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年來都我一個人,我要帶他們一起走」,單親媽媽殺死兒女遭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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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認為,倘吳女不與社會永久隔離,則日後重返社會,恐再度僅因小事或自身情緒管理不佳而產生壓力,即以相同手段侵害他人生命權或其他侵害之可能性極高。
※ 封面照片為示意圖,非新聞當事人。
新北市1位吳姓單親媽媽在離婚後,長年單獨扶養1對兒女,由於工作收入不穩定、罹患憂鬱症,加上與兄嫂發生衝突,日前疑因生活壓力大,下藥迷昏並勒死1對兒女後,也自己選擇輕生但送醫後獲救。台灣新北地方法院審理此案,認為吳姓女子僅因一時生活不順,為了宣洩情緒,泯滅人性,依「殺人罪」判處死刑;全案仍可上訴。
《中央社》報導,檢警調查,30歲吳姓女子離婚後獨自扶養1對兒女包括6歲兒子、8歲女兒,今年2月因經濟狀況困窘,又與兄、嫂爭執,當晚載小姊弟到旅館投宿,拿枕頭試圖悶死子女,但當時小姊弟極力掙扎,吳姓女子才停手。
2天後,吳姓女子又再次決定動手。這次她先買好童軍繩,下藥在果凍中迷昏子女後,分別予以勒斃,接著傳Line訊息給前夫表示:「我走了,我去陪孩子們了,不然他們黃泉路上會孤單」之後也吞藥輕生。前夫趕往旅館後,發現小姊弟明顯死亡,吳姓女子經送醫搶救後撿回一命,檢方偵辦後依「殺人罪」嫌起訴。
法院審理時,坦承犯行的吳姓女子說:
「這7年來都是我在養他們,我今天帶他們一起走,因為我覺得這7年來,我被看低了,我獨自一個人面對所有輿論壓力與各式異樣眼光,包括工作找得不順遂,我會覺得為什麼這兩個小孩,這7年來都是我自己,他們生病的時候、不舒服的時候,都是我自己一個人在顧,我24小時去哪裡都要顧著他們,我完全沒有自己的自由。」
法院判決指出:不判死刑,有違天理
根據新北地方法院新聞稿,法院判決中認為,吳姓女子約30歲,正值青壯年,身體和精神狀況正常,僅因一時生活不順遂壓力大,就無視子女對母親孺慕之情深厚,不顧子女哭泣反抗,斷然片面決定結束小姊弟生命;極端冷血、惡劣,嚴重扭曲人類存在基本價值,如此輕賤子女的生命,顯露極自大、自我、自私與無知性格,泯滅人性。
判決也認為,吳姓女子雖坦承犯行,但未曾向家屬道歉或認錯,甚至以「都是自己一個人在照顧」等言論,正當化殺人犯行,也並未對子女生命殞逝及家屬傷痛有何反省,且沒深切檢討本身人格、心理重大缺失及泯滅人性反社會人格;可見教化非容易的事;吳姓女子所犯殺人罪已罪無可赦,不判死刑,有違天理且不足以彰顯公義,違反人民成立國家而與國家所訂的「社會契約」,亦即人民冀望對於所為是人神共憤且罪無可赦之徒判處死刑,將其永久隔離於社會,以儆來茲並藉此保障善良人民的權益的期待。
另外法院判決理由也指出,人權團體雖有主張廢除死刑,但在全體國民尚未達成共識及修改法律前,法院仍應忠實依據法律規定,妥慎量處適當之刑並實現社會期待。吳女雖為單親,對子女仍有保護教養之義務,豈能因生活不順遂,即斷然片面決定剝奪子女的生命權,剝奪兒童成長與未來發展之無限可能性,造成被害家屬無法回復之傷痛,被告所犯殺人罪已罪在不赦。
法院表示,違反兒童權利公約應該保護兒童的規範,殘忍殺害孩子也達到兩公約所謂的情節最重大之罪,倘吳女不與社會永久隔離,則日後重返社會,恐再度僅因小事或自身情緒管理不佳而產生壓力,即以相同手段侵害他人(特別是弱小的幼童)生命權或其他侵害之可能性極高,為維護社會秩序及確保民眾生命安全,以及告慰死者之靈於萬一判處死刑。全案仍可上訴。
辯護律師:法官冷血漠視吳女長年困境,將持續上訴
