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林穎孟今日稍早也在臉書上作出回應,表示報導與指控並非事實,稱助理聘任、勞健保、請假等規定,皆完全按規定辦理。
台北市議員林穎孟今(3)日遭多名助理投訴,涉嫌詐領助理費、挪用助理勞健保保費等,且申請生理假還需提出證明。台北市勞動局今天證實,已經收到助理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將擇期召開調解委員會。
林穎孟為台北大安、文山區議員,特別關注勞權與性別平權,也是「台北市議會促進性別平等連線」的一員,不過《鏡週刊》今日報導指出,林穎孟要求女助理請生理假要附憑證,甚至挪用助理的勞健保補助款、安排當時男友當人頭助理以領取助理補助,與對外清新形象不符,引發譁然。
林穎孟在2018年代表時代力量當選議員,但今年時力前主席徐永明涉貪收賄的風暴後,林潁孟於8月5日偕台北市議員黃郁芬宣布退黨,稱是不滿黨內長期放話文化,後將以無黨籍身分繼續監督台北市政。
不過林的助理告訴《鏡週刊》,林退出時代力量後,擔心沒有黨的奧援,下一屆很可能無法連任成功,所以積極經營選民服務,5名助理的工作量也大幅增加,甚至長期處於過勞的狀態。協調出2名代表與林穎孟進行協商,希望確認勞方的權益,並重新分工,但遭林處處刁難,如討論到病假問題時,女助理問林穎孟:「生理假也要憑證嗎?」林回答:「請假都要憑證啊!不然我怎麼知道真的假的?」

另外,議會每個月會補助「助理勞健保費用」近5萬元,這筆錢會直接匯到議員的專款專戶,目的是要讓議員拿去繳納助理的勞健保費用,但今年2到5月共20多萬元,林卻沒有幫助理繳納,表示「最近資金調度有困難,所以先拿去周轉。」
林的助理也告訴《鏡週刊》,台北市議會規定,每位議員至少要聘請6名助理,若是少於6人,就會扣補助款,林為了領補助款,2018年12月當選就任後,除了聘請5名助理,還找來當時的男友葉曜彰掛名辦公室執行長,但當時葉人在美國,一個月後才回到台灣,根本沒參與辦公室運作。
林的一名助理告訴《蘋果新聞網》,她過去請生理假的時候並未被要求要憑證,請假也沒問題,但這次在團體協約時,林卻用生理假當當作談判工具。
至於疑詐領助理補助一事,投訴的助理表示要說明的是林的前男友掛名助理,卻跑到林昶佐辦公室處理競選事宜,等於就是掛名沒到議會上班。該助理強調未指控議員詐領助理費,只是要凸顯辦公室少一人工作運作吃緊,畢竟林穎孟是新科議員、需跑地方、要做選服又要忙法案。談團體協約是希望把辦公室勞動條件清楚規範,未來就算有新人加入也可沿用規定。
台北市政府勞動局指出,已受理林穎孟議員助理5人與她的勞資爭調解申請,將擇期召開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
林穎孟:跑會議行程忙碌,未注意辦公室內務
而林穎孟今日稍早也在臉書上作出回應,表示報導與指控並非事實,稱助理聘任、勞健保、請假等規定,皆完全按規定辦理,未有未給付而中斷勞健保之情事;另外該團隊的生理假規範,林也稱是「不需憑證、給全薪」,也優於法令,員工從未因申請生理假而被要求提出憑證。
至於已離職的葉姓執行長,林潁孟說葉在選舉期間擔任選舉幹事,協助處理選務,選後則繼續負責組織工作、經營國內外台灣鄉親社團並受理陳情案,絕無詐領助理費之情事。
林穎孟稱這幾年來因跑會議與地方行程忙碌,未多注意辦公室內務,正在調整工作流程中,也期盼事情會有好的結果。
生理假每月1天不需證明,違者最高可罰30萬元
《中央社》報導,針對生期假的規定,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副司長黃維琛表示,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期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1天,全年請假天數3天內不併入病假計算,超過天數併入病假計算。
黃維琛解釋,目前的規定是每月至少1天生理假,且不用提證明,如果勞工有第2天以上的需求,可能就要請傷病假,這部分就回歸到勞工請假規則處理,算是給勞資雙方一個平衡。
黃維琛強調,受僱者為生理假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處分;不論有無併入病假,雇主最少要給半薪,有些友善職場的公司也會給全薪。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第21條規定,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導致工作有困難,每月得請生理假1天,全年請假天數3天內不併入病假計算,超過3天則併入病假計算;勞工提出生理假申請,雇主不得拒絕,也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處分。
台北市勞動局也表示,依《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雇主不得要求提出佐證資料,違者可裁罰新台幣2萬至30萬元,未改正得連續處罰。
延伸閱讀:
新聞來源:
- 【甜心議員惡老闆】苛刻助理、詐領補助款 美女議員林穎孟遭爆假面甜心(鏡週刊)
- 和林穎孟鬧翻也不退!5助理持續上班爭勞權 常被老闆刁難也要團結(蘋果新聞網)
- 林穎孟辦公室勞資爭議 北市勞動局受理調解(中央社)
- 生理假每月1天不需證明 違者最高可罰30萬元(中央社)
- 【林穎孟勞資糾紛】生理假免附憑證 北市勞動局:違法雇主最重罰30萬(中央社)
責任編輯:黃筱歡
核稿編輯:楊士範
Tags:
台灣過時法規又一例?遺產捐贈公益社團法人要課稅!超過7成民眾認為不合理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愛心公益是否該被差別待遇?過時的法令讓社團法人受贈的善款縮水,不僅影響了遺贈者的心願,更截斷了社福團體的募款來源。針對遺產捐贈需課稅的問題,法規該如何調整才能完善遺贈者的善意呢?
「台灣最美的風景,是人!」這句話是許多國外觀光客來台灣旅遊時所給予的盛讚,但你知道嗎?台灣人的良善,卻因過時的法規要求,導致許多社福團體被阻擋在愛心捐款的門外!
原因為何?關鍵在於當前《遺產及贈與稅法》明文要求,捐贈給財團法人得以「免」課遺產稅1 ;但是,同屬公益性質的社團法人卻被排除在外,例如台灣失智症協會、台灣荒野保護協會等組織,若收到一筆遺產捐贈,是「無法」享有免課稅的福利。等於社團法人受贈遺產時,硬是比財團法人多被扒了一層皮,這無疑是政府用國家力量引導資源的走向。
你覺得,這項法規在現今公民運動已屬成熟的社會當下,合理嗎?
民眾的遺愛被打折,一億元遺產損失6,283萬社會投資報酬價值
社團法人中華社會福利聯合勸募協會(以下稱聯合勸募協會)分享一個案例,一名長期熱心公益的捐款人在身故後,遺囑指定捐贈市值達新台幣1億多元的遺產,由於聯合勸募協會屬社團法人組織,設算後須先扣除遺產稅金高達1,366萬元,若以聯合勸募所導入的SROI值計算,每投入1元,可產生4.6元社會價值,等同流失創造6,283萬元社會價值的機會。
只因為聯合勸募屬社團法人,遺贈人必須繳納這筆遺產稅金,讓原本可以造福更多其他社會弱勢的善心,流失真正有意義的價值。
另一方面,由於少子化與單身人口逐年增高的趨勢,越來越多人打算將遺產捐贈給公益團體遺愛人間。從聯合勸募協會委託的「遺產捐市場調查」 2結果發現,便有26.4%受訪者願意捐出繼承遺產作公益,願捐出個人遺產者則有30.9%,但約1/4民眾會因得知要課稅而改變心意不願捐贈。
超過7成認同!公益社團法人排除免課遺產稅「不合理」
從「遺產捐市場調查」可以觀察到,有74.1%的受訪者認為現有法條將社團法人排除免課徵遺產稅的群體之外,相當「不合理」,進一步探究原因,「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對社團法人公益團體不夠友善」皆超過5成比例的支持度。
如果交叉比對受訪族群,發現年齡越高者,越認同「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年收入較高的族群,則更贊同不合理「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至於表達有捐贈遺產意願的受訪者也抱持「較高」比率認為此項課稅規定不合理,將對公益捐贈帶來限制及困難。

