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戰、選戰與新冠疫情:從第四次彬龍會談看緬甸的和平僵局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翁山蘇姬與其領導的全國民主聯盟,在2016年取代軍事政府,和平轉移政權。4年的努力,緬甸和平之路依舊僵滯,趕在11月8日國會改選前召開第四次彬龍會談,將全國停火的目標,留待下任政府繼續推進。
今年11月8日將舉行緬甸國會大選,在此之前,翁山蘇姬主導的緬甸第四次彬龍和平會談於8月19日在首都奈比多(Neipyito)展開。
此次與會的10個少數民族武裝組織(以下簡稱「民地武」),與政府簽署了《聯邦協議文件》第三部分,包括:實施全國停火協議、2020年後以分階段實施和平進程的步驟,與建立民主的聯邦國家體制,共20條協議條文。
值得注意的是,簽署協議的10個民地武組織,過去皆已與緬甸政府簽署停火協議,而尚未停火、持續與緬甸國軍(Tatmadaw)交戰或僵持的7個武裝組織,皆未出席本次會談,形同無實質進展。
因新冠肺炎防疫措施,此次會議縮短為3天,於21日結束。相較於過去三次上千人參與的會議,本次會談將人數限縮至200人,所有參與者都必須做核酸檢測。
翁山蘇姬與其領導的全國民主聯盟(National League for Democracy, 以下簡稱「全民盟」),在2016年取代軍事政府,和平轉移政權。4年的努力,緬甸和平之路依舊僵滯,趕在11月8日國會改選前召開第四次彬龍會談,將全國停火的目標,留待下任政府繼續推進。
翁山蘇姬與曾經擁有超高人氣、獲得國會過半席次的全民盟,即將面對選民對執政成績的檢驗,與來勢洶洶的第二波新冠肺炎疫情。60多天沒有新冠肺炎本土病例的緬甸,於第四次彬龍和平會談期間,在羅興亞人聚居、持續內戰的若開邦,出現了超過70個本土確診病例。

和平會談停滯的2019年
翁山蘇姬主導的21世紀彬龍和平會談(Union Peace Conference – 21st Century Panglong )是延續國父翁山在二戰後、緬甸獨立前,承諾賦予少數民族充分自治的《彬龍協議》精神。這份協議始終未被充分落實,原因包括緬甸建國初期的政局混亂,與1962年以軍事政變奪權的極權政府,推翻少數民族自治,進而引發更劇烈的內戰。
翁山蘇姬在2016年以國家資政身分成為緬甸實質領導人,她規劃透過21世紀彬龍和平會談,與民地武簽署「全國停火協議」(National Ceasefire Agreement, NCA)、進行政治對話、以及建立實質「聯邦制」的「緬甸聯邦共和國」(Republic of the Union of Myanmar)為執政目標。
原本預定每半年至一年召開一次的21世紀彬龍和平會談,分別於2016年8月、2017年5月、2018年7月陸續召開,但原訂2019年的和平會談進程卻停滯不前,原因包括:
一、緬甸國軍持續與已簽署停火協議的南撣邦軍(Shan State Army-South)與克倫民族聯盟(Karen National Union)發生軍事衝突,兩個組織在2019年中止由政府發起的分區和平會談。
二、2018年7月的第二次彬龍會談,軍方代表堅持《聯邦協議文件》中「不得脫離聯邦」條文,讓後續的和平談判陷入僵局。因民地武主張,此款違反國父翁山在1947年與少數民族簽署的《彬龍協議》,包括同意少數民族區域「可以脫離聯邦」。

2019年停滯的和平會談,不僅反映緬甸邊境超過70年的內戰未曾停歇,軍方與民地武對民族自治主張的歧異,以及軍方與翁山蘇姬政權的矛盾。
2020大選尋求延續執政的翁山蘇姬
每五年改選一次的緬甸上下議院,將於2020年11月8日進行國會大選,新的國會將在隔年選出總統與副總統。2015年挾改革之姿大勝的翁山蘇姬與全民盟,面對即將到來的改選,如何獲得國內主要族群的支持-超過80%的佛教徒、佔人口總數六成的主要民族緬族,緩和民地武與軍方的衝突,尋求選民支持的最大公約數,無疑是對翁山蘇姬的政治智慧考驗。
