邊緣到讓人遺忘的會計師,其實擔負著「財務史官」這般不可或缺的角色

邊緣到讓人遺忘的會計師,其實擔負著「財務史官」這般不可或缺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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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企業進行大型併購案時定有三種人出動:法務、財會、該企業的主力產業專家,公司面臨解散,也是這三種人留下,即使在號稱「主計一條鞭」的公部門,會計人事也也不同於民間企業的壓力,作為「財務史官」的會計師,無論在朝在野都是默默又不可或缺的一群。

文:藍綠藻

會計是商業的語言。

去年11月到現在2020年10月,相信會審人員從國考生到現職主計、審計人都會很有感——《會計法》的重大修正。

然而,與產業實務連結最深的經濟日報也只是一則小報導帶過,甚至文中也只提到一些小條文的修改,連最具意義的「固定項目分開原則」(《會計法》29條)的退場也不曾提到,實則有些遺憾!但也讓筆者發現原來會計是如此的……低調?

即使近年來最外顯的商業會計不斷與國際準則接軌,一旦離開會計圈,普羅大眾更熟悉的在於繳稅、健保跟民法修正,更不用說公部門使用的會計準則。而從學生時期的商業會計學習,到走入職場的政府會計,看到兩者之間的迥異與甘苦,或許會計人應該試著說說自己的故事,讓圈外的仁更加認識公私部門的會計如何運作。

同樣操勞,公私部門的會計工作大不同

何時做會計記錄?當商業從事會計事項之辨認、衡量、記載、分類、彙總,及據以編製財務報表(《商業會計法》第2條,以下簡稱《商會法》)。

商業瞬息萬變,所以不難理解近年與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tement,以下簡稱IFRS)接軌後,常有頻繁的更動,不要認為這些離我們很遙遠,上千家上市櫃公司每季編制季報與每年6月交付股東會通過年報,這些都是這群無名的會計們與事務所查帳員們一同產出的,而這都是市場上廣大投資人的訊息來源,以作為買股與投資標的之根據。

公部門的會計更常被稱作是主計,政府不若公司需自籌財源(舉債、發行股票等等),因為每個機關都有自己的「小金庫」(即預算),從公庫依照去年度編制好的預算專款只能做為專用,不得作業務以外的使用,因此政府會計就必須先要有預算的成立、之後分配預算與執行(《會計法》第3條)。

有錢好辦事後,主計人員需要看緊公共債務,財物與現金的記錄,每月15日以前須編出會計月報,每年2月28日前須完成去年度預算使用情形的決算,這裡與商業會計類似。但是因為公部門不愁財源,因此主計還又被賦予內部自我監督的責任(所謂的內部審核):事前收支要控制,事後請款憑證要齊全、工作績效也要隨時查核(《會計法》9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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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在民營企業,內部審核是由一群被稱為內部稽核的人所執行,公部門由主計人員全包;再來,商業上需要有採購原物料後,進行生產,爾後製成完成品供出售使用,當中有牽涉到金流與各種買入原物料與在製品,商業會計都要入帳紀錄,不過只要憑證齊全即可,但公部門不僅是如此:因為公部門有預算供政策實行,少有所謂「出售商品」來取得資金,所以於花錢源頭的控管極為重要(即是政府採購)。

因此,在預算撥款以前,主計需要參與每個環節進行監辦,不能只有憑證到就付款這麼容易,舉凡政府主計人員有更重於民營會計的工作職責。

那如何確保會計可以完全做到專業判斷不受上級干涉?是該聊聊公私部門會計如何任用了。

相較於「主計一條鞭」,商業會計常只能做到「保護自己又不犯法」

民選首長由民眾透過選票賦予職權,當然也從民眾罷免來解職。同樣的道理,在每年決算報表蓋章負責者我們稱他為主辦會計(實務上常是由財務經理擔任),主辦會計下面的小會計們則是經辦會計。

那像主辦會計這麼重要職位者如何決定?

在股份有限公司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商會法》第五條,所謂董事會普通決議),因此主辦會計的權力來自於董事會賦予,所以我們再細看,當違反相關法規時,上至董事會,下至經辦會計,都會是所謂「一條龍」式的罰則:商業負責人(董事長)、經理人(總經理或是CEO)、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都別想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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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有如此連坐式的罰則,在於會計的交易紀錄為財報一切的源頭,而對於上市櫃公司需要將股東會通過的財報公告於社會大眾,財報的不實表達將會影響投資人做出錯誤判斷,之後就容易造成嚴重的社會損失——我國的博達案,美國的安隆與雷曼兄弟銀行,每個重大的資本市場失敗都是動則數十億以上的財會課。因此才會賦予如此的重責與主辦會計。

然而權責卻未相應:每次聊天其實都滿心疼在產業界的同學,即使專業到位,仍很難完全左右總經理級與董事級的上級,於會計記錄上完全合法,只能做到保護自己的同時盡可能不違反法律。縱觀商業《會計法》,對於未盡職責的相關人員下重罰,卻基於「私法自治」,沒有讓會計有說「不」的權利和情況,也無法因為基於「吃人頭路」難以盡到專業判斷而免責,實務上舉證免罪也非常困難,這就導致重大弊案發生時會計很容易被波及,一同被起訴(《商會法》71到79條)。

所謂前人種樹後人乘涼,公部門《會計法》即使很多條文已年代久遠,卻威力強大,至今仍庇護著無數主計人員。在「主計一條鞭」之下,每個主計部門雖須尊重機關長官的指示,但也僅止於「尊重」,因為每一個主計人員的考核與人事調動權,直屬中央的行政院主計總處,因此主計才能無畏機關首長,做到真正的獨立性與專業判斷。

例如,某機關首長想再發放更多獎金於特定的某人,但主辦會計認為這項措施不是法定預算裡的內容,也於法無據,此時主計人員可以說「不」!若機關首長堅持一意孤行,那主辦會計只要於簽文上留下反對的書面意見,以示免責的證明,爾後政風與檢調偵查時將不會有主計的違法責任(《會計法》第2、99、102條)。

那一群默默的會計,不只有權更有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