在願意捐贈者中,交叉分析收入分布,年收100萬元到250萬元者意願顯著高於群體,達4到5成。至於捐贈原因,捐贈繼承遺產者有81.4%盼幫助弱勢族群,33%是受信仰或民間功德觀念影響;捐贈個人遺產者,有78%盼愛心化為實際祝福遺留人間,46%盼支持特定團體。
接著調查進一步詢問,如果遺產捐贈給社團法人能夠免課遺產稅,是否會提高受訪者的捐贈意願?有34.4%本無意願捐贈者表示會考慮捐贈。至於捐贈意願提高的動機,「可以藉此節稅」(72.4%)為主因;另外抱持「讓受贈的公益團體獲得更多」想法也有43.1%比例。

另外,原有意捐贈遺產者,因須課遺產稅而改變意願不捐贈者有24.9%,進一步分析,發現以年收60萬元以上者改變意願的比率略高於群體,這對於平日仰賴小額捐款的社團法人來說,可能因此流失了四分之一的遺贈人的善款。
從上述調查結果可推論出,節稅優惠是捐助公益的重要動力,而本身有考慮捐贈遺產者,可能有自己既有想支持的社團法人慈善團體,也期待款項能全數贈與給相關組織。顯然,若是遺產稅的稅法規範對於社團法人更為合理,確實能帶動部分民眾捐贈遺產的意願。
回顧〈遺產及贈與稅法〉從民國62年制定,雖經歷幾次修法,捐贈予「公益社團法人」的財產至今仍未納入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群體,當年的立法背景與現今的社會工作與公民社會已大相逕庭,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在公益事務上的貢獻不相上下;再者,台灣的公益捐款一直有過度集中的現象,一般民眾與企業都傾向將資源投注於大型財團法人,此過時法令的規定,無疑加劇此一失衡狀況。
一個國家的偉大,不在於國土面積、人口多寡、國防強弱,更重視是社會的文明程度。其中,對均衡弱勢的關懷,以及法律規範能否跟上時代進步,即是重要的觀察指標。遺產法規該如何實現遺贈人的慈善意願,讓真正需要的人獲得幫助,是時候該被好好檢討了!
[1] 備註1:有關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相關租稅減免優惠,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3款,遺產捐贈給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
[2] 備註2:遺產捐市場調查的總樣本數共回收有效樣本數1,000份,在95%信心水準下,抽樣誤差為±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