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顧緬甸《公司法》施行兩週年:截至今年8月已有六萬七千間公司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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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下述法律制度上的實質變動外,政府引進電子化系統MyCo,公司註冊、年度申報、股權及董事資料變動等均能線上操作,大大簡化公司註冊及後續的維護
文:曾勤博律師(南洋誌)
2017年11月23日,緬甸聯邦議會通過新版緬甸《公司法》(下稱「新法」),總統於12月06日簽署,2018年8月1日開始施行。
公司法為商業社會的基本規範,然而,原緬甸《公司法》(下稱「舊法」)係自1914年開始實施,編載於《緬甸法典》(The Burma Code)第9卷,直接移植英屬印度將英國普通法成文化的法典,舊法雖在1955年、1959年、1989年、1991年有過幾次修訂,但修改幅度不足以應對現代商業需求,導致緬甸商業環境不佳,在2014年-2018年的世界銀行「營商環境排名」,緬甸均列170名之後。時隔超過一個世紀,於2018年,緬甸實施新法,引入最新的治理理念。新法也是緬甸在2019年、2020年「營商環境排名」大幅進步到165名的關鍵因素。
除下述法律制度上的實質變動外,政府引進電子化系統MyCo,公司註冊、年度申報、股權及董事資料變動等均能線上操作,大大簡化公司註冊及後續的維護,註冊一間公司的時間從數個月降到最快1-2天,這從每月新註冊公司數可見一斑:由原來約600到800例間,增加3倍到1800至2200例,迄2020年8月,全國已有67,037間公司註冊在案。
新法共8篇31章476條,本文除了分析新法對企業經營的影響,也介紹了相應的配套措施,及實踐情況。
一、簡化管制、降低營商門檻
在舊法框架中,公司需有二名以上股東、二名以上董事,每年須召開股東會、繳交財報,且有嚴格營業範圍之限制,外資公司的法定最低資本金為50,000美元,具投資准證之公司的法定最低資本金為150,000美元,純緬資公司則無資本金限制。
新法最大的特色是大幅裁減原本煩複的公司規範,讓公司制度不再是「奢侈品」,成為一般商業活動就能普遍採用的工具。
新法允許設立一人公司,也僅要求一人董事。但為落實有效問責,新法要求至少有一名「居民董事」,公司設立後,該董事每年須在緬甸居住至少183天。根據目前MyCo電子系統的操作,若所有董事中,未有至少一人登載在緬甸的住址,公司註冊申請無法成功提交。此一要求,在新冠肺炎期間,許多公司的董事離境後未能返緬,而無法符合此一條件,工商監管單位「投資及公司管理局」(DICA)尚未就這一個問題表示意見。
此外,公司應在緬甸有註冊地址,公司名稱應在該註冊地址以緬文或英文明確展示。實踐上,為了減低設立成本,許多投資人在初期會借用註冊代理的地址。新法施行二年來,由於制度上沒有查核標示公司名稱的機制,所以未見到工商監管單位落實貫徹這一要求。