辯護律師廖蕙芳今天也透過發表文字聲明,對法官判決表達無法接受,將提出上訴。
廖蕙芳指出,被告這7年來獨力帶著子女,案發2個月前甚至沒工作,在這樣生活的壓力下使之前曾罹患的憂鬱症在案發前半年復發,尋求醫師治療且有拿藥,法院審理中也有精神科醫師鑑定報告為憑。這些被告所遭遇到的情況,法官量刑時竟然隻字未提,明顯違反《刑法》第57條及59條規定。
廖蕙芳質疑,在和生活奮戰時,國家社會制度完沒有給她幫助,直到她被逼到絕境後,法官不思國家社會沒有盡到照顧孩童的責任,反而冷指被告沒有保護子女,甚至剝奪子女生命等嚴厲指責被告,「法官冷血,莫此為甚。」
廖蕙芳也指出,判決理由指出近年來發生多起無辜幼童被殺案件,立法者有鑑於此認為現行《刑法》對於無反抗能力之兒童的保護規範顯有過輕或疏漏,曾打算提案修法將殺害直系血親卑親屬列為「加重殺人罪」而從重處罰;但本案與坊間發生的兒虐致死情形完全不同,法官必須依法審判,刑法更須奉行「罪刑法定主義」,刑法沒有明文規定者,法官不能援引適用。
另外,被告在案發到庭後,完全坦白說明犯案過程,且一再向檢察官表明:她希望法院判死刑,讓她可以去陪小孩等語,然而判決書一再認定被告沒有悔意,泯滅人性等。「請問被告要怎麼樣表示,才具有悔意?」
最後針對被告可能「再犯」,廖蕙芳強調,本案被告沒有前科,不會出手打小孩,如果不是被逼到絕境,也不會想要帶小孩共赴黃泉。但判決書竟然臆測:「倘被告不與社會永久隔離,則日後重返社會,恐再度僅因細故或自身情緒管理不佳而產生壓力,即以相同手段侵害他人(特別是弱小的幼童)生命權或其他侵害之可能性極高」,她翻遍全卷,沒有被告日後有再犯可能的證據,法官如此臆測是「完全不重視被告人命,實令人慨嘆。」並稱既然是這樣,決定上訴二審見。
時代力量立委王婉諭今天則在臉書上表示,自己也曾因為先生外派,成為「偽單親」,當時以全職媽媽身份照料4個孩子的生活壓力,讓她多少可以體會這位母親的辛苦;然而法官卻說,「因一時不順遂,就斷然片面決定終結孩子們的生命」。王婉諭反問,「7年來的種種,怎麼會只是一時不順遂而已?」
王婉諭認為,這樣的說法,不僅忽視了每位家庭照顧者的辛苦,更可能傷害到直到現在,仍因為這些壓力而掙扎、脆弱、痛苦的人。她一再提倡「育兒支持團體」的重要性,都是希望每個家長在照顧孩子時,偶爾能有喘息的空間;她也努力於推動友善育兒環境,無論是家庭、職場、托育,都希望能讓各位父母在養育孩子的過程中能減輕辛苦。在所有令人心碎的案件裡,這些家長們的無助與無力必須被看見,才可能有所改變、阻止下一個悲劇發生。
台灣過時法規又一例?遺產捐贈公益社團法人要課稅!超過7成民眾認為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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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心公益是否該被差別待遇?過時的法令讓社團法人受贈的善款縮水,不僅影響了遺贈者的心願,更截斷了社福團體的募款來源。針對遺產捐贈需課稅的問題,法規該如何調整才能完善遺贈者的善意呢?
「台灣最美的風景,是人!」這句話是許多國外觀光客來台灣旅遊時所給予的盛讚,但你知道嗎?台灣人的良善,卻因過時的法規要求,導致許多社福團體被阻擋在愛心捐款的門外!
原因為何?關鍵在於當前《遺產及贈與稅法》明文要求,捐贈給財團法人得以「免」課遺產稅1 ;但是,同屬公益性質的社團法人卻被排除在外,例如台灣失智症協會、台灣荒野保護協會等組織,若收到一筆遺產捐贈,是「無法」享有免課稅的福利。等於社團法人受贈遺產時,硬是比財團法人多被扒了一層皮,這無疑是政府用國家力量引導資源的走向。
你覺得,這項法規在現今公民運動已屬成熟的社會當下,合理嗎?
