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府召開國安高層會議,蔡英文裁示穩定台海、深化台美關係:示弱退讓從不會帶來和平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蔡英文也指示國安會、外交部、駐美代表處要持續加強對美外交工作,包括相關情勢發展的有效掌握、美國朝野各界對台支持的爭取,以及進行中重要政策方案的穩健進行。
*首圖為蔡英文出席今年國慶典禮時致詞。
總統蔡英文今(31)日上午在總統府召開國安高層會議,針對中國軍事威脅、穩定兩岸關係、發展台美關係等面向做出相關裁示。總統府發言人張惇涵下午在總統府召開記者會,轉述蔡英文的說法。蔡英文表示,面對全新情勢的可能挑戰,會在堅守捍衛民主、自由價值原則下,深化鞏固台美關係,堅定維護台海和平穩定,政府有信心、也有能力因應不同的狀況,請全體國人放心。
另外有鑑於國際情勢重大發展,包括中共五中全會、美國總統大選等,蔡總統上個月指示國安會組成專案小組,針對相關狀況沙盤推演因應。
- 面對中國軍事威脅與區域安全持續強化戰力
蔡英文表示,這段時間,中國解放軍在台海、南海乃至東海日益頻密的軍事活動,對區域安全情勢已造成衝擊,作為區域一員,台灣將持續善盡責任。
證諸歷史,示弱退讓從不會帶來和平,只有堅實的防衛決心和實力,才能捍衛家園。
對於近期以來共軍在區域間的軍事作為,國防部、國安會應妥為掌握,並針對各種可能的威脅風險縝密評估,務必有萬全準備。我國也將持續強化防衛戰力的現代化,提升不對稱戰力、推動國防自主,以及後備動員制度改革,以因應對岸軍事擴張及挑釁。
- 持續深化台美關係,爭取跨黨派對台灣支持
蔡英文表示,近期以來,台灣得到美國主流民意,以及朝野政黨的一致支持。美國國會已經通過《台灣旅行法》、《台北法案》、《台灣保證法》等多項法案;行政部門也有多位高層官員訪台,也通過多次軍售案,台美關係的進展,國人有目共睹。
台美關係是我國外交工作的重中之重,無論選舉結果為何,持續深化與美國共和黨及民主黨之關係,爭取美國跨黨派持續對民主台灣的一致支持,就是我們推動台美關係發展的首要目標。
蔡英文也指示國安會、外交部、駐美代表處要持續加強對美外交工作,包括相關情勢發展的有效掌握、美國朝野各界對台支持的爭取,以及進行中重要政策方案的穩健進行,就未來幾個月最優先工作項目,積極落實執行。
台灣和美國是理念和價值的同盟,相信未來台美關係會在既有互動合作的基礎上,持續鞏固深化,不會受到任何變數的影響。
- 穩定兩岸關係
面對兩岸關係的變化,蔡英文重申維持兩岸關係的穩定,是兩岸共同的利益;兩岸雙方應本於相互尊重、善意理解的態度,共同討論和平相處之道、共存之方;我們願意在符合對等尊嚴的原則下,共同促成兩岸之間有意義的對話;希望北京當局也能負起相對的責任,及早促其實現。
- 國內政經穩定及安全,維持民主生活
蔡英文指示,為避免外在因素影響治安與社會秩序,海巡署、警政署等相關部門,應確實做好維護社會治安、防範虛假訊息散布、強化基礎設施安全防護等工作,有力維護我國民主制度與自由生活的方式。
- 未來經濟發展:深化台美經濟合作
蔡英文也指示,財經部會要特別注意美國總統大選後金融市場及經濟情勢的變化,並加強落實對受疫情影響產業的紓困措施,重大投資計畫及基礎建設計畫要加速推動,以強化經濟應變能力。
在供應鏈重整方面,總統強調,未來應在「5+2產業創新」、「六大核心戰略產業」、兆元投資計畫的基礎上,加速推動國內產業轉型升級;並配合「新南向政策」及和主要貿易夥伴雙邊、多邊經貿合作,協助供應鏈的海外佈局。