緬甸國軍總司令敏昂來(Min Aung Hlaing)在第四次彬龍和平會談中,不僅譴責民地武應為停滯的和平進程負責,同時也批評翁山蘇姬主導的文人政府,「將國防軍描繪為緬甸衝突的製造者」,「(文人)政府擔任國防與民地武的協調角色,讓政府的行為像是中立和平的締造者。」
敏昂來間接地將矛頭指向尋求2020年大選獲勝的翁山蘇姬與全民盟。他說,「實現和平的進程必須基於國家利益,而不是個人願望,政治野心或集團的利益。」
緬甸軍方與翁山蘇姬的矛盾,在今年3月的修憲案已然爆發。
全民盟提出降低「75%修憲門檻」的修憲案,改為「三分之二的『民選』代表」,亦即排除25%憲法保障軍方席次,試圖刪除軍方對修憲案的否決權。另一個重大修憲案為「降低軍方保障名額」,將軍方在國會25%的保障席次,於2020年大選後減少到15%:在2025年減少至10%;在2030年減少至5%。
翁山蘇姬與全民盟的修憲主張,難以跨越75%修憲門檻,成為不可能的任務,但過程中軍方拒絕溝通的態度,以憲法保障的25%少數國會席次,否決民選多數、期待修憲的民意,無疑地對軍方產生負面影響,也塑造翁山蘇姬成為難以撼動頑固軍事強人的悲劇英雄,訴求2020年國會大選中再度獲得民眾支持。
而面對敏昂來的抨擊,翁山蘇姬在開幕式中僅表示:「和平建設不僅是停止射擊和轟炸,而是拒絕當前『不良的政治文化』(Bad political culture)的邏輯,就是人們必須依靠武器來獲得認可或成功。」
儘管第四次彬龍會談多為程序議題討論,且將和平工作留待下任政府繼續推動,翁山蘇姬仍身段柔軟地敦促參與者延續和平談判之路,同時也對選民喊話,「和平進程現在已回到正軌,所簽署的原則比以前『更真誠、更實質』」。
避疫還是抵制:誰缺席了第四次彬龍和平會談?
儘管與緬甸國軍的衝突不斷,南撣邦軍和克倫民族聯盟依舊出席了第四次彬龍和平會談,其他6個已與政府簽署停火協議的民地武亦出席會議,包括:民主克倫佛教軍(Democratic Karen Benevolent Army)、克倫民族解放軍(Karen National Liberation Army)、阿拉干解放黨(Arakan Liberation Party)、欽民族前線(Chin National Front)、全緬甸學生民主陣線(All Burma Students’ Democratic Front)與帕奧民族解放組織(Pa-O National Liberation Organiz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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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過時法規又一例?遺產捐贈公益社團法人要課稅!超過7成民眾認為不合理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愛心公益是否該被差別待遇?過時的法令讓社團法人受贈的善款縮水,不僅影響了遺贈者的心願,更截斷了社福團體的募款來源。針對遺產捐贈需課稅的問題,法規該如何調整才能完善遺贈者的善意呢?
「台灣最美的風景,是人!」這句話是許多國外觀光客來台灣旅遊時所給予的盛讚,但你知道嗎?台灣人的良善,卻因過時的法規要求,導致許多社福團體被阻擋在愛心捐款的門外!
原因為何?關鍵在於當前《遺產及贈與稅法》明文要求,捐贈給財團法人得以「免」課遺產稅1 ;但是,同屬公益性質的社團法人卻被排除在外,例如台灣失智症協會、台灣荒野保護協會等組織,若收到一筆遺產捐贈,是「無法」享有免課稅的福利。等於社團法人受贈遺產時,硬是比財團法人多被扒了一層皮,這無疑是政府用國家力量引導資源的走向。
你覺得,這項法規在現今公民運動已屬成熟的社會當下,合理嗎?
