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對台施展「危險邊緣」策略,奏效的前提是雙方的對峙必須是「懦夫賽局」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中國要用「危險邊緣」策略來逼台灣讓步是不夠的。只要台灣民意認為讓中國統治是最壞的結果,「危險邊緣」策略便不會奏效。
最近中國在台海附近頻頻軍演,其戰機也連日騷擾台灣領空;央視主播李紅甚至引前總統馬英九「首戰即終戰」論調出言恐嚇。這明顯的是所謂「危險邊緣」(brinkmanship)策略的施展,常見於國際間協商談判的「懦夫賽局」中,是逼對方讓步的有效手段。
這個策略讓對方領會「兵凶戰危」,但其實它的極限是「戰爭邊緣」而不是「戰爭」。

在「懦夫賽局」中,僵局雙方的的偏好順序都是:
- 最高:(我堅持,你讓步)=4
- 次高:(我讓步,你讓步)=3
- 第三:(我讓步,你堅持)=2
- 最末:(我堅持,你堅持)=1
換句話說,雙方都希望自己堅持而對方讓步。一方堅持一方讓步是「納許均衡」,但雙方都堅持卻是最壞的結果。
施展「危險邊緣」策略的一方,會使用各種手段讓對方相信自己寧可玉石俱焚也不會讓步。但是這種不理性的威脅有時會讓對方嗤之以鼻。要讓對方深信,必須要在行為上顯示自己願意一步步走向危險邊緣的態勢。
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湯瑪士.謝林(Thomas Schelling)教授,是最早提出「危險邊緣」策略的人。他曾在哈佛大學課堂上舉了一個例子:
「想像你在懸崖上,腳踝被鐵鍊與另一人的腳踝互相拴住。如果你們兩人有一人讓步,你們就可得到解放,而堅持到底的那人還可以獲得大獎。你要如何說服另一人讓步呢?要知道你能夠做的可就只有威脅他要把他推下懸崖,而那可會讓你們兩人一起摔死喔!」
謝林對這個問題的答案是:
「你開始跳舞,一步一步逼近懸崖。這樣你不用說服他你會做出兩敗俱傷的不理性動作,你只要讓他相信你比他願意承擔發生意外的危險就行了。」
謝林把心理學引入賽局理論,是行為經濟學的先驅。他的意思是:因為兵凶戰危,「與汝偕亡」的威脅不容易讓對方深信,但如果你用魯莽的行為表現出你不在乎「擦槍走火」,這種打了折扣的威脅反而較容易取信於人。
謝林說:「瘋狂可以是惡意地合乎理性」(Madness can be wickedly rational.)因此,「危險邊緣」的理論常被稱為「瘋子理論」(Madman Theory)。
因為雙方都堅持是最壞的結果,施展「危險邊緣」策略的玩家,其實就是要對方相信自己是不理性的。當對方相信你瘋了、不可理喻的時候,對方就會讓步。謝林把這種算計稱為「不理性的理性」(rationality of irrationality)。
在懸崖邊緣裝瘋賣傻而不真摔,需要走鋼索的技巧。冷戰時期的美國國務卿杜勒斯(John Foster Dulles)就說:「能做到走向戰爭邊緣而不致真正開戰」是必要的「藝術」。
這種藝術常在電影中被戲劇化。名導演史丹利.庫柏力克(Stanley Kubrick)的1964年電影《奇愛博士》(Dr. Strangelove or: How I Learn to Stop Worrying and Love the Bomb)便是戲劇化冷戰時期美、蘇雙方「相互保證毀滅」(mutually assured destruction, MAD)的黑色喜劇。
片中美方一位發瘋的指揮官,下令B-52轟炸機對蘇聯目標投擲氫彈,即使總統及國防部長都無法攔阻。庫柏力克便是因為看了謝林對小說《紅色警戒》(Red Alert)的評論而改編小說拍攝成電影,他並邀謝林擔任此片顧問。