新法取消法定最低資本金要求,也有效降低營商門檻。股東對公司發行股份認繳的數額,屬於股東於公司間的關係,監管單位並不介入。
此外,新法呼應世界立法潮流,廢除「運營範圍」的限制,除法律對特定商業行為另有限制外,公司原則上允許自由開展商務活動。但須於年度申報時,記載所涉營業類別。
新法實施兩年來,也發生部分對營商有負面效應的情事。例如,新法立意良善,創設了「小型公司」的概念,此類公司不需每年召開股東會和繳交審計財報。小型公司指公眾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之外,符合下列條件的公司:該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員工總數不超過30人,且上個會計年度的合計收入不超過5000萬緬幣(約合37,000美元,以1美元比1,350緬幣計)。雖然小型公司免除依公司法提交審計財報之義務,但是其他行政部門並未一致協作,例如稅務單位為課稅目的,仍會要求小型公司提交審計財報,因此,小型公司仍須備妥審計財報,未能達到簡政便民的良意。
又例如,新法規定,公司的註冊名稱不得與已經註冊的公司名稱相同,或者與該名稱近似以達欺騙之目的或引起誤導或混淆,除非已經註冊的公司正在解散之中且已向註冊局明確表示同意。在實務上,審查的官員通常從嚴審查,尤其是對「近似」的認定很寬,甚至在完全不同的行業別,無誤導或混淆可能的近似名稱,也常受到否決,造成註冊程序不必要的拖延。
二、放寬「緬資企業」定義,活化外商投資選擇
新法為外資公司快速進入本地市場、併購本地企業、取得本地土地使用提供法律基礎,降低進入市場初期的主要法律障礙。
在舊法的框架下,公司只要有任何外資成分,即使僅有1股,也被視為外資公司,就不得從事零售、進出口等貿易;也不得買賣不動產、不得租用不動產超過1年;另外,部分商業行為僅允許純緬資公司參與。
舊法對外資公司的二個限制均有例外。2015年至2017年間,緬甸商務部陸續鬆綁參與貿易的限制,開放外資獨資公司從事化肥、種子、殺蟲劑、醫療器械、建築材料貿易,准許緬外合資公司從事農業機械貿易,符合法定條件下可銷售汽車。2018年更進一步全面開放外資從事經列舉之各類貿易(商務部通告25/2018)。
關於租售不動產的限制,外資公司若依《緬甸投資法》或《特別經濟區法》取得投資准證,可享受50年及法定展期的長租的權利。此外,緬甸建設部在2017年12月7日公佈《公寓法施行細則》,2018年12月,再度修改《公寓法施行細則》,該法和細則生效後,外資公司及外國人亦可購買符合法定條件的公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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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引台灣邁向2050淨零轉型之路,玉山安永科技論壇剖析企業投資再生能源及財務策略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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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碳淨零時代,公司面臨的最新挑戰,就是該如何轉型成為綠色企業,這不僅牽涉企業的減碳藍圖,更需要滾動式調整財務策略,因應日後可能面臨的能源風險及成本議題。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與台灣玉山科技協會共同舉辦「玉山安永科技論壇:淨零時代的國家競爭力與企業能源策略規劃」,邀請產官學界專家的深度探討,共同尋求台灣永續成長的下一波契機。
台灣經濟以外貿為大宗,能源轉型勢在必行
台灣玉山科技協會理事長童子賢首先指出,台灣2022年GDP達7,626.7億美元,同年我國對外貿易總額9,071.2億美元,意謂台灣高度依賴進出口貿易作為經濟成長引擎。面對歐盟CBAM、美國CCA碳關稅的衝擊,攸關台灣產業的國際競爭力,因此必須針對產業的能源策略做縝密規劃,在淨零減碳的路上,期許台灣成為各國學習的優等生。

事實上,碳排放與地球暖化的關聯性,最早回溯1970年代就有學者進行研究,但近五、六年因異常氣候造成大規模災難,促使全球各國、企業、乃至於個人,對減碳議題更為關注。安永諮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張騰龍表示:「淨零碳排不只是口號,絕對是需要落地。特別是台灣在2023年一月通過《氣候變遷因應法》,證明能源轉型勢在必行,企業須思考再生能源的投資可行性,以及對企業財務的風險影響並及時擬定因應之道。」

針對目前國際減碳現況,台灣淨零路徑有哪些明確指引?國家發展委員會主委龔明鑫分享,全球目前有151國家宣示淨零排放目標,以及越來越多國際大廠宣示,2050將使用100%再生能源。台灣方面,從2021開始有目標宣示,一路經歷2050淨零排放路徑及策略制定,接著推出12項淨零轉型關鍵戰略行動計畫,再到2023年法案三讀通過,代表台灣淨零的里程碑,正式邁向法制化施行。
龔明鑫接著提及幾個關鍵數據,預估到2030年前政府將編列近9000萬預算,打造四大供應鏈:光電、風電、電動車、儲能等產業生態系,帶動民間4兆投資,預估可創造5.9兆產值及55萬個就業機會。另外,台灣發展再生能源將主力聚焦在太陽能、風電、氫能、碳捕捉封存技術(CCUS)這幾項重點項目,可望降低台灣的能源進口依賴度,目標要從2021年97.4%,下調到2050的50%以下。

