉他授權刊登,原文刊載於此

責任編輯:丁肇九
核稿編輯:翁世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