蔡英文也再次強調,要深化台美經濟合作。在8月28日宣布放寬美豬、美牛進口政策後,除了第一時間美國副總統、美國國務卿、美國跨黨派國會議員,以及台美產業界以各種管道,公開、積極回應支持深化經濟合作以外;國務次卿柯拉克也在日前訪台,台美雙方就各項經濟議題進行廣泛意見討論;乃至美國參議院跨黨派、過半的參議員,聯合致函美國貿易代表署,呼籲行政部門應展開與台灣洽簽「雙邊貿易協議」 (BTA)的談判等,都是因為台灣願意面對問題、解決問題,展現重建國際信用決心,而推動的實質進展。相信台美貿易談判在這些進展的基礎上,可以持續累積前進的動能,俟時機成熟,自可水到渠成。
最後,總統也表示,除依據蘇院長上週四在行政院院會指示,加強在策略性領域的供應鏈合作之外,也要積極落實召開「台美經濟對話」,爭取恢復「台美貿易暨投資架構協定」(TIFA)商談,及開啟「台美雙邊貿易協定」(BTA)諮商,為雙方合作奠定制度化基礎。同時,也要充分利用「台美基礎建設融資及市場建立合作架構」,積極推動台美在新南向及中南美國家建立供應鏈合作網路。
另外針對近日發生引起廣泛討論的長榮大學命案中馬來西亞籍女學生遇害,蔡英文也向家屬、馬來西亞國家與人民表達至深歉意,她說,她認為台灣應該是最友善且安全的國度,發生這樣的不幸事件,不僅對台灣的國際形象有莫大的傷害,更代表台灣在社會安全的維護上出現了漏洞,必須徹底檢討,確保這樣的不幸不再發生。
出席國安高層會議除蔡總統、副總統賴清德與行政院長蘇貞昌、行政院副院長沈榮津長,還包括總統府秘書長李大維、國安會秘書長顧立雄、行政院政務委員鄧振中、龔明鑫、內政部長徐國勇、外交部長吳釗燮、國防部長嚴德發、參謀總長黃曙光、經濟部部長王美花、陸委會主委陳明通、海委會主委李仲威、國安局長邱國正、駐美代表蕭美琴、國安會諮詢委員傅棟成、國安會諮詢委員陳俊麟、海基會副董事長詹志宏兼秘書長,及警政署長陳家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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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李秉芳
核稿編輯:黃筱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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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過時法規又一例?遺產捐贈公益社團法人要課稅!超過7成民眾認為不合理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愛心公益是否該被差別待遇?過時的法令讓社團法人受贈的善款縮水,不僅影響了遺贈者的心願,更截斷了社福團體的募款來源。針對遺產捐贈需課稅的問題,法規該如何調整才能完善遺贈者的善意呢?
「台灣最美的風景,是人!」這句話是許多國外觀光客來台灣旅遊時所給予的盛讚,但你知道嗎?台灣人的良善,卻因過時的法規要求,導致許多社福團體被阻擋在愛心捐款的門外!
原因為何?關鍵在於當前《遺產及贈與稅法》明文要求,捐贈給財團法人得以「免」課遺產稅1 ;但是,同屬公益性質的社團法人卻被排除在外,例如台灣失智症協會、台灣荒野保護協會等組織,若收到一筆遺產捐贈,是「無法」享有免課稅的福利。等於社團法人受贈遺產時,硬是比財團法人多被扒了一層皮,這無疑是政府用國家力量引導資源的走向。
你覺得,這項法規在現今公民運動已屬成熟的社會當下,合理嗎?
