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鄭月娥說「香港沒有三權分立」,這其實是一場公共論述之戰

林鄭月娥說「香港沒有三權分立」,這其實是一場公共論述之戰
Photo Credit: AP / 達志影像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林鄭月娥2012年任職政務司司長時,就曾公開表示廉政公署等香港制衡機制,是政府施政的主要障礙。而她今日否定「三權分立」及高舉「行政主導」的言論,既與她的統治理念相符,更是配合中共及香港特區政權走向愈益專制的戰術部署。

看林鄭月娥的論述,她不單否定「三權分立」,更突顯三權之間的分工關係。分工隱否著合作的要求。這一點與2008年時任國家副主席,現任國家主席習近平訪港時,提出行政、立法、司法三個機構要互相理解、互相支持的「三權合作論」,不謀而合。

RTS30MT5
Photo Credit: Reuters / 達志影像

現在香港特區政權未敢把制約的憲制安排完全剔除,但立法會及司法機關須與行政部門配合,已變成了與制約平排的憲制要求。下一步,制約就會被置於配合之下。到最後,制約就可以完全被清除出香港特區的憲制之外。

林鄭月娥本人在2012年任職政務司司長時,就曾公開發表言論,指廉政公署及申訴專員公署這些制衡機制是香港特區政府施政的主要障礙。若這些香港特區政府內部的制約機制也容不下,更遑論在之外的其他限權機制如立法會和香港法院了。故此,林鄭月娥否定「三權分立」及高舉「行政主導」的言論,既與她本人的統治理念相符,亦是配合中共及香港特區政權走向愈益專制的戰術部署。

削弱限權機制

雖說香港特區憲制上有「行政主導」的安排,但在憲制設計上,行政長官沒有得到人民通過選舉直接授權,亦不能保證得到立法會的多數支持。再加上過去幾任行政長官在性格上都有缺陷,令他們都沒有那份可以主導的行政強勢。

因此這些年來,沒有一名行政長官真能做到憲制設計中的行政主導部分,反是「三權分立」的元素,在行政沒能力主導下,立法會及香港法院的制約安排,變得相對上強大。行政長官不時要依靠中央政府的支援,才能勉強支撐局面。

其實,在「反送中運動」後,林鄭月娥作為行政長官,她得到港人的支持,是幾任行政長官中最低,更有近一半人在民調中給她零分。若行政長官在憲制上及在個人表現上都無法強起來,但又要履行中共交下來實行專制統治的政治任務,就只能用方法去把立法會及香港法院的制約權力削弱。

民主派初選提出「35+」以取得立法會過半議席,並運用立法會否決財政預算案的權力,來迫使香港特區政權接受抗爭者的政治訴求。雖然立法會否決財政預算案的權力,《基本法》有很詳細的規定,但中共及香港特區政權嚴厲批評民主派的想法是違反《基本法》。他們的目的就是要否定立法會可以有效制約行政長官的任何憲制安排。

否定「三權分立」和高舉「行政主導」,很可能就是為了部署削弱立法會制約權力的第一步。因押後了選舉,出現「35+」的機會也延後了。若在未來一年這種重寫香港憲制本質的公共論述,能成功成為社會主流,到出現真要把立法會這些制約權力斬掉的時機,全國人大常委會做這方面的釋法,就可以出師有名了。

AP_20143047381044
Photo Credit: AP / 達志影像

同樣,現在中共及香港特區政權仍未敢即時取消香港法院一直行使的司法覆核權力。《基本法》雖沒有明文說香港法院擁有司法覆核權,香港法院在主權移交後,一直引用普通法來確立香港法院這方面的權力。但過去已有內地學者批評香港法院的司法覆核權是不符「行政主導」的原則。

「三權分立」正是普通法司法覆核的指導憲制原則。具體司法覆核的範圍及引用的法律標準,是依據「三權分立」的制約精神,累積多年的案例而擴展開來的。一個很好的例子是終審法院近年引用英國的案例,引入「合理期望」的法律原則,拓展了司法覆核的範圍,成為監督行政權力的重要標準。

但當「三權分立」被否定,香港法院的司法覆核權未必會因而會被全面取消,但在將來涉及香港特區政府的訴訟,香港法院一些司法覆核的權力就有可能被挑戰為過大過闊,因而與香港特區憲制的本質不相符。若有需要,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可以通過釋法,去削弱香港法院的司法覆核權。

對應之策

既明白了否定「三權分立」的目的,就知道這實是一場論述之戰。長遠來說,是鋪路去香港全面威權化。雖然香港特區政權主導了大部分的主流媒體,可以動用大量資源去建構這套官方的公共論述,重寫香港憲制的本質,來合理化專制的統治。但民間在這場論述之戰,仍是有反擊之力的。

雖然民間失去了主流媒體的陣地,但在網絡的時代,民間提出與官方不同的公共論述,仍可在網絡上廣泛流傳。若中共及香港特區政權要否定「三權分立」,民間就更加要突顯香港憲制包含了「三權分立」的元素。這至少令中共及香港特區政權不會那麼容易去建立起那套官方論述。在此論述之戰,若能阻止政權把重塑的公共論述成為主流,之後政權也不能那麼輕易去削弱立法會及香港法院的制約權力。

延伸閱讀

本文經新社會政策雜誌授權刊登,原文發表於此

責任編輯:丁肇九
核稿編輯:翁世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