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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Tuber偷拍遭控「侵害肖像權」,但法律上真有這個規定嗎?

YouTuber偷拍遭控「侵害肖像權」,但法律上真有這個規定嗎?
Photo Credit: AP / 達志影像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不管是YouTuber偷拍的行為,或是在路上未經路人同意就隨意拍攝後傳到網路上,都很有可能會侵害到他人的肖像權而遭到求償,假如偷拍的部分及內容是他人身體的隱私部分,更可能會要擔負刑事責任。

新聞上常會看到一些不肖人士進行偷拍的事件,除了上禮拜有工程師被乘客抓到偷拍女子的裙底,還有上個月有知名民宿業者裝設秘錄器來偷拍外拍女子換衣服的新聞,這類的事情層出不窮,而前幾天又爆出了一個偷拍事件,不過與前面說的偷拍事件型態不太一樣。

事件的發生是因為一名YouTuber為了製作自己頻道的網路影片,得知當地有大樓是應召站的基地,因此選擇與當地的應召站進行連絡,假裝是上門的顧客,談好時間地點後,便帶著裝有秘錄器的眼鏡進入目的地大樓內,想要藉由偷拍應召站的內幕及內部情形來當作自己頻道影片的新內容,結果卻被當場發現,引發糾紛。

從民眾拍攝的影片中,可以到這名YouTuber遭到多人圍住質問,在被拍攝時,雙方都提到了肖像權這個詞,互相指控對方未經允許的拍攝已經侵害到肖像權,要求對方停止拍攝。

這時候問題就來了,在法律上是不是真的有侵害肖像權這件事情呢?如果有的話,又有什麼樣的法律依據嗎?

其實,在法律上並沒有明確指出「肖像權」這項權利。

不過,肖像權其實仍是有法律保障的,肖像權在《民法》上是屬於人格權的一種,而肖像也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所指的個人資料,因此可以看出其實肖像權是每個人很重要的一種權利。

在實務判決當中,法院認為肖像權是個人就自己之肖像是否製作、公開及使用之權利,也是個人的外部特徵,可以體現個人尊嚴及價值、自我呈現之權利,因此應屬《民法》第18條所稱人格權。

假如像是今天這個YouTuber未經他人同意就拍攝他人的行為,可能就會是一種違反他人是否有就自己肖像公開或製作的行為,再加上肖像權是屬於《民法》中人格權的一種,因此,當有人的肖像權受到侵害時,其實就能依《民法》之規定來向對方進行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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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oto Credit: Shutterstock / 達志影像

那求償的依據又規定在《民法》的哪裡呢?

《民法》第195條有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從這條規定可以得知,對於他人的侵害不僅限於身體或自由,包含人格權的侵害也是可以要求賠償的,所以不管像是這名YouTuber偷拍的行為,或是在路上未經路人同意就隨意拍攝後傳到網路上的行為,都很有可能會侵害到他人的肖像權而遭到求償,假如偷拍的部分及內容是他人身體的隱私部分,更可能會要擔負刑事責任。

大家在拍攝時千萬要多注意一些細節,先詢問他人同意再進行拍攝,才能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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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經黃靖芸律師。生活法律沙龍授權刊登

責任編輯:丁肇九
核稿編輯:翁世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