民眾的遺愛被打折,一億元遺產損失6,283萬社會投資報酬價值
社團法人中華社會福利聯合勸募協會(以下稱聯合勸募協會)分享一個案例,一名長期熱心公益的捐款人在身故後,遺囑指定捐贈市值達新台幣1億多元的遺產,由於聯合勸募協會屬社團法人組織,設算後須先扣除遺產稅金高達1,366萬元,若以聯合勸募所導入的SROI值計算,每投入1元,可產生4.6元社會價值,等同流失創造6,283萬元社會價值的機會。
只因為聯合勸募屬社團法人,遺贈人必須繳納這筆遺產稅金,讓原本可以造福更多其他社會弱勢的善心,流失真正有意義的價值。
另一方面,由於少子化與單身人口逐年增高的趨勢,越來越多人打算將遺產捐贈給公益團體遺愛人間。從聯合勸募協會委託的「遺產捐市場調查」 2結果發現,便有26.4%受訪者願意捐出繼承遺產作公益,願捐出個人遺產者則有30.9%,但約1/4民眾會因得知要課稅而改變心意不願捐贈。
超過7成認同!公益社團法人排除免課遺產稅「不合理」
從「遺產捐市場調查」可以觀察到,有74.1%的受訪者認為現有法條將社團法人排除免課徵遺產稅的群體之外,相當「不合理」,進一步探究原因,「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對社團法人公益團體不夠友善」皆超過5成比例的支持度。
如果交叉比對受訪族群,發現年齡越高者,越認同「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年收入較高的族群,則更贊同不合理「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至於表達有捐贈遺產意願的受訪者也抱持「較高」比率認為此項課稅規定不合理,將對公益捐贈帶來限制及困難。

在願意捐贈者中,交叉分析收入分布,年收100萬元到250萬元者意願顯著高於群體,達4到5成。至於捐贈原因,捐贈繼承遺產者有81.4%盼幫助弱勢族群,33%是受信仰或民間功德觀念影響;捐贈個人遺產者,有78%盼愛心化為實際祝福遺留人間,46%盼支持特定團體。
接著調查進一步詢問,如果遺產捐贈給社團法人能夠免課遺產稅,是否會提高受訪者的捐贈意願?有34.4%本無意願捐贈者表示會考慮捐贈。至於捐贈意願提高的動機,「可以藉此節稅」(72.4%)為主因;另外抱持「讓受贈的公益團體獲得更多」想法也有43.1%比例。

另外,原有意捐贈遺產者,因須課遺產稅而改變意願不捐贈者有24.9%,進一步分析,發現以年收60萬元以上者改變意願的比率略高於群體,這對於平日仰賴小額捐款的社團法人來說,可能因此流失了四分之一的遺贈人的善款。
從上述調查結果可推論出,節稅優惠是捐助公益的重要動力,而本身有考慮捐贈遺產者,可能有自己既有想支持的社團法人慈善團體,也期待款項能全數贈與給相關組織。顯然,若是遺產稅的稅法規範對於社團法人更為合理,確實能帶動部分民眾捐贈遺產的意願。
回顧〈遺產及贈與稅法〉從民國62年制定,雖經歷幾次修法,捐贈予「公益社團法人」的財產至今仍未納入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群體,當年的立法背景與現今的社會工作與公民社會已大相逕庭,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在公益事務上的貢獻不相上下;再者,台灣的公益捐款一直有過度集中的現象,一般民眾與企業都傾向將資源投注於大型財團法人,此過時法令的規定,無疑加劇此一失衡狀況。
一個國家的偉大,不在於國土面積、人口多寡、國防強弱,更重視是社會的文明程度。其中,對均衡弱勢的關懷,以及法律規範能否跟上時代進步,即是重要的觀察指標。遺產法規該如何實現遺贈人的慈善意願,讓真正需要的人獲得幫助,是時候該被好好檢討了!
[1] 備註1:有關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相關租稅減免優惠,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3款,遺產捐贈給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
[2] 備註2:遺產捐市場調查的總樣本數共回收有效樣本數1,000份,在95%信心水準下,抽樣誤差為±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