淨零與永續畫上等號,企業如何因應挑戰調整資本策略
台灣12項淨零轉型關鍵戰略行動計畫當中,有一項計畫是「發展綠色金融」,顯見金融與淨零的密切關係,運用融資及金融工具,引導企業落實碳盤查並制定減碳目標及策略。安永財務管理諮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執行總監馮熾煒就提到,全球淨零趨勢與企業永續策略緊密相連,在此脈絡下,金管會宣布2026年資本額達到新台幣100億元以上之上市櫃公司,必須接軌IFRS(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永續揭露準則藍圖。
「這項主管機關要求,代表台灣企業未來要定期向投資人揭露永續報告,透過國際通用標準方法來比較永續相關資訊,同時也避免可能漂綠的情事。」馮熾煒表示,為了達到淨零減碳,越來越多企業選擇購買綠電做為最終解決方案,也可從源頭的角度同步解決碳稅的問題,而目前台灣取得綠電途徑的可行方法,主要以「綠電直供、綠電轉供、再生能源憑證」三種方式為主。
對此,馮熾煒提到,企業可依據自身用電模式,以及未來綠電用量期程,設計出不同綠電採購的方案來評估潛在效益及風險,並進一步優化資本配置,制定出企業中長程且高可行性的淨零減碳計畫。

企業擬訂永續策略,不可忽視財務永續
本次論壇最後的座談環節,由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氣候變遷、永續發展與ESG諮詢服務負責人暨執業會計師曾于哲擔任主持人,邀請馮熾煒及兩家業界代表:GE Vernova政府暨公共事務總監王珮馨、Ørsted沃旭能源亞太區資產管理總監楊雅雯,一同分享彼此觀點及作法。
首先曾于哲提到服務企業客戶過程,觀察到永續投資趨勢的三大面向。第一,減碳不再是單打獨鬥,勢必讓供應鏈夥伴願意買單,而且搭配不同解方來執行計畫;其二,企業董事會盤點高層次的淨零願景,相關資本支出計畫必須有配套的具體方案;第三,全台金融機構分行與企業做融資貸款業務時,相當關注企業的淨零進度,若不做轉型,未來勢必拿不到最多訂單。
由此觀之,企業展開永續轉型過程,財務議題是重中之重。企業代表又是如何從財務角度,協助策略有效執行?王珮馨指出,GE身為設備商,除了把碳盤查的範疇一、二、三的每個減碳路徑擬定出來,同時財務長及執行長也積極與各地政府對話,搭配當地獎勵措施政策,幫助企業淨零轉型過程獲得更充沛的資本挹注。

楊雅雯對此議題回應,目前台灣除了自發自用綠電,大部分採用「電證合一」綠電購買模式,也就是將綠電跟憑證綁定採購,因此建議財務長盤點自身企業的用電量,藉此掌握不同再生能源方案的實際成本,協助公司擬定適切的購電策略。馮熾煒也補充,未來綠能與傳統能源的成本會在某個時間點發生黃金交叉,建議財務長持續掌握能源成本趨勢,協助企業達到能源轉型的最終目標。
最後,曾于哲再次強調,「擁抱再生能源實現企業永續成長」的重要性。企業未來談生意的過程,若期待不需再費心思關注再生能源的挑戰,相關做法包含從源頭減量及實際的財務計畫,安永會持續協助企業邁向永續之路,根據具體計畫來逐步執行,確保企業擁有永續成長的競爭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