1962年古巴飛彈危機的時候,赫魯雪夫在古巴部署核彈及甘迺迪對古巴進行封鎖,更是「危險邊緣」策略的實例。羅杰。唐納森(Roger Donaldson)主導的2000年電影《驚爆13天》(Thirteen Days)中蘇聯貨輪在美國艦隊發射魚雷之前迴轉可以說是此一策略的經典意像。
《驚爆13天》:
前國安會秘書長蘇起說中國會「小打」台灣。蘇起寫過一本叫《危險邊緣》的書分析「兩國論」、「一邊一國」之後的兩岸關係,他是懂得「危險邊緣」策略的。他的意思應該是說中國會以「小打」來「舞」向戰爭邊緣,冀望不必全面開戰就逼使台灣讓步。
但是「危險邊緣」要奏效有一個前提,那就是雙方的對峙必須是「懦夫賽局」。如果對峙的局面是「囚徒困局」,這策略不會有效。

在「囚徒困局」中,雙方的的偏好順序都是:
- 最高:(我堅持,你讓步)=4
- 次高:(我讓步,你讓步)=3
- 第三:(我堅持,你堅持)=2
- 最末:(我讓步,你堅持)=1
其與「懦夫賽局」最大的不同在於(我讓步,你堅持)是最壞的結果,比玉石俱焚還糟糕。當參賽雙方感知到讓步會帶來最壞的結果的時候,堅持下去是合乎理性的優勝策略,而雙方都堅持是納許均衡。
我教賽局的時候,常引用電視遊戲節目《金球》來作為例子。詳細請參考拙作〈金球的囚徒〉。
這個遊戲中參賽者雙方可以選擇「平分」(讓步)或「獨吞」(堅持)。如果兩人中一人選擇獨吞,另而一人選擇平分,則獨吞者獨享巨額獎金,平分者抱蛋;如果兩人都選擇平分,則各得一半獎金;如果兩人均選擇獨吞,則兩人均抱蛋。
這個遊戲是「囚徒困局」,因為:
(我獨吞,你平分)>(我平分,你平分)>(我獨吞,你獨吞)>(我平分,你獨吞)
有一次節目中,參賽者之一在賽前向對方做了兩項承諾:第一,他一定會選擇獨吞(堅持);第二,如果對方選擇平分(讓步)而由他贏得全部獎金,他會把獎金分一半給對方。
雖然主持人一再提醒賽前承諾不具法律效力、不可輕信,這位參賽者的口頭承諾卻達到了兩個效果:
- 第一、他平分獎金的承諾,只要對方相信有一點點可能性,對方就會認為(我平分,你獨吞)的期望值比(我獨吞,你獨吞)還要好。也就是在他的心中,賽局已經悄悄地從「囚犯困境」轉變為「懦夫賽局」。
- 第二、他堅持會選擇獨吞的承諾,正是「危險邊緣」策略。當對方把賽局認知為「懦夫賽局」的時候,這策略可以奏效。
果然,在這次賽局中,對方選擇了平分。而這位聰明的玩家也出乎意料地選擇了平分,用合乎賽局規則的方式履行了他平分獎金的承諾。遊戲全程請見:
我用這例子來說明:中國要用「危險邊緣」策略來逼台灣讓步是不夠的。只要台灣民意認為讓中國統治是最壞的結果,「危險邊緣」策略便不會奏效。
傳統中國所謂「大國」要能做到「近者悅,遠者來」。中國要做大國,恐怕還得學學《金球》遊戲節目的聰明玩家。
責任編輯:朱家儀
核稿編輯:翁世航
台灣過時法規又一例?遺產捐贈公益社團法人要課稅!超過7成民眾認為不合理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愛心公益是否該被差別待遇?過時的法令讓社團法人受贈的善款縮水,不僅影響了遺贈者的心願,更截斷了社福團體的募款來源。針對遺產捐贈需課稅的問題,法規該如何調整才能完善遺贈者的善意呢?
「台灣最美的風景,是人!」這句話是許多國外觀光客來台灣旅遊時所給予的盛讚,但你知道嗎?台灣人的良善,卻因過時的法規要求,導致許多社福團體被阻擋在愛心捐款的門外!
原因為何?關鍵在於當前《遺產及贈與稅法》明文要求,捐贈給財團法人得以「免」課遺產稅1 ;但是,同屬公益性質的社團法人卻被排除在外,例如台灣失智症協會、台灣荒野保護協會等組織,若收到一筆遺產捐贈,是「無法」享有免課稅的福利。等於社團法人受贈遺產時,硬是比財團法人多被扒了一層皮,這無疑是政府用國家力量引導資源的走向。
你覺得,這項法規在現今公民運動已屬成熟的社會當下,合理嗎?