民眾的遺愛被打折,一億元遺產損失6,283萬社會投資報酬價值
社團法人中華社會福利聯合勸募協會(以下稱聯合勸募協會)分享一個案例,一名長期熱心公益的捐款人在身故後,遺囑指定捐贈市值達新台幣1億多元的遺產,由於聯合勸募協會屬社團法人組織,設算後須先扣除遺產稅金高達1,366萬元,若以聯合勸募所導入的SROI值計算,每投入1元,可產生4.6元社會價值,等同流失創造6,283萬元社會價值的機會。
只因為聯合勸募屬社團法人,遺贈人必須繳納這筆遺產稅金,讓原本可以造福更多其他社會弱勢的善心,流失真正有意義的價值。
另一方面,由於少子化與單身人口逐年增高的趨勢,越來越多人打算將遺產捐贈給公益團體遺愛人間。從聯合勸募協會委託的「遺產捐市場調查」 2結果發現,便有26.4%受訪者願意捐出繼承遺產作公益,願捐出個人遺產者則有30.9%,但約1/4民眾會因得知要課稅而改變心意不願捐贈。
超過7成認同!公益社團法人排除免課遺產稅「不合理」
從「遺產捐市場調查」可以觀察到,有74.1%的受訪者認為現有法條將社團法人排除免課徵遺產稅的群體之外,相當「不合理」,進一步探究原因,「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對社團法人公益團體不夠友善」皆超過5成比例的支持度。
如果交叉比對受訪族群,發現年齡越高者,越認同「無法捐贈給真正需要的團體」;年收入較高的族群,則更贊同不合理「限制了公益捐贈的範圍」。至於表達有捐贈遺產意願的受訪者也抱持「較高」比率認為此項課稅規定不合理,將對公益捐贈帶來限制及困難。

在願意捐贈者中,交叉分析收入分布,年收100萬元到250萬元者意願顯著高於群體,達4到5成。至於捐贈原因,捐贈繼承遺產者有81.4%盼幫助弱勢族群,33%是受信仰或民間功德觀念影響;捐贈個人遺產者,有78%盼愛心化為實際祝福遺留人間,46%盼支持特定團體。
接著調查進一步詢問,如果遺產捐贈給社團法人能夠免課遺產稅,是否會提高受訪者的捐贈意願?有34.4%本無意願捐贈者表示會考慮捐贈。至於捐贈意願提高的動機,「可以藉此節稅」(72.4%)為主因;另外抱持「讓受贈的公益團體獲得更多」想法也有43.1%比例。

另外,原有意捐贈遺產者,因須課遺產稅而改變意願不捐贈者有24.9%,進一步分析,發現以年收60萬元以上者改變意願的比率略高於群體,這對於平日仰賴小額捐款的社團法人來說,可能因此流失了四分之一的遺贈人的善款。
從上述調查結果可推論出,節稅優惠是捐助公益的重要動力,而本身有考慮捐贈遺產者,可能有自己既有想支持的社團法人慈善團體,也期待款項能全數贈與給相關組織。顯然,若是遺產稅的稅法規範對於社團法人更為合理,確實能帶動部分民眾捐贈遺產的意願。
回顧〈遺產及贈與稅法〉從民國62年制定,雖經歷幾次修法,捐贈予「公益社團法人」的財產至今仍未納入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群體,當年的立法背景與現今的社會工作與公民社會已大相逕庭,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在公益事務上的貢獻不相上下;再者,台灣的公益捐款一直有過度集中的現象,一般民眾與企業都傾向將資源投注於大型財團法人,此過時法令的規定,無疑加劇此一失衡狀況。
一個國家的偉大,不在於國土面積、人口多寡、國防強弱,更重視是社會的文明程度。其中,對均衡弱勢的關懷,以及法律規範能否跟上時代進步,即是重要的觀察指標。遺產法規該如何實現遺贈人的慈善意願,讓真正需要的人獲得幫助,是時候該被好好檢討了!
[1] 備註1:有關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相關租稅減免優惠,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3款,遺產捐贈給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
[2] 備註2:遺產捐市場調查的總樣本數共回收有效樣本數1,000份,在95%信心水準下,抽樣誤差為±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