民眾的遺愛被打折,一億元遺產損失6,283萬社會投資報酬價值
社團法人中華社會福利聯合勸募協會(以下稱聯合勸募協會)分享一個案例,一名長期熱心公益的捐款人在身故後,遺囑指定捐贈市值達新台幣1億多元的遺產,由於聯合勸募協會屬社團法人組織,設算後須先扣除遺產稅金高達1,366萬元,若以聯合勸募所導入的SROI值計算,每投入1元,可產生4.6元社會價值,等同流失創造6,283萬元社會價值的機會。
只因為聯合勸募屬社團法人,遺贈人必須繳納這筆遺產稅金,讓原本可以造福更多其他社會弱勢的善心,流失真正有意義的價值。
另一方面,由於少子化與單身人口逐年增高的趨勢,越來越多人打算將遺產捐贈給公益團體遺愛人間。從聯合勸募協會委託的「遺產捐市場調查」 2結果發現,便有26.4%受訪者願意捐出繼承遺產作公益,願捐出個人遺產者則有30.9%,但約1/4民眾會因得知要課稅而改變心意不願捐贈。
超過7成認同!公益社團法人排除免課遺產稅「不合理」
從「遺產捐市場調查」可以觀察到,有74.1%的受訪者認為現有法條將社團法人排除免課徵遺產稅的群體之外,相當「不合理」,進一步探究原因,「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對社團法人公益團體不夠友善」皆超過5成比例的支持度。
如果交叉比對受訪族群,發現年齡越高者,越認同「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年收入較高的族群,則更贊同不合理「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至於表達有捐贈遺產意願的受訪者也抱持「較高」比率認為此項課稅規定不合理,將對公益捐贈帶來限制及困難。

在願意捐贈者中,交叉分析收入分布,年收100萬元到250萬元者意願顯著高於群體,達4到5成。至於捐贈原因,捐贈繼承遺產者有81.4%盼幫助弱勢族群,33%是受信仰或民間功德觀念影響;捐贈個人遺產者,有78%盼愛心化為實際祝福遺留人間,46%盼支持特定團體。
接著調查進一步詢問,如果遺產捐贈給社團法人能夠免課遺產稅,是否會提高受訪者的捐贈意願?有34.4%本無意願捐贈者表示會考慮捐贈。至於捐贈意願提高的動機,「可以藉此節稅」(72.4%)為主因;另外抱持「讓受贈的公益團體獲得更多」想法也有43.1%比例。

另外,原有意捐贈遺產者,因須課遺產稅而改變意願不捐贈者有24.9%,進一步分析,發現以年收60萬元以上者改變意願的比率略高於群體,這對於平日仰賴小額捐款的社團法人來說,可能因此流失了四分之一的遺贈人的善款。
從上述調查結果可推論出,節稅優惠是捐助公益的重要動力,而本身有考慮捐贈遺產者,可能有自己既有想支持的社團法人慈善團體,也期待款項能全數贈與給相關組織。顯然,若是遺產稅的稅法規範對於社團法人更為合理,確實能帶動部分民眾捐贈遺產的意願。
回顧〈遺產及贈與稅法〉從民國62年制定,雖經歷幾次修法,捐贈予「公益社團法人」的財產至今仍未納入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群體,當年的立法背景與現今的社會工作與公民社會已大相逕庭,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在公益事務上的貢獻不相上下;再者,台灣的公益捐款一直有過度集中的現象,一般民眾與企業都傾向將資源投注於大型財團法人,此過時法令的規定,無疑加劇此一失衡狀況。
一個國家的偉大,不在於國土面積、人口多寡、國防強弱,更重視是社會的文明程度。其中,對均衡弱勢的關懷,以及法律規範能否跟上時代進步,即是重要的觀察指標。遺產法規該如何實現遺贈人的慈善意願,讓真正需要的人獲得幫助,是時候該被好好檢討了!
[1] 備註1:有關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相關租稅減免優惠,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3款,遺產捐贈給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
[2] 備註2:遺產捐市場調查的總樣本數共回收有效樣本數1,000份,在95%信心水準下,抽樣誤差為±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