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場偏頗、內容錯誤、收受中資,哪個才是下架中天的「正確」理由?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中天新聞換照審查在即,不同的人分別提出立場偏頗、內容錯誤、收受中資等理由,認為應該「下架中天」,但在種種爭議的背後,其實正顯現出媒體自律機制的失靈。
文:陸泗(網路及社會現象觀察者)
近來中天新聞台執照換發的風波甚囂塵上,而NCC也將在10月26日召開公聽會,討論中天對「國家安全」、「產業發展」、「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等是否造成負面影響。究竟備受爭議的中天新聞台適格性如何?NCC引用甚麼法條或具體理由來關閉該台,方能杜悠悠之口?
事實查證原則還是公平原則?
早在2018年九合一選舉時,NCC的調查報告就指出,中天、中視在報導跟韓國瑜有關的新聞秒數及則數就佔了一半以上的時間。而中天的政論節目更屢遭民眾檢舉其違反事實查證原則,NCC也多次以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下稱《衛廣法》)第27條為由,對中天數度開罰。
然而除了「事實查證原則」之外,《衛廣法》27條仍包含「公平原則」之概念。NCC就舉英國《傳播法》(Communication Act)之規定,認為電視及廣播新聞應做到「適當公正」之原則,其原意是指一個事件的不同觀點需要在節目中被一併提出(every argument and every facet of every argument has to be represented),避免受眾在訊息接收上的觀點極化愈趨嚴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2020)。
實務操作上,事實查證原則允許新聞媒體在查證後,其內容能符合最大限度之真實為限,縱使最後所播內容未能盡符客觀事實,仍不違反該原則,亦即「合理確信原則」之概念(鄧伊翔,2020)。況且,新聞媒體要有未查證、未確實查證及有查未證三種情形並造成公共利益之損害方能裁罰。
簡單來說,NCC若以事實查證原則做為開罰中天之理由,且能逐一說明事由,或許比起公平原則要更能說服人。如先前中天政論節目因指涉「農民將200萬噸文旦倒在水庫裡」之不實訊息遭開罰,這種明確違反客觀事實之新聞報導,受主管機關的課責無可厚非。
但另一種情況,也是現在各大新聞媒體的通病——亦即「政治立場的偏頗」,是否有違反公平原則之虞,或許還有很大的討論空間。像是中天新聞於2019年報導之「異相?!三市長合體天空出現『鳳凰展翅』雲朵」,就被NCC以違反《衛廣法》第27條第3項第3款之公序良俗,以及第4款事實查證開罰。
然而,三立及民視新聞也曾於賴清德接任行政院長時,以「祥龍吉兆?賴揆上任,雲林空中現橘紅長雲」進行報導,相似的新聞內容卻未見NCC有所行動,其理由是未接獲民眾的大量檢舉,這樣的說法難免遭人質疑。

筆者認為,這種政治立場明顯偏頗的報導,只要不違背事實查證原則,在憲法給予的言論自由保護傘下,就不應以任何法令加以開罰。倘若NCC仍以收到大量檢舉為由,要以《衛廣法》第27條的規定處以罰鍰,就應以相同標準來審視各新聞媒體。否則,身為獨立機關的NCC在面對外界質疑時,恐怕也難以自圓其說。
然而,不管新聞是「內容錯誤」或「立場偏頗」,都一再顯示當前媒體自律機制的失靈。換句話說,目前各新聞台內部的倫理委員會,無非只是應付主管機關的空殼,毫無實質作用。
廣電三法、反滲透法或其他?
如果不能以廣電三法為由將中天下架,那新聞指稱旺旺集團因收受中國政府的大量資金或接受其指令,進而為特定政治人物或團體進行報導及宣傳,是否可以作為拒絕換照之理由?
依據《反滲透法》第4條規定,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利用大眾媒體對台灣各級選舉候選人進行宣傳。儘管中天新聞的確極力在為韓國瑜做正面宣傳,但相關單位要罪證確鑿,才能認定新聞媒體、候選人與境外敵對勢力三者之間有明確的資助、合作關係。然而根據新聞報導,接受中國政府補助的是中國旺旺集團,倘若不能證明其資金有流入台灣的旺旺集團,要對其進行處置恐有困難。
再者,法條中也未明定誰是境外敵對勢力,這時候是法院說了算,還是NCC說了算?儘管《反滲透法》確實有相關規定,但該法過於空泛的要件,使得整部法規的宣示意味濃厚、實務操作性低落。《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雖然也禁止中資介入我國媒體之經營,但在台媒體若無接受中國資金補助,目前也無法可管。
總言之,除非相關單位能拿出證據,證明中天新聞台有收受中國或其他境外勢力的利益,否則要以《反滲透法》或其他規範中資的法令來處理,恐怕都將落人口實。

