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時事】孫安佐已在美國服刑完畢,為什麼回台灣後又被檢察官起訴?

【關鍵時事】孫安佐已在美國服刑完畢,為什麼回台灣後又被檢察官起訴?
Photo Credit: 中央社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在刑法中有些特定罪責,若是在外國屬於違法行為,除了會面臨犯案國家的司法審判外,回到台灣也可能會面臨我國司法的追查。

大家還記得藝人孫鵬和狄鶯的兒子孫安佐嗎?

現在大家對於孫安佐的印象,除了成功經營網路頻道外,應該就是前年在美國震驚大家的持有槍枝子彈恐嚇的新聞。雖然孫安佐已經在美國因為非法持有彈藥判決確定服刑完畢,但在回來台灣後卻還是被檢察官偵查起訴了,這是為什麼呢?

我們就需要先提《刑法》裡的規定,《刑法》第7條規定,假如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罪,而犯的罪最輕本刑是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話,仍然會是用我國的《刑法》,除非犯的罪在外國是合法的,否則我國仍然可以去進行偵查起訴甚至是判刑。

而除了最輕本刑三年以上的罪適用我國《刑法》外,還有哪一些罪也會適用呢?

依《刑法》第5條規定,以下這些罪雖然在我國領域外發生,但仍會適用我國《刑法》:

  • 內亂罪
  • 外患罪
  • 第135、136、138條的妨害公務罪
  • 第185-1、185-2條的公共危險罪
  • 偽造貨幣罪
  • 第201、202條的偽造有價證券罪
  • 偽造文書罪
  • 毒品罪(販賣毒品)
  • 第296、296-1條妨害自由罪
  • 海盜罪
  • 加重詐欺罪

其實這些都是屬於較為嚴重的罪,處罰也都較重,因此對於在外國實施違法行為而觸犯了以上這些《刑法》裡的規定,除了可能會面臨外國的司法審判外,也可能會面臨我國司法的追查。

假如在外國犯了上面這些罪,但已經在外國判刑確定並服刑了,回來台灣還會被起訴判刑嗎?

其實《刑法》第9條對此便有規定,假如同一行為在外國已經判刑確定,我國仍可以依《刑法》來進行處理,如果最終在我國判刑確定了,可以扣除在國外已經服的刑期數,只需要服扣除後剩餘的刑期即可。

當然,雖然有些行為在我國可能是犯法的,但在外國如果並未違法,那便不會適用我國的《刑法》,就不會受到司法體系的追查,不過這樣說並不是鼓勵大家去鑽各國法律的漏洞或差異性,而是要警告大家,千萬別以為在外國犯法,就不會受到我國法律的制裁,像是很多國人在外國設立的詐騙集團或是販毒集團,這些案件都是很常見的。

最後這些犯罪者,仍然會受到我國法律審判,並不會因為在外國而逃過一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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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經黃靖芸律師。生活法律沙龍授權刊登

責任編輯:丁肇九
核稿編輯:翁世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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