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緩刑」就沒事了嗎?國家可不是吃素的

判決「緩刑」就沒事了嗎?國家可不是吃素的
Photo Credit: Reuters / 達志影像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受緩刑宣告雖暫時不用執行刑罰,但仍要付出相當代價,千萬別以為有了緩刑就自在逍遙,若不能安分守己、履行義務,也不要以為國家是吃素的!

據媒體報導指出,藝人吳宗憲日前因不滿「館長」陳之漢直播時辱罵他,憤而提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臺北地院今判決「陳之漢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58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一日,緩刑兩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六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台幣10萬元,並不得對吳宗憲為公然侮辱及誹謗行為」,那我們就透過這個判決來聊聊緩刑吧!

什麼是緩刑?

所謂「緩刑」,其實指的是「暫緩執行刑罰」。簡單來說,就是行為人的違法行為已經被確認構成犯罪,但因為法院認為「暫時沒有執行必要」,故依法給予2至5年的「觀察期」,不需要入監執行或繳納罰金,等到觀察期滿後,法院所宣告的刑罰就失去效力,等同未受過有罪判決。

當你發現緩刑有這麼「好康」時,是不是開始質疑難道不用付出任何代價?這點法律給出了答案,依照《刑法》第74條第2項規定,緩刑可以附上負擔,例如:

  1. 向被害人道歉
  2. 立悔過書
  3. 向被害人支付一定數額之賠償
  4. 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5. 向指定之機構、社區或團體提供40~240小時之義務勞務
  6. 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處遇措施
  7. 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8. 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本案緩刑中,就出現了「支付10萬元」以及「不得對吳為公然侮辱及誹謗行為」的負擔。而依照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若有違反上開負擔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的緩刑無法達到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必要時,可依法撤銷緩刑。且依同法第93條規定,因為有了「不得對吳為公然侮辱及誹謗行為」的禁制命令,所以緩刑期間必須付「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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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oto Credit: 中央社

什麼是保護管束?

所謂「保護管束」,本質上等同「監督、輔導」(腦海中是否浮現出教官的畫面?)。依照《保安處分執行法》第64條以下規定,受保護管束之人,應於指定日期前往指定處所報到,且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必要之事項,包含:

  1. 保持善良品行
  2. 服從命令
  3. 不得對被害人等尋仇挑釁
  4. 每月報告自身健康狀況、生活情況及工作環境
  5. 未經許可不得離去保護管束地

保護管束的目的,係由觀護人督促行為人之行為,促使其履行判決所諭知之緩刑負擔,並予以輔導,故若有不遵守或服從保護管束措施時,除加以告誡、限制其自由外,檢察官並可向法院聲請撤銷保護管束或緩刑宣告,並依法發監或諭令執行刑罰。因此,也特別提醒受保護管束之人,務必遵從管束,切勿挑戰執法者的耐性。

緩刑制度,是在行為人為初犯、過失犯、激於義憤或非為私利所犯,或犯後自首、自白、和解,抑或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導致執行有困難時,由法院綜合考量惡性、是否有積極改過遷善等情狀,所給予的刑罰替代措施,目的在促使行為人自新,並避免短期自由刑所造成的弊端。

因此,受緩刑宣告雖暫時不用執行刑罰,但仍要付出相當代價,千萬別以為有了緩刑就自在逍遙,若不能安分守己、履行義務,也不要以為國家是吃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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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丁肇九
核稿編輯:翁世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