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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顧緬甸《公司法》施行兩週年:截至今年8月已有六萬七千間公司註冊

回顧緬甸《公司法》施行兩週年:截至今年8月已有六萬七千間公司註冊
Photo Credit: Shutterstock / 達志影像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除下述法律制度上的實質變動外,政府引進電子化系統MyCo,公司註冊、年度申報、股權及董事資料變動等均能線上操作,大大簡化公司註冊及後續的維護

文:曾勤博律師(南洋誌)

2017年11月23日,緬甸聯邦議會通過新版緬甸《公司法》(下稱「新法」),總統於12月06日簽署,2018年8月1日開始施行。

公司法為商業社會的基本規範,然而,原緬甸《公司法》(下稱「舊法」)係自1914年開始實施,編載於《緬甸法典》(The Burma Code)第9卷,直接移植英屬印度將英國普通法成文化的法典,舊法雖在1955年、1959年、1989年、1991年有過幾次修訂,但修改幅度不足以應對現代商業需求,導致緬甸商業環境不佳,在2014年-2018年的世界銀行「營商環境排名」,緬甸均列170名之後。時隔超過一個世紀,於2018年,緬甸實施新法,引入最新的治理理念。新法也是緬甸在2019年、2020年「營商環境排名」大幅進步到165名的關鍵因素。

除下述法律制度上的實質變動外,政府引進電子化系統MyCo,公司註冊、年度申報、股權及董事資料變動等均能線上操作,大大簡化公司註冊及後續的維護,註冊一間公司的時間從數個月降到最快1-2天,這從每月新註冊公司數可見一斑:由原來約600到800例間,增加3倍到1800至2200例,迄2020年8月,全國已有67,037間公司註冊在案。

新法共8篇31章476條,本文除了分析新法對企業經營的影響,也介紹了相應的配套措施,及實踐情況。

一、簡化管制、降低營商門檻

在舊法框架中,公司需有二名以上股東、二名以上董事,每年須召開股東會、繳交財報,且有嚴格營業範圍之限制,外資公司的法定最低資本金為50,000美元,具投資准證之公司的法定最低資本金為150,000美元,純緬資公司則無資本金限制。

新法最大的特色是大幅裁減原本煩複的公司規範,讓公司制度不再是「奢侈品」,成為一般商業活動就能普遍採用的工具。

新法允許設立一人公司,也僅要求一人董事。但為落實有效問責,新法要求至少有一名「居民董事」,公司設立後,該董事每年須在緬甸居住至少183天。根據目前MyCo電子系統的操作,若所有董事中,未有至少一人登載在緬甸的住址,公司註冊申請無法成功提交。此一要求,在新冠肺炎期間,許多公司的董事離境後未能返緬,而無法符合此一條件,工商監管單位「投資及公司管理局」(DICA)尚未就這一個問題表示意見。

此外,公司應在緬甸有註冊地址,公司名稱應在該註冊地址以緬文或英文明確展示。實踐上,為了減低設立成本,許多投資人在初期會借用註冊代理的地址。新法施行二年來,由於制度上沒有查核標示公司名稱的機制,所以未見到工商監管單位落實貫徹這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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緬甸仰光的日落

新法取消法定最低資本金要求,也有效降低營商門檻。股東對公司發行股份認繳的數額,屬於股東於公司間的關係,監管單位並不介入。

此外,新法呼應世界立法潮流,廢除「運營範圍」的限制,除法律對特定商業行為另有限制外,公司原則上允許自由開展商務活動。但須於年度申報時,記載所涉營業類別。

新法實施兩年來,也發生部分對營商有負面效應的情事。例如,新法立意良善,創設了「小型公司」的概念,此類公司不需每年召開股東會和繳交審計財報。小型公司指公眾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之外,符合下列條件的公司:該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員工總數不超過30人,且上個會計年度的合計收入不超過5000萬緬幣(約合37,000美元,以1美元比1,350緬幣計)。雖然小型公司免除依公司法提交審計財報之義務,但是其他行政部門並未一致協作,例如稅務單位為課稅目的,仍會要求小型公司提交審計財報,因此,小型公司仍須備妥審計財報,未能達到簡政便民的良意。

又例如,新法規定,公司的註冊名稱不得與已經註冊的公司名稱相同,或者與該名稱近似以達欺騙之目的或引起誤導或混淆,除非已經註冊的公司正在解散之中且已向註冊局明確表示同意。在實務上,審查的官員通常從嚴審查,尤其是對「近似」的認定很寬,甚至在完全不同的行業別,無誤導或混淆可能的近似名稱,也常受到否決,造成註冊程序不必要的拖延。

二、放寬「緬資企業」定義,活化外商投資選擇

新法為外資公司快速進入本地市場、併購本地企業、取得本地土地使用提供法律基礎,降低進入市場初期的主要法律障礙。

在舊法的框架下,公司只要有任何外資成分,即使僅有1股,也被視為外資公司,就不得從事零售、進出口等貿易;也不得買賣不動產、不得租用不動產超過1年;另外,部分商業行為僅允許純緬資公司參與。

舊法對外資公司的二個限制均有例外。2015年至2017年間,緬甸商務部陸續鬆綁參與貿易的限制,開放外資獨資公司從事化肥、種子、殺蟲劑、醫療器械、建築材料貿易,准許緬外合資公司從事農業機械貿易,符合法定條件下可銷售汽車。2018年更進一步全面開放外資從事經列舉之各類貿易(商務部通告25/2018)。

關於租售不動產的限制,外資公司若依《緬甸投資法》或《特別經濟區法》取得投資准證,可享受50年及法定展期的長租的權利。此外,緬甸建設部在2017年12月7日公佈《公寓法施行細則》,2018年12月,再度修改《公寓法施行細則》,該法和細則生效後,外資公司及外國人亦可購買符合法定條件的公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