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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場偏頗、內容錯誤、收受中資,哪個才是下架中天的「正確」理由?

立場偏頗、內容錯誤、收受中資,哪個才是下架中天的「正確」理由?
Photo Credit: 中央社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中天新聞換照審查在即,不同的人分別提出立場偏頗、內容錯誤、收受中資等理由,認為應該「下架中天」,但在種種爭議的背後,其實正顯現出媒體自律機制的失靈。

文:陸泗(網路及社會現象觀察者)

近來中天新聞台執照換發的風波甚囂塵上,而NCC也將在10月26日召開公聽會,討論中天對「國家安全」、「產業發展」、「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等是否造成負面影響。究竟備受爭議的中天新聞台適格性如何?NCC引用甚麼法條或具體理由來關閉該台,方能杜悠悠之口?

事實查證原則還是公平原則?

早在2018年九合一選舉時,NCC的調查報告就指出,中天、中視在報導跟韓國瑜有關的新聞秒數及則數就佔了一半以上的時間。而中天的政論節目更屢遭民眾檢舉其違反事實查證原則,NCC也多次以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下稱《衛廣法》)第27條為由,對中天數度開罰。

然而除了「事實查證原則」之外,《衛廣法》27條仍包含「公平原則」之概念。NCC就舉英國《傳播法》(Communication Act)之規定,認為電視及廣播新聞應做到「適當公正」之原則,其原意是指一個事件的不同觀點需要在節目中被一併提出(every argument and every facet of every argument has to be represented),避免受眾在訊息接收上的觀點極化愈趨嚴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2020)。

實務操作上,事實查證原則允許新聞媒體在查證後,其內容能符合最大限度之真實為限,縱使最後所播內容未能盡符客觀事實,仍不違反該原則,亦即「合理確信原則」之概念(鄧伊翔,2020)。況且,新聞媒體要有未查證、未確實查證及有查未證三種情形並造成公共利益之損害方能裁罰。

簡單來說,NCC若以事實查證原則做為開罰中天之理由,且能逐一說明事由,或許比起公平原則要更能說服人。如先前中天政論節目因指涉「農民將200萬噸文旦倒在水庫裡」之不實訊息遭開罰,這種明確違反客觀事實之新聞報導,受主管機關的課責無可厚非。

但另一種情況,也是現在各大新聞媒體的通病——亦即「政治立場的偏頗」,是否有違反公平原則之虞,或許還有很大的討論空間。像是中天新聞於2019年報導之「異相?!三市長合體天空出現『鳳凰展翅』雲朵」,就被NCC以違反《衛廣法》第27條第3項第3款之公序良俗,以及第4款事實查證開罰。

然而,三立及民視新聞也曾於賴清德接任行政院長時,以「祥龍吉兆?賴揆上任,雲林空中現橘紅長雲」進行報導,相似的新聞內容卻未見NCC有所行動,其理由是未接獲民眾的大量檢舉,這樣的說法難免遭人質疑。

中天
Photo Credit: 中天新聞CH52 YouTube頻道

筆者認為,這種政治立場明顯偏頗的報導,只要不違背事實查證原則,在憲法給予的言論自由保護傘下,就不應以任何法令加以開罰。倘若NCC仍以收到大量檢舉為由,要以《衛廣法》第27條的規定處以罰鍰,就應以相同標準來審視各新聞媒體。否則,身為獨立機關的NCC在面對外界質疑時,恐怕也難以自圓其說。

然而,不管新聞是「內容錯誤」或「立場偏頗」,都一再顯示當前媒體自律機制的失靈。換句話說,目前各新聞台內部的倫理委員會,無非只是應付主管機關的空殼,毫無實質作用。

廣電三法、反滲透法或其他?

如果不能以廣電三法為由將中天下架,那新聞指稱旺旺集團因收受中國政府的大量資金或接受其指令,進而為特定政治人物或團體進行報導及宣傳,是否可以作為拒絕換照之理由?

依據《反滲透法》第4條規定,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利用大眾媒體對台灣各級選舉候選人進行宣傳。儘管中天新聞的確極力在為韓國瑜做正面宣傳,但相關單位要罪證確鑿,才能認定新聞媒體、候選人與境外敵對勢力三者之間有明確的資助、合作關係。然而根據新聞報導,接受中國政府補助的是中國旺旺集團,倘若不能證明其資金有流入台灣的旺旺集團,要對其進行處置恐有困難。

再者,法條中也未明定誰是境外敵對勢力,這時候是法院說了算,還是NCC說了算?儘管《反滲透法》確實有相關規定,但該法過於空泛的要件,使得整部法規的宣示意味濃厚、實務操作性低落。《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雖然也禁止中資介入我國媒體之經營,但在台媒體若無接受中國資金補助,目前也無法可管。

總言之,除非相關單位能拿出證據,證明中天新聞台有收受中國或其他境外勢力的利益,否則要以《反滲透法》或其他規範中資的法令來處理,恐怕都將落人口實。

蔡衍明 Tsai Eng-meng
Photo Credit: AP / 達志影像

言論自由與新聞倫理

言論自由是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要判定一個新聞媒體是否嚴重侵害社會善良風俗甚至國家安全,且已有關閉之必要情狀,需要有明確的事實跟法令做依據。否則,若僅以營運不善、危害新聞自由等模稜兩可之語就要關閉電視台,那麼NCC恐將愧於其本身超然、獨立於政府之外的地位。

Ward和Wasserman(2010)以封閉式媒介倫理(closed media ethics)來界定新聞從業人員應恪守的倫理規範、準則與依據,更認為受眾應該多加理解新聞從業人員的工作倫理。但在現今傳播環境多元化的情況下,社會大眾對新聞媒體的信任度可說是每況愈下。外界對於這些傳播媒體的想像,早已是財團或特定團體的發聲管道。

NCC應更強化各媒體之倫理自律機制,原因在於,新聞品質的低落與過於偏頗並非單一個案,而是目前我國整體資訊環境的常態。亦即,這種主觀意識或政治宣傳(propaganda)意味強烈的報導、節目,在我國各個型態的傳播媒體中,早已司空見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