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怡農的「全民皆兵」提案,會對參與戰爭的平民帶來什麼風險?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按照國際人道法原則,衝突各方無論何時都必須「將平民及民用物體與戰鬥員及軍事目標區分開來」。被動員參與的平民不是戰鬥員,不應蒙受作為武裝部隊人員的同等風險。
文:徐和謙
馮世寬的一聲「渣男」其來有自。不是口不擇言,而是給逼急的。作為一輩子的職業軍人,他知道,吳怡農等人的構想一旦成制,將給未來整個潛在的戰爭型態和戰鬥過程,帶來多麼大的本質性轉變。
雖然我並不同意馮世寬對他的論敵——包括吳怡農等先生的誅心指責;稱對方是為了個人選舉,才提出其防衛觀點。且不論在公共政策討論中,大家本就應該緣跡不緣心,緣心無完人。何況在現代的選舉社會中,任何公民為闡揚其理念、將一己想法化為政策內容而競逐公職、獲取公權力,均為正當應有的權利。
然而我卻可以完全理解馮世寬等人,為什麼如此忌憚此念,不憚以現任政府政務官的身分,公開對執政黨智庫的主要負責人的想法,表達完全的不同意之情。
吳怡農和李喜明的「全民皆兵」
因為吳怡農、李喜明等先生日前見諸報端和媒體訪談中的,在現有的職業軍人建制、後備軍人動員體系之外,另建立一支「國土防衛部隊」,並由不分年齡、不分地域的公民依其地緣關係就近組建、參加並直接投入戰鬥的這種構想,恰恰拆除了現代戰爭規則中,對平民和對戰鬥員兩類人群,給予不同對待的防火牆。
這種客觀上造成「戰時,全民皆由民轉成兵」的政策設計,將使全島被編入所謂「國土防衛部隊」建制,但日常其實本有各種其他工作的平民,在戰時被都將視為潛在的戰鬥人員。
而在各地,被這一體制分配到必須儲存零散輕武器、以備緊急集合時待用的民用設施、公用設施,例如村里辦公室、國民運動中心、大型體育場、高中大學校舍等,都有可能被列為潛在的戰鬥中打擊目標。
因為這一體制的設計,恰恰向全世界公示了一個信息:但凡在戰時,台灣全島將成為一個全民皆兵、全體不分職業皆投入武力作戰本身的戰鬥體。
這將造成一個什麼樣的後果?那就是,全島所有的平民,由於其都是潛在的戰鬥員、都有集合動員分配武器在自家附近打游擊的編制和任務,那麼大家的平民身分在戰時也就不再平民,導致所有人、設施、民用船艦車輛,都逸脫於國際人道法體系——或者說,國際戰時法所賦予的,平民應享有的,不受交戰方侵害的保障權利。
在戰爭中,平民享有的「人道權利」
在經過20世紀人類的幾輪殘酷殺戮後,經1940年代和1970年代兩輪完善後的國際人道法體系規定了:
對於「不實際參加戰事之人員,包括放下武器之武裝部隊人員,及因病、傷、拘留、或其他原因而失去戰鬥力之人員在內,在一切情況下應予以人道待遇」– 1949年8月通過的《日內瓦第一公約》。
也就是說,國際人道法所保障的,不只是平民,也包括選擇不再戰鬥或喪失戰鬥能力的原武裝人員。
依據《日內瓦第一公約》第三條的待遇,所謂對「不實際參加戰鬥的人員」的人道待遇保障,包括不得對其生命與人身施以暴力;不得將其作為人質;不得損害其個人尊嚴,特別如侮辱與降低身份的待遇;以及正規法庭之宣判,而遽行判罪及執行死刑等。
而對平民之外的,則歸為另一類人群,即軍事衝突中的武裝部隊,加上「構成此種武裝部隊一部之民兵與志願部隊人員」。這兩類人在衝突中所遭受的待遇,所蒙受的風險,截然不同。
為了釐清、界定對於平民和民兵之間的分野,以在衝突中授予不同的權利,《日內瓦第一公約》還規定:
「衝突之一方所屬之其他民兵及其他志願部隊人員,包括有組織之抵抗運動人員之在其本國領土內外活動者——即使此項領土已被佔領」,也是戰鬥人員。
而被認定為民兵、志願部隊,而非平民的構成條件是什麼呢?
- 有一為其部下負責之人統率
- 備有可從遠處識別之固定的特殊標誌
- 公開攜帶武器
- 遵守戰爭法規及慣例進行戰鬥
符合這4項主要條件的組織力量,身體健全時就被視為戰鬥員,而不是平民,大家要「遵守戰爭法規及慣例進行戰鬥」。但一旦傷、病或因被俘而失去戰鬥能力,亦應受到人道的保障。
1949年日內瓦四個公約構成的國際人道法體系成型後,冷戰期間,許多非在國際間發生的武裝衝突和非典型衝突行為者的湧現,又促使1970年代的新一輪國際人道法內涵的豐富。
在1977年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非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中,又詳細規定了「平民居民和平民個人,應享受免於軍事行動所產生的危險的一般保護。」為了實現這種保護,在任何情況下均應遵守下列各項規則:
- 平民居民本身以及平民個人,不應成為攻擊的對象。
- 禁止以在平民居民中散佈恐怖為主要目的的暴力行為或暴力威脅。
- 平民個人除直接參加敵對行為並在參加期間外,應享受此議定書所給予的保護。
同樣一份議定書中的第14條,則規定了對「平民生存條件的保護」,包括禁止把使平民居民陷於饑餓,作為一種作戰方法。
對平民居民生活不可或缺的物體,如糧食、生產糧食的農業區、農作物、牲畜、飲水裝置和供應及灌溉工程,都禁止進行攻擊、破壞、移動或使其失去效用。
而大家每逢戰雲密布時就會討論的,大壩、核電站能不能打?結論是不能打的國際法概念,也來自這一議定書的第十五條。出發點同樣是為了保護平民。該規定叫做「對含有危險力量的工程和裝置的保護」。其中界定含有危險力量的工程或裝置,如堤壩和核發電站,「如果對之進行攻擊,可能引起危險力量的釋放,從而在平民居民中造成嚴重的損失,即使這類物體是軍事目標,也不應成為攻擊的對象。」
總之,按照國際人道法的原則,衝突各方無論何時,都必須「將平民及民用物體與戰鬥員及軍事目標區分開來」。
換句話說,武裝中衝突中的各方,只能攻擊彼此的戰鬥人員和軍事目標。國際人道法禁止對平民和民用物體發動直接攻擊,包括禁止在一定範圍內不特定、無差別式的攻擊。
此外,交戰規則還包括:攻擊前再次確認,攻擊對象是否確為軍事目標,或是否在攻擊前已有效警告平民居民。國際人道法還明言,衝突各方及其武裝部隊成員在作戰方法和手段的選擇上並不是無限的。因此,禁止使用其性質會造成過分傷害或不必要痛苦的武器或作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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