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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親媽媽判死案:眾人皆曰「殺之」,「以命換命」可能成為台灣的另類流行病

單親媽媽判死案:眾人皆曰「殺之」,「以命換命」可能成為台灣的另類流行病
Photo Credit: Shutterstock / 達志影像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單親媽媽撐了七年,撐到心理生病,然後怪她怎麼不好好做「網路業務」的工作?她不見得適合,更不見得能跑到業績。眼前每天就是需要錢,罵她又能怎樣?她自己被判死刑也甘願,最後只希望前男友對她還有愛,那也許是她最後的精神寄託,卻也被認為是死不悔改的理由。

11月25日,法院審理「新北吳姓單親媽媽勒斃子女案」的判決出爐。新北地方法院認為吳姓女子雖坦承犯行,但並未向家屬道歉或認錯,甚至正當化其殺人行為,未見對子女生命殞逝及家屬傷痛有何反省,沒深切檢討本身人格、心理重大缺失、泯滅人性、反社會人格,可見難以「教化」;吳姓女子之罪,已罪無可赦,不判死刑有違天理,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判處死刑。全案仍可上訴。

藝人隋棠和吳女律師廖蕙芳均譴責法官冷血判決。此議題也隨之在網路發酵。正反雙方的爭論點在於:「吳女判死合不合理」、「吳女是否情有可原」。

根據媒體與爆料親友的資訊,吳女殺子的前因後果為:

吳姓女子離婚後,獨自扶養六歲兒子和八歲女兒。2019年交了新對象,並與兄嫂共租房子,一起居住。今年二月因經濟狀況困窘,並與兄嫂爭執,當晚載小姊弟到旅館投宿,拿枕頭試圖悶死子女,小姊弟極力掙扎,吳姓女子才停手。兩天後,吳姓女子先下藥迷昏子女後,將其勒斃,並傳訊給前夫說:「我走了,我去陪孩子們了,不然他們黃泉路上會孤單」,然後服食四顆安眠藥、些許抗憂鬱藥物,配酒飲用。前夫趕往旅館,發現小姊弟已經死亡,吳姓女子經搶救後撿回一命。

坦承犯行的吳女表示:「這七年來都是我在養他們,我今天帶他們一起走,因為我覺得這七年來,我被看低了,我獨自一個人面對所有輿論壓力與各式異樣眼光,包括工作找得不順遂,我會覺得為什麼這兩個小孩,這七年來都是我自己,他們生病的時候、不舒服的時候,都是我自己一個人在顧,我24小時去哪裡都要顧著他們,我完全沒有自己的自由。」

事發後,吳女親友發文,描述從去年起,吳女開始不思上進,游手好閒、整日睡覺、把小孩丟給兄嫂照顧。也提到吳女被關押之後,寫信對前男友闡述愛意,擔憂前男友不會再接受她。在獄中需要金錢,便寫信給友人及前同事借錢。

吳女的辯護律師廖蕙芳則發文指出,吳姓女子是單親媽媽,兩名子女出生後就由她一人獨自照顧七年,離婚後工作不順,案發前已失業兩個月,導致憂鬱症復發,除了有用藥證明,也有精神科醫師鑑定報告。而吳女和兄嫂同住,卻因教養和生活作息產生嫌隙,吳女不得已離家出走,最終發生憾事,吳女到庭後坦白說明犯案過程,且一再向檢察官表明:希望法院判她死刑,讓她可以去陪小孩。

這是目前可知的資訊。當然隨新聞發酵,其他相關人士若提出更多資訊,也可能左右輿論發展。但就現有資訊,即可明瞭一件事:「吳女殺子案,是社會環境造成的結果」。各種因素層層堆疊下,導致吳女兩個小孩殞命。

怎麼說呢?一個22歲的女子結婚,陸續生了兩個小孩,因故離婚。而前夫在經濟上扮演什麼角色不清楚,總之吳女獨自一人要帶兩個小孩,一邊賺錢生活。無論那位吳女親友對她的工作態度多不以為然,還說:「求職過程裡每每要求公司能否配合她接送孩子上下課的時間,來改變所開職缺的上下班的時間,想當然爾是不可能的,要不然就是薪水太少了,所以求職時處處碰壁。」

這表示吳女在無家庭經濟支援的狀態下,一邊要兼顧工作,還把小孩從最難帶的嬰幼兒時期拉拔到唸小學,過程中因為壓力罹患憂鬱症(律師說有醫師證明)。而從吳女親友對其工作態度的批判內容,能看出吳女的身心狀態已無法負擔台灣職場的要求。吳女在工作過程中也非不上進,只是因為職場挫折與憂鬱症因素,讓她無力工作。

任何身邊有憂鬱症親友的人一望即知,那些求職工作的過程細節,近似於發病狀態之總和。無論是因為吃藥(或發病)而嗜睡,或因為跟人難以相處、容易放棄,導致求職失敗。而當吳女把自己對幸福的嚮往寄託在男友身上時,又因為男友(也是另有小孩的單親爸爸)的經濟狀況無法供養吳女全家,可能也無力承擔吳女憂鬱症狀況的相處模式,所以分手。在跟兄嫂決裂,無依無靠,經濟崩潰,離家出走的狀態下,攜子自殺是她在壓力與情緒發作下的選擇。結果小孩死了,吳女吞藥後被救起。

政府有給予吳女低收補助,但活在台灣的中下層民眾知道,那點錢只能貼補,無法支持沒有背景與資源的家庭。而台灣當前的制度也無力給吳女全家更多照護。

吳女兄嫂沒有義務要承擔吳女與小孩過多的責任。若有是情義,沒有也沒辦法。吳女前夫狀況不明,也許自身難保,也許不想照顧。

吳女在「不符合社會期待」、「有病」、沒有更多外援、難以堅持求生的情況下試圖尋死。但她有兩個小孩,作為母親的心態,無論是問中下階層弱勢家庭的單親媽媽或是看影視文學作品,多的是「帶小孩一起去死」的案例。吳女只是一個殘酷的真實範例:小孩死了,自己還活著。

所以輿論分成兩派。能理解吳女之苦的,反對法官判死刑,因為「其情可憫」。其他的則認為法官判得好,這種人不趕快殺一殺,「無法平民憤」、「無法彰顯司法正義」。

所以吳女應該要因為民憤而死?她自己也不在乎。根據律師說法,小孩死了,吳女希望能被判死刑,陪小孩上路。那本是她「犯案」的動機。一審法官認為這樣是「毫無悔意」,得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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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oto Credit: Depositphotos

客觀看每一個環節,很難說吳女的周遭親友有沒有錯,因為台灣社會的主流價值觀就是「人要為自己和社會負責」,如果一個人做不到這點且出事,通常會被輿論道德譴責,不然就是去坐牢。吳女生活過程中有受到幫助,有人承接,但她撐不下去,還是壞掉了。