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比鄰近的韓國與新加坡,台灣的「長期減碳策略」在哪裡?

對比鄰近的韓國與新加坡,台灣的「長期減碳策略」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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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除了環保署提出的減碳目標和計畫,台灣也應該參考歐盟綠色政綱並提出台灣版本,將氣候變遷視為國安危機、在2050達到碳中和、落實產業永續發展,並納入多元族群共同商議國家氣候政策等,但這些在目前的環保署草案中都還未能看見。

文:周姵妤(台大風險中心助理研究員)

根據《巴黎協定》第4條第19款以及第21屆締約國大會之決議,各會員國應於2020年前,以本世紀中即2050年為期程,提交各自的長期溫室氣體低排放發展策略(Long-term low greenhouse gas emission development strategies,以下簡稱長期策略或LTS),內容包含各國氣候長期願景、永續發展的思考、減量策略、氣候推估模型與情境預測、調適行動、部門氣候行動、監管機制等。

截至2020年9月,194個巴黎協定的締約方中,僅有19個締約方完成提交,約占全球排放量之26.5%,包含芬蘭、南非、新加坡、斯洛伐克、歐盟、哥斯大黎加、葡萄牙、日本、斐濟、馬紹爾群島、烏克蘭、英國、捷克、法國、貝寧、美國、墨西哥、德國、加拿大。

長期策略包含什麼?

鑑於2020年Covid-19的爆發,以及《巴黎協定》對LTS的範圍和格式並無特定規範和法律約束力,使各界缺乏共識和長期減碳的決心,德國新氣候研究所(NewClimate Institute),在提交截止前夕,結合相關文獻發表了有關如何制定LTS的指南(Making Long-Term Low GHG Emissions Development Strategies a Reality),並在其中提出了八個LTS應包含的關鍵要素供決策者參考,分別為(Hans et al., 2020):

  1. LTS應該是關於規劃長期且持續減碳策略的一個過程,而不是單一的一次性文件,開發LTS的過程需建立在穩健的分析以及廣泛的公共和私人利益相關者參與的基礎上
  2. LTS應包括至少到2050年前及以後的低碳發展規劃,理想狀態下還應與《巴黎協定》所設定的溫度目標保持一致
  3. LTS應涵蓋經濟體下的每個產業,理想情況中還應提供不同產業的減碳途徑
  4. LTS應被視為長期持續進行的任務,並且需要與部會層級的政策和計劃保持一致
  5. LTS需要各部門(包括企業和民間社會)的協調和合作
  6. 除了提供長期計劃以外,LTS應考慮短期內會立即採取的下一步措施,以及促使經濟脫碳的戰略推動力
  7. LTS需闡明預期投入的資源以及需要多少資金的援助。鑑於國家情況的差異,需要注意《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中提出的概念。這意味著較有能力和具有歷史責任的國家,需要支持那些資源較少的國家實現加速脫碳的目標
  8. LTS還需要考慮並根據2030年永續發展目標以及其他國家之長期目標,制定政策和相關措施。儘管應重點關注長期脫碳途徑,但這些途徑必須適當地反應挑戰,以確保能夠實現其願景

此外,為確保LTS能夠與時俱進,並且依據施行的成果調整,新氣候研究所也提出了LTS與國家自定貢獻(Nationally Determined Contributions, NDCs) 一起進行五年更新一次的想法,從而使國際社會的低碳轉型政策和目標能夠隨著經濟和科技的發展以及減碳程度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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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減碳規劃的NDC和LTS的統一修訂週期 | 資料來源:新氣候研究所

對政策制定者來說,LTS的定期評估和更新,能夠增加各方對於長期目標的共識,並向私部門提供明確的長期減碳訊號,如此一來,短期和中期目標較容易被實現、國際氣候融資更容易流向一個具有明確減碳路徑和已證實與該國戰略相應的企業或國家、同時可以更有效地利用資源來做更多事,也因此有可能實現比當初預期更多的減排。

台灣在減碳治理上,雖有溫室管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第4條設定2050年溫室氣體排放量需降為2005年排放量的50%以下,但官方文件卻難以看到詳盡的長期規劃、也未具體討論如何處理結構層面上的鎖定效應(carbon lock-in)[1],加上缺乏相對嚴厲的管制手段(只有蘿蔔沒有棍棒)以及缺乏對未達標情況下的後續檢討和規劃,也讓外界認為政府減碳決心不夠強烈,第一階段的達標也因此被質疑是仰賴新冠疫情(環境資訊中心,2020)。比起亞洲其他國家 (如新加坡、韓國)的長期減碳策略,台灣現行減碳承諾和政策行動仍尚顯不足。

環保署雖在第二階段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的公聽會中表示,我國比起亞鄰國家NDC目標設定相對積極,但從下圖可以看到,身為我國貿易競爭對手的日韓,兩者不論是短期或是長期的減碳目標規劃,都較我國進步,且日本新上任首相菅義偉也在10月26日表示日本將在2050年達到碳中和。而新加坡為了在2050完成24%的減量,設定在2030達到碳排峰值,雖較基準年增加51%,然而將新加坡的溫室氣體排放量(X軸)與我國相比,可以發現新國的碳排只有我國的四分之一,加上考量到該國的地理環境,確實不適合與我國放在同樣的情境下討論,而中國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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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國家自定貢獻(NDC)目標與亞洲鄰近國家比較 | 資料來源:環保署第二階段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草案

亞鄰的長期策略

以在2020年3月提交該國長期減碳策略的新加坡為例,新加坡拋出了三大願景。

首先,他們將會致力於產業、經濟和社會的轉型;其次,全力發展碳捕捉、再利用及封存(Carbon Capture, Utilization, and Storage, CCUS)的技術;最後,在碳交易市場、碳儲存和區域電網等領域與國際進行合作。在減碳的具體規劃上,新加坡表明碳稅將在2030年上漲到每公噸二氧化碳10-15新加坡幣(約200-300 NTD),新加坡的碳稅於2019年正式上路,初始價格為每公噸二氧化碳5新幣(約100 NTD),並且適用於所有行業,不予豁免,這也使其碳稅覆蓋了總排放量的80%,是全球碳稅覆蓋率最高的國家之一。

事實上,新加坡地狹人稠、土地相對平坦、缺乏地熱資源、風速慢等特性都使其不利於發展再生能源,唯一能夠仰賴的太陽能也由於雲層相對較厚的關係,只能滿足每年電力需求的4%和每日用電高峰的10%。因此他們大約95%的電力來源主要仰賴從鄰國印尼、馬來西亞進口的天然氣,由於燃氣的單位成本較高,新加坡以市場成本訂定能源價格,且不提供任何補貼,以反映資源的短缺並鼓勵節電措施。請參考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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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低碳未來 | 資料來源:新加坡LTS報告書

海平面上升,新加坡將首當其衝受到影響,這也是該國政府願意拿出1000億新幣投資在對抗氣候變遷上的重要因素,他們同時也在2019年啟動了一項20億美元的綠色投資計劃(Green Investment Plan, GIP),以支持新加坡資產管理公司的綠色活動並且推動綠色金融的主流化。在LTS中,新加坡提出希望在本世紀下半葉儘速達到碳中和,也承諾絕對排放量將在2030年達到65百萬噸二氧化碳的峰值(2016年新加坡的排放量約為48百萬噸),並力爭到2050年將其排放量減少至33百萬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