言論自由與新聞倫理
言論自由是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要判定一個新聞媒體是否嚴重侵害社會善良風俗甚至國家安全,且已有關閉之必要情狀,需要有明確的事實跟法令做依據。否則,若僅以營運不善、危害新聞自由等模稜兩可之語就要關閉電視台,那麼NCC恐將愧於其本身超然、獨立於政府之外的地位。
Ward和Wasserman(2010)以封閉式媒介倫理(closed media ethics)來界定新聞從業人員應恪守的倫理規範、準則與依據,更認為受眾應該多加理解新聞從業人員的工作倫理。但在現今傳播環境多元化的情況下,社會大眾對新聞媒體的信任度可說是每況愈下。外界對於這些傳播媒體的想像,早已是財團或特定團體的發聲管道。
NCC應更強化各媒體之倫理自律機制,原因在於,新聞品質的低落與過於偏頗並非單一個案,而是目前我國整體資訊環境的常態。亦即,這種主觀意識或政治宣傳(propaganda)意味強烈的報導、節目,在我國各個型態的傳播媒體中,早已司空見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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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過時法規又一例?遺產捐贈公益社團法人要課稅!超過7成民眾認為不合理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愛心公益是否該被差別待遇?過時的法令讓社團法人受贈的善款縮水,不僅影響了遺贈者的心願,更截斷了社福團體的募款來源。針對遺產捐贈需課稅的問題,法規該如何調整才能完善遺贈者的善意呢?
「台灣最美的風景,是人!」這句話是許多國外觀光客來台灣旅遊時所給予的盛讚,但你知道嗎?台灣人的良善,卻因過時的法規要求,導致許多社福團體被阻擋在愛心捐款的門外!
原因為何?關鍵在於當前《遺產及贈與稅法》明文要求,捐贈給財團法人得以「免」課遺產稅1 ;但是,同屬公益性質的社團法人卻被排除在外,例如台灣失智症協會、台灣荒野保護協會等組織,若收到一筆遺產捐贈,是「無法」享有免課稅的福利。等於社團法人受贈遺產時,硬是比財團法人多被扒了一層皮,這無疑是政府用國家力量引導資源的走向。
你覺得,這項法規在現今公民運動已屬成熟的社會當下,合理嗎?
民眾的遺愛被打折,一億元遺產損失6,283萬社會投資報酬價值
社團法人中華社會福利聯合勸募協會(以下稱聯合勸募協會)分享一個案例,一名長期熱心公益的捐款人在身故後,遺囑指定捐贈市值達新台幣1億多元的遺產,由於聯合勸募協會屬社團法人組織,設算後須先扣除遺產稅金高達1,366萬元,若以聯合勸募所導入的SROI值計算,每投入1元,可產生4.6元社會價值,等同流失創造6,283萬元社會價值的機會。
只因為聯合勸募屬社團法人,遺贈人必須繳納這筆遺產稅金,讓原本可以造福更多其他社會弱勢的善心,流失真正有意義的價值。
另一方面,由於少子化與單身人口逐年增高的趨勢,越來越多人打算將遺產捐贈給公益團體遺愛人間。從聯合勸募協會委託的「遺產捐市場調查」 2結果發現,便有26.4%受訪者願意捐出繼承遺產作公益,願捐出個人遺產者則有30.9%,但約1/4民眾會因得知要課稅而改變心意不願捐贈。
超過7成認同!公益社團法人排除免課遺產稅「不合理」
從「遺產捐市場調查」可以觀察到,有74.1%的受訪者認為現有法條將社團法人排除免課徵遺產稅的群體之外,相當「不合理」,進一步探究原因,「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對社團法人公益團體不夠友善」皆超過5成比例的支持度。
如果交叉比對受訪族群,發現年齡越高者,越認同「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年收入較高的族群,則更贊同不合理「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至於表達有捐贈遺產意願的受訪者也抱持「較高」比率認為此項課稅規定不合理,將對公益捐贈帶來限制及困難。

在願意捐贈者中,交叉分析收入分布,年收100萬元到250萬元者意願顯著高於群體,達4到5成。至於捐贈原因,捐贈繼承遺產者有81.4%盼幫助弱勢族群,33%是受信仰或民間功德觀念影響;捐贈個人遺產者,有78%盼愛心化為實際祝福遺留人間,46%盼支持特定團體。
接著調查進一步詢問,如果遺產捐贈給社團法人能夠免課遺產稅,是否會提高受訪者的捐贈意願?有34.4%本無意願捐贈者表示會考慮捐贈。至於捐贈意願提高的動機,「可以藉此節稅」(72.4%)為主因;另外抱持「讓受贈的公益團體獲得更多」想法也有43.1%比例。

另外,原有意捐贈遺產者,因須課遺產稅而改變意願不捐贈者有24.9%,進一步分析,發現以年收60萬元以上者改變意願的比率略高於群體,這對於平日仰賴小額捐款的社團法人來說,可能因此流失了四分之一的遺贈人的善款。
從上述調查結果可推論出,節稅優惠是捐助公益的重要動力,而本身有考慮捐贈遺產者,可能有自己既有想支持的社團法人慈善團體,也期待款項能全數贈與給相關組織。顯然,若是遺產稅的稅法規範對於社團法人更為合理,確實能帶動部分民眾捐贈遺產的意願。
回顧〈遺產及贈與稅法〉從民國62年制定,雖經歷幾次修法,捐贈予「公益社團法人」的財產至今仍未納入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群體,當年的立法背景與現今的社會工作與公民社會已大相逕庭,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在公益事務上的貢獻不相上下;再者,台灣的公益捐款一直有過度集中的現象,一般民眾與企業都傾向將資源投注於大型財團法人,此過時法令的規定,無疑加劇此一失衡狀況。
一個國家的偉大,不在於國土面積、人口多寡、國防強弱,更重視是社會的文明程度。其中,對均衡弱勢的關懷,以及法律規範能否跟上時代進步,即是重要的觀察指標。遺產法規該如何實現遺贈人的慈善意願,讓真正需要的人獲得幫助,是時候該被好好檢討了!
[1] 備註1:有關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相關租稅減免優惠,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3款,遺產捐贈給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
[2] 備註2:遺產捐市場調查的總樣本數共回收有效樣本數1,000份,在95%信心水準下,抽樣誤差為±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