民眾的遺愛被打折,一億元遺產損失6,283萬社會投資報酬價值
社團法人中華社會福利聯合勸募協會(以下稱聯合勸募協會)分享一個案例,一名長期熱心公益的捐款人在身故後,遺囑指定捐贈市值達新台幣1億多元的遺產,由於聯合勸募協會屬社團法人組織,設算後須先扣除遺產稅金高達1,366萬元,若以聯合勸募所導入的SROI值計算,每投入1元,可產生4.6元社會價值,等同流失創造6,283萬元社會價值的機會。
只因為聯合勸募屬社團法人,遺贈人必須繳納這筆遺產稅金,讓原本可以造福更多其他社會弱勢的善心,流失真正有意義的價值。
另一方面,由於少子化與單身人口逐年增高的趨勢,越來越多人打算將遺產捐贈給公益團體遺愛人間。從聯合勸募協會委託的「遺產捐市場調查」 2結果發現,便有26.4%受訪者願意捐出繼承遺產作公益,願捐出個人遺產者則有30.9%,但約1/4民眾會因得知要課稅而改變心意不願捐贈。
超過7成認同!公益社團法人排除免課遺產稅「不合理」
從「遺產捐市場調查」可以觀察到,有74.1%的受訪者認為現有法條將社團法人排除免課徵遺產稅的群體之外,相當「不合理」,進一步探究原因,「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對社團法人公益團體不夠友善」皆超過5成比例的支持度。
如果交叉比對受訪族群,發現年齡越高者,越認同「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年收入較高的族群,則更贊同不合理「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至於表達有捐贈遺產意願的受訪者也抱持「較高」比率認為此項課稅規定不合理,將對公益捐贈帶來限制及困難。

在願意捐贈者中,交叉分析收入分布,年收100萬元到250萬元者意願顯著高於群體,達4到5成。至於捐贈原因,捐贈繼承遺產者有81.4%盼幫助弱勢族群,33%是受信仰或民間功德觀念影響;捐贈個人遺產者,有78%盼愛心化為實際祝福遺留人間,46%盼支持特定團體。
接著調查進一步詢問,如果遺產捐贈給社團法人能夠免課遺產稅,是否會提高受訪者的捐贈意願?有34.4%本無意願捐贈者表示會考慮捐贈。至於捐贈意願提高的動機,「可以藉此節稅」(72.4%)為主因;另外抱持「讓受贈的公益團體獲得更多」想法也有43.1%比例。

另外,原有意捐贈遺產者,因須課遺產稅而改變意願不捐贈者有24.9%,進一步分析,發現以年收60萬元以上者改變意願的比率略高於群體,這對於平日仰賴小額捐款的社團法人來說,可能因此流失了四分之一的遺贈人的善款。
從上述調查結果可推論出,節稅優惠是捐助公益的重要動力,而本身有考慮捐贈遺產者,可能有自己既有想支持的社團法人慈善團體,也期待款項能全數贈與給相關組織。顯然,若是遺產稅的稅法規範對於社團法人更為合理,確實能帶動部分民眾捐贈遺產的意願。
回顧〈遺產及贈與稅法〉從民國62年制定,雖經歷幾次修法,捐贈予「公益社團法人」的財產至今仍未納入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群體,當年的立法背景與現今的社會工作與公民社會已大相逕庭,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在公益事務上的貢獻不相上下;再者,台灣的公益捐款一直有過度集中的現象,一般民眾與企業都傾向將資源投注於大型財團法人,此過時法令的規定,無疑加劇此一失衡狀況。
一個國家的偉大,不在於國土面積、人口多寡、國防強弱,更重視是社會的文明程度。其中,對均衡弱勢的關懷,以及法律規範能否跟上時代進步,即是重要的觀察指標。遺產法規該如何實現遺贈人的慈善意願,讓真正需要的人獲得幫助,是時候該被好好檢討了!
[1] 備註1:有關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相關租稅減免優惠,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3款,遺產捐贈給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
[2] 備註2:遺產捐市場調查的總樣本數共回收有效樣本數1,000份,在95%信心水準下,抽